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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 组织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802
  • 【发布文号】黑政办发[2001]23号
  • 【发布日期】2001-05-11
  • 【生效日期】2001-05-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 组织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
组织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1〕23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5月11日
关于组织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意见
(省教育厅 2001年4月26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3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组织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危改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站在科教兴省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危改工程”的重大战略意义,明确实施“危改工程”,集中解决中小学危房问题,是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策》(中发〔1999〕9号)的重要举措,是把“两基”作为“重中之重”的具体体现。实施“危改工程”,将有利于保障中小学师生的人身安全,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保证农村税费改革后教育的稳定和发展,同时,也将进一步减轻农民的负担。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抓住这次难得的机遇,从大局出发,高度重视,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密切配合,通力合作,扎扎实实地搞好工程的实施,确保“危改工程”的顺利完成。

二、明确实施“危改工程”的目标任务。按照国家的要求和我省实际,全省实施“危改工程”的目标任务是:从2001年起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基本消灭2000年底以前存在的中小学危房。同时,建立健全消除中小学危房的工作制度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保证新出现的危房得到及时改造。

三、切实加强“危改工程”的组织领导。成立由王佐书副省长为组长,省教育厅、财政厅、计委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危改工程”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危改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和评估检查工作。各地市县也应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和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危改工程”实施全过程的组织与管理,确保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按要求完成。

四、落实配套资金,制定有关优惠政策,确保“危改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省政府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落实省级配套资金,确保“危改工程”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各地要结合实际,对危房鉴定收费给予适当减免,对征地、校舍建设给予优惠,减免有关配套收费。

五、坚持原则,抓好管理,确保质量和效益。一是坚持“危改工程”与教育结构、学校布局调整相结合。中小学校布局调整是实施“危改工程”的前提。各地市县教育部门要会同财政、计划、人事、编制等部门根据当地学校覆盖人口、服务半径、经济水平、地理环境和教育中长期发展的需求及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小城镇建设规划情况,周密测算,制定详实可行的学校布局调整规划。在此基础上,由各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财政、计划等部门对辖区内中小学的危房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由授权机构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建标〔1999〕277号)进行鉴定,并出具危险房屋鉴定报告(有鉴定等级)。以此为依据,制定“危改工程”规划。二是坚持与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相结合。“十五”期间实施“实施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项目的县,在实施的前两年,应按照实施“危改工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首先解决危房问题。三是坚持分类规划、分步实施。各地要充分考虑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地域特点和教育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分类进行规划,同时,按照先最危(D级)、后次危(C、B级)和先教学、后教辅的原则分步进行学校危房改造。四是坚持资金专户运行。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改工程”资金专户,实行资金封闭运行,确保中央、省和各地配套资金全额用于“危改工程”建设,严禁挤占、挪用或用于偿债。五是坚持实行项目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危改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和监督检查、评估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申报审批程序和要求,切实加强工程项目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和评估、审计,实事求是地做好危房鉴定、规划和新、改、扩建学校项目管理工作。六是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地处高寒地区实际,坚持“适用、够用、坚固、经济、美观、方便学生”的原则,精心组织项目学校建设,严格把好设计关、施工关、材料关和验收关。改造后的校舍最低使用寿命须在50年以上。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要保证施工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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