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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办等九部门 关于我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202
  •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1]25号
  • 【发布日期】2001-04-10
  • 【生效日期】2001-04-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办等九部门 关于我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办等九部门
关于我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1〕25号二00一年四月十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体改办、市计委、市经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药监局等九部门《关于我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卫生局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我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二00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精神,现就全面推进我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天津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是:进一步调动医药卫生工作者的积极性,优化资源配置,加强行业管理;在医疗卫生行业建立竞争机制,在药品生产流通领域建立公平竞争、有效监督的市场运行机制;实现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要;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镇医药卫生体制与服务体系,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二、加强卫生工作的全行业管理
(一)卫生行政部门要转变职能,实行政事分开,逐步从“办医院”转向“管医院”,研究管、办分离的途径和办法。打破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破除部门观念,对医疗卫生行业实行全面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全行业管理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要求,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强宏观管理,负责各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大型医疗设备、卫生技术人员、预防保健等方面的管理及执法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好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新的医疗服务业务、新技术和新医疗设备的准入;改革全市卫生监督体制,加大卫生行政执法力度,打击卫生违法行为,严格审批医疗广告,加强行风管理,纠正医药卫生领域的不正之风,规范医疗机构购药行为。
(二)加强对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的宏观管理,采取多种措施,调整和控制卫生资源的存量和增量。按照控制总量、调整存量、优化增量的原则,加快制定并实施区域卫生规划。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市场需求,合理调控医疗机构的新建、扩建以及大型设备的分布,提高使用效率,实现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鼓励各类医疗机构合作、合并或共建医疗服务集团。
(三)企业经办的医疗机构要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实行统筹管理、分类指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搞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医疗机构改革。

三、建立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
(一)按照《天津市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津卫办〔2000〕643号),对我市医疗机构按照自愿选择和政府核定相结合的原则进行严格界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我市医疗服务体系中占主导地位。医疗机构的分类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
(二)医疗机构改变性质,需经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并办理变更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三)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相关制度。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国有资产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应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执业。

四、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
(一)县及县以上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收支实行两条线管理。为逐步解决以药养医的问题,在实施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基础上,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实行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我市医疗机构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要求,对医疗收支、药品收支分开核算,严格掌握开支标准及成本开支范围,确保核算的真实、准确。医院药品收以结余上交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缴存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及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返还办法,做到及时合理返还。药品收支结余主要用于弥补医疗成本和发展建设,也可根据需要用于社区卫生服务和预防保健事业。各级财政、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扣留和挪作他用。
(三)积极稳妥地进行医院门诊药房改为零售药店的试点。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试点办法和与之相配套的政策,组织、指导试点工作的进行。

五、规范财政对卫生事业的补助范围和方式
(一)各级人民政府对卫生事业的投入水平在随着经济发展不断提高,原则上政府卫生投入的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同时还要多渠道筹措卫生事业发展资金。
(二)卫生事业财政补助是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公共卫生事务和医疗机构的资金补助,按照《天津市卫生事业补助政策实施意见》(财社〔2000〕26号)的要求,并根据行使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职责、公共卫生工作任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事业发展建设需要等确定补助范围。补助资金按照定员定额、项目论证立项、零基预算(零基数预算)等方法核定。
(三)调整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卫生事业协调发展。重点是调整财政对医疗机构的补助结构,主要用于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重点学科建设、事业发展建设、由于政策原因造成的基本医疗服务亏损补助、有突出贡献人才的奖励等。
(四)加强财政补助的监督管理。市和区县财政、计划、卫生、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要求,各负其责,加强对卫生事业财政拨款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六、调整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价格管理形式
(一)贯彻国家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改革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对列入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甲、乙类药品及其他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同时建立药品价格管理灵敏反应机制,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变化等情况,及时调整政府定价。政府定价以外的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生产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制定零售价格;药品经营单位(含医疗机构)在不超过生产企业制定的零售价格的前提下,制定药品实际销售价格。
(二)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形式。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医疗服务项目的社会平均成本,同时考虑财政补贴、药品收支结余返还等情况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对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分级制定指导价格,适当拉开差价,引导患者合理就医。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要考虑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的特点,并适当提高中医、民族医的技术服务价格,促进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和中医、民族医的发展。
(三)在改革的过渡时期,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继续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在总量控制幅度内,综合考虑医疗成本、财政补贴和药品收入等因素,有计划地调整技术性、劳务性医疗服务价格。

