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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障资金 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802
  • 【发布文号】鄂政发[2001]22号
  • 【发布日期】2001-04-18
  • 【生效日期】2001-04-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障资金 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障资金
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通知

(鄂政发〔2001〕22号2001年4月18日)

社会保障资金是用于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城镇居民最低生活的专门资金,粮食风险基金制度是政府加强粮食宏观调控、落实国家粮改政策的重要保证。这两项资金,都具有专门的用途,都事关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对这两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和规定。从全省对这两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的情况来看,总体上是好的,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但是,部分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管理不规范、使用不合理甚至挤占、挪用等现象,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严重违规违纪的问题。为切实加强对这两项专门资金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障资金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社会保障资金以及各级财政安排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等,都是人民群众的“养命钱、活命钱和救命钱”,能否及时足额按规定用途落实到位,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粮食风险基金按时足额拨付,直接关系到我省农业和农村政策的落实,直接影响到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务必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保持清醒的头脑,充分认识管好、用好这两项资金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大规范管理的工作力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切实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认真加强社会保障资金和粮食风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关于社会保障资金和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国务院和省政府以及有关部门都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按照现行有关规定,狠抓这两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各级财政、劳动保障、农发行、税务等部门要切实将社会保障资金和粮食风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确保按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细化预算编制工作。对按政策规定应配套的专项资金,要通过增收节支、调整支出结构等措施千方百计克服困难足额安排到位,严禁采取弄虚作假等形式应付配套资金检查、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发生。

三、进一步强化对社会保障资金和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障资金和粮食风险基金只能在国家规定的政策范围内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规动用、挤占和挪用。各地、各部门不得动用社会保障资金搞生产性、非生产性的建设;不得用社会保障资金在银行的定期存单为企事业单位到金融机构抵押贷款,社会保障资金除按规定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银行外,不得用于其它任何形式的投资;不得动用社会保障资金用于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的经费支出,不得从基金中的投资;不得动用社会保障资金用于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的经费支出,不得从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不得用社会保障资金平衡财政预算,不得以借用等名义挤占社会保障资金。粮食风险基金只能用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超正常库存粮食的利息、费用补贴、鼓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给予的奖励款、计划内地方自营出口大米价差亏损补贴以及陈化粮销售价差亏损补贴等粮食方面的开支。各级审计、监察、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这两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的跟踪监督检查,及时上报检查情况,加大督促整改力度,保证资金的安全完整和合理使用。

四、严肃查处违规使用和挤占、挪用社会保障资金、粮食风险基金的行为。各级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工作力度,坚决杜绝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规违纪现象发生,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拨付、专款专用。对检查发现的违规使用或挤占、挪用这两项资金的,必须限期整改并归还到位。凡没有按期归还或继续挤占、挪用的,要视情节轻重,严肃追究有关主要领导和负责人的责任。对于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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