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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中外条约> 东盟地区论坛发表关于加强海空搜救协调与合作声明
  • 【发布单位】东盟地区论坛各成员国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4-08-10
  • 【生效日期】2014-08-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外交部
  • 【所属类别】中外条约

东盟地区论坛发表关于加强海空搜救协调与合作声明

 东盟地区论坛发表关于加强海空搜救协调与合作声明

        2014年8月10日,东盟地区论坛发表《关于加强海空搜救协调与合作声明》,全文如下:

        对2014年3月马来西亚失联航班MH370上的失踪人员以及2014年4月韩国“世越号”客轮遇难者家属表示同情;对参与上述两起事件搜救合作的国家所做出的努力表示赞赏;

        认识到海空事故给地区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风险;

        忆及论坛在推动各成员加强搜救协调与合作方面所做出的努力;

        认可《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关于搜救的第12附件、《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1974/88)、《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SAR 1979)、《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UNCLOS 1982)、《国际航空及海上搜寻救助手册》(IAMSAR Manual)和《国际海上避免碰撞规则》(COLREGs 1972)等有关国际海空搜救规定的重要性;

        认识到地区国家搜救能力以及搜救合作的有效性和效率需要进一步加强;

        主张地区国家进一步加强双边和多边层面的搜救协调与合作,包括在ARF框架内加强对话和协作;

        论坛各成员方重申在地区海空搜救协调与合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以救助生命为宗旨,应以快捷和适宜的方式提供搜救服务;

        -对海上遇险人员实施无差别对待,不论人员国籍和身份及其被发现时的处境;

        -除非另有安排,各成员应自行承担参与搜救行动的费用;

        -《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框架下规定的海空搜救合作应促进加强地区国家的能力建设和推进建立信任进程,并推动地区救灾合作;

        论坛各成员应努力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地区搜救合作:

        -鼓励各成员积极参与地区重大海空搜救行动;在相关国家请求或同意的情况下,根据国际法并在尊重相关国家国内法的基础上,为开展有效搜救行动提供协助;

        -共同推动加强各成员搜救能力,在信息共享、经验交流、能力建设、先进理念和技术设备交流等方面加强交流与合作;

        -鼓励召开搜救合作研讨会和会商,开展地区联合搜救桌面推演和实兵演练;

        -根据相关公约和机制中有关合作条款采取适当措施加强各成员国家搜救中心之间的交流与协调;

        -鼓励各成员在包括国际民航组织、国际海事组织等机制下,探讨在国家和地区两个层面加强信息共享、开展搜救行动等方面的军民协作;

        -深化地区国家对包括《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等在内的现有国际机制的认知,更好利用地区现有的搜救协调中心,探讨建立更有效、快捷的亚太搜救合作协调模式;

        -支持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关于搜救的第12附件和《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的规定,不断完善《国际航空及海上搜寻救助手册》及其在地区搜救行动中的实践;

        -考虑视情在必要情况下采取进一步措施,加强对《国际海上避免碰撞规则》和其他相关国际文件的贯彻落实,遵循良好船艺,避免搜救行动中的碰撞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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