七、整顿药品流通秩序,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
(一)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医疗机构是招标采购的行为主体,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组织或数家医疗机构联合组织招标采购,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采购。医疗机构在招标采购药品时,要严格按照《天津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度点工作实施办法》(津卫财〔2000〕671号)进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医疗机构临床使用量比较大的药品,原则上实行集中招标采购。招标采购经办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将药品招标的实际中标价格和中标企业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主管部门要以实际中标人格为基础,按照让利于患者、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原则,及时调整招标采购药品零售价格。设立天津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市体改办、纠风办、工商局、卫生局、财政局、物价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药监局、经委以及社会有关人士组成,负责对全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下大力量整顿药品市场流通秩序。鼓励药品生产企业打破地区、行业、所有制界限,以产权、产品、市场网络为纽带,组建规范化、规模化公司。鼓励大型批发企业跨地区兼并中小型批发企业,将区县药品批发企业改组为区域性基层配送中心。按照网点而已合理、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促使药品零售业的连锁发展,形成规模经济。超市、大商场可依有关规定设置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专柜,方便群众购买。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药品、制售假劣药品的犯罪活动,确保进入市场和医疗机构的药品符合质量标准、价格合理。
(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药品的执法监督力度,严格执行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对已经开办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严格审查,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限期改造,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经营资格。推进《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范》(英文缩写GMP)、《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英文缩写GSP)的实施。改善药品抽验机制,加大抽验力度和检验水平,严格执行处罚规定。
(四)加强药品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药品价格监测制度,加强药品购销价格监测。建立医疗保险药品价格查询服务网络,提高药品价格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医疗成本价格监测体系,为适时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提供可靠依据。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八、改革城镇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方便人民群众就医
(一)适应我市城市社区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改革现有的城镇医疗服务体系。大型的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作为区域医疗中心,主要从事急危重症、疑难病症的诊疗,并通过不同的方式积极支持和参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小规模的医疗机构调整为主要面向社区,为社区居民服务的卫生组织。2005年,基本形成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与大型综合医院及专科医院合理分工,居民小病治疗在社区、大病诊治到医院的新型医疗服务体系。
(二)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大型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制度。本市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定点协作支援的大型综合医院、专科医院逐步建立双向转诊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三)进一步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今后三年,市财政继续落实每年100万元的社区卫生服务专项经费,重点用于强化全科医疗岗位培训、培养尖子人才及培训基地的建设。各区县财政对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以定额补助为主,在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的基础上,加大社区预防保健经费投入,并适应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经费、启动经费、人才培育经费和健康教育经费。
(四)改革预防保健体系。组建综合性疾病预防控制专业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在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方面的职能。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应当接受市和区县预防、保健专业机构的指导,将预防、保健工作逐步落实到社区。

九、转变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机制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全面推行病人选择医生,让病人充分行使对医疗服务的选择权,调整医患关系,推动医疗机构内部改革,实行多劳多得、优劳优得。医疗机构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积极为病人选择医生创造必要的条件。
(二)逐步扩大公立医疗机构的运营自主权,实行自主管理、自我发展。医疗机构要实行新的会计制度,加强成本核算,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积极探索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理事会(董事会)决策、院长执行、监事会监管等新型法人治理结构。
(三)在公立医疗机构积极推行并完善院长负责制。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在管理干部的选任方面引入竞争机制,改革单一的委任制,采取聘任、选任、委任、考任等多种选拔任用方式。
(四)深化医疗机构人事制度和分析制度改革。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定岗定编,公开岗位标准,鼓励员工竞争,实行双向选择。继续推行和完善全员聘用合同制。结合卫生工作知识密集、脑力与体力结合、高风险等特点,体制按劳分配、技术要素参与分配、效率优先和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加快优秀人才的选拔和培养,设立优秀人才培养和奖励基金,对有突出贡献的拔尖人才试行年薪制。医疗机构要实施减员增效,精简富余人员,提高工作效率。
(五)实行医疗机构后勤服务社会化。医疗机构的后勤社会化改革可采取多种形式,可以从医疗机构中分离出来,通过与后勤服务实体形成的合同契约关系解决;也可以组建若干跨区域的后勤专业和专项服务公司,或以股份制形式组成具有一定规模的后勤服务企业,在保障医院后勤服务的同时,也为社会提供服务;还可以将医疗机构的后勤服务工作交给社会上的专业服务公司承担。

十、加强对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一项十分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各方面利益的调整,关系到我市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本意见提出的原则和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结合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和本地区实际情况,明确重点,大胆探索,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在改革中,要注意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调动广大医药卫生工作者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积极性。要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难点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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