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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天然林采伐的通告
  • 【发布单位】81802
  • 【发布文号】鄂政发[2001]17号
  • 【发布日期】2001-04-01
  • 【生效日期】2001-04-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天然林采伐的通告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天然林采伐的通告

(鄂政发〔2001〕17号2001年4月1日)

为切实搞好我省长江上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省政府决定,从2001年4月1日起,对纳入天然林保护范围的神农架等21个县市(林区)停止天然林采伐。为此,特通告如下:

一、天然林保护工程是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强生态环境建设而启动的重点生态建设工程。各地务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目标,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二、纳入天然林保护范围的县市(林区)必须全面停止天然林的采伐。要认真清理伐场,限期封存一切采伐工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采伐和毁坏天然林。

三、关停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林采伐及小型木材加工企业。对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林采伐及木材加工企业要进行清理、登记,对获准继续进行木材加工生产的森工企业,重新核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对无证无照经营的,严肃查处,坚决予以取缔。

四、加强木材流通环节的管理,关闭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木材交易市场,严禁非法收购和运输木材,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查处。

五、严厉打击乱砍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乱收滥购等一切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六、健全护林防火组织和制度,消除一切火灾隐患。凡所辖地发生重大森林火灾和毁林案件,使天然林资源遭受严重损失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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