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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 西南出口放射线工程社会经济普查工作的通告
  • 【发布单位】81905
  • 【发布文号】穗府[2001]26号
  • 【发布日期】2001-04-23
  • 【生效日期】2001-04-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 西南出口放射线工程社会经济普查工作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
西南出口放射线工程社会经济普查工作的通告

(穗府〔2001〕26号)

为提高我市道路通行能力,进一步缓解中心区与各大出口的交通紧张状况,市政府决定兴建广州至佛山(珠江大桥)出口的放射线工程。现将兴建工程项目前进行社会经济普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普查范围为该工程用地范围及其沿线。该工程位于广州市西南部,接内环路中山八路立交,沿广三铁路跨珠江,穿越大坦沙及芳村大道,至黄岐立交接南海市联桂路。

二、工程拆迁前期的社会经济普查工作由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和中山大学社会学系负责。

三、为保证普查工作按时完成,工程沿线的荔湾、白云、芳村区的房管部门、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及村委会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做好征地拆迁范围所辖单位、居民、村民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工程沿线的有关单位、居民和村民应当支持和配合市政府兴建大型市政工程,并自本通告颁布之日起10日内分别准备户口簿、户主和业主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租薄、独生子女证、营业执照、损益表、在册员工名册、报建装修依据及其它有关资料复印件一份,以便于普查工作人员上门核对。
普查工作人员上门核对资料时,必须配戴普查工作证件。

五、单位和个人不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证明材料的,按无主产业处理,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代管。

六、阻挠、干扰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围攻、殴打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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