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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建设厅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502
  • 【发布文号】陕政办发[2001]42号
  • 【发布日期】2001-04-10
  • 【生效日期】2001-04-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建设厅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建设厅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1〕42号2001年4月1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建设厅《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意见
(陕西省建设厅)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风景名胜区工作会议精神,严格保护、合理开发和科学管理风景名胜资源,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风景名胜区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精神,现就加强全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重视发展风景名胜区事业
风景名胜资源是大自然和历史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风景名胜区是大量珍贵风景名胜资源的汇集区域,是自然和文化史的天然博物馆。风景名胜区事业是关系国家特殊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大事,在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建设,区域基础设施逐步完善,尤其是旅游经济的兴起与拉动,我省风景名胜区工作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但是,目前有的景区急功近利、管理粗放,导致风景名胜区建设城市化、人工化、公园化和商业化趋势日益严重,由于规划失控和开发过度造成的破坏性建设,使一些风景名胜区面临失去原有风貌和历史价值的严重威胁,直接影响到风景名胜资源的永续利用和可持续发展。一定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搞好风景名胜区保护与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因势利导,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促进风景名胜区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坚决贯彻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切实把风景名胜区保护好、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凡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都要成立一个有权威的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设在风景名胜区的所有部门和驻区单位,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都应服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各级政府要把风景名胜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调查发掘风景名胜资源,并做好鉴定工作,按程序申报。要把保护工作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和旅游资源开发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关系,防止急功近利的破坏性开发行为。要强化管理,综合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进一步提高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总体水平。

二、全面加强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工作
风景名胜区规划是切实保护、合理开发和科学管理风景名胜区的重要举措,是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依据。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工作。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切实做好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管理和实施。要把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省财政要根据风景名胜区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相应增加规划保护经费。省林业、文物、旅游部门要在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出专项规划。各地市也要适当增加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资金投入。
风景名胜区规划具体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总体规划年限一般为15-20年,详细规划年限一般为5年。规划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会同文物、环保、旅游、农业、林业、水利、电力、交通、信息产业等部门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编制。
市、县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建设部备案;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特殊重要区域的详细规划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设部审批。
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保护和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方针政策,保护自然文化遗产,维护生态平衡,充分发挥风景名胜区的环境、社会和经济效益。要充分体现风景名胜资源的特点和价值,突出本区风景名胜的特性和自然环境的主导作用,切忌人工造景,防止出现城市化、人工化、公园化、商业化倾向。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领导,科学地组织好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工作。尚未编制规划的风景名胜区,应在2002年底前,完成规划编制工作。没有规划,不得进行任何开发建设活动。规划已经批准实施的风景名胜区,需要进行修编的,由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修编。经修编的规划未经批准前,要严格按原批准的规划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对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各风景名胜区必须认真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和管理,坚决制止违法违章建设。

三、采取措施保护风景名胜资源
风景名胜资源稀缺性、脆弱性和不可再生性的特点,决定了风景名胜区工作的核心内容是资源保护。各地要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工作列为首要任务,配备必要的力量,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保护责任制。要搞好宣传工作,对景物、景点、景区要设立保护标牌。对风景名胜区内的林木、水体、野生动植物的栖息环境、地形地貌以及古建筑、古园林、古树名木、石刻、革命旧址和其他人文景点等都必须严加保护。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对风景名胜区的古建筑、古园林、历史遗迹、古树名木等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设置标志,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风景名胜区从事开山采石,围湖造田,挖沙取土,开荒种地,不得修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工厂和其它设施,不得设置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在风景名胜区内依据规划进行景区设施建设活动的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景物、植被、水体和地貌,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恢复原貌。

四、合理利用风景名胜区资源
各地要加强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项目的管理,严格执行《 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和规划审批制度。在风景名胜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开发建设,必须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总体要求,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简称“一书两证”)。“一书两证”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所在地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景区,不得批准开发建设项目。凡在风景名胜区进行的各项建设项目选址,实行分级审批。属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审批;属于省级和县级风景名胜区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项目,按国家规定报有关部门办理立项等有关手续。已立项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设计任务书,在报请计划部门审批之前,必须经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风景名胜区的特点,按照生态保护和环境容量的要求,对各项开发利用活动进行科学合理地安排。在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内不准规划建设宾馆、招待所、各类培训中心及休、疗养院(所)。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景区土地,不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等;对擅自开发建设的,要坚决予以查处。
风景名胜区开发旅游项目,必须明确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目标与要求,确保旅游设施与自然景观相协调,科学确定旅游区的游客容量,合理设计旅游线路,使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与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加强自然景观、景点的保护,限制对重要自然遗迹的旅游开发,从严控制风景名胜区核心区的旅游开发,严格管制攀岩、蹦极、云梯、索道等旅游设施的建设规模与数量,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设施,要限期拆除。旅游区的污水、烟尘和生活垃圾处理,必须实现达到排放标准和科学处置。

五、依法管理风景名胜区
要加强法制建设。按照国务院颁发的《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全省风景名胜区工作归口省建设厅管理。省建设厅要尽快起草《陕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草案》,按程序报批。各级政府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理顺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依法强化管理。
要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工作。各地要在今年5月1日前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以及建设情况进行自查,自查结果要书面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建设厅,省上将组织有关部门在上半年内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风景名胜区规划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划擅自进行开发建设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要积极稳妥地推进风景名胜区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强化政府管理职能,实行政企分开。在全省积极推行风景名胜区资源和设施有偿使用制度及规范统一的门票专营制度。门票收入主要用于风景名胜区保护与基础设施建设。对风景名胜区内可经营项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完善风景名胜区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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