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 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903
  • 【发布文号】粤价[2001]52号
  • 【发布日期】2001-03-26
  • 【生效日期】2001-03-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 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
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00一年三月二十六日粤价〔2001〕52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省建设厅:
现将《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调整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29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自2001年3月20日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城市规划师、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组织报名的收费标准,按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物价局《关于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资格报名考务费的复函》(粤价函〔1997〕528号)规定执行,即每人10元。

二、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报名费按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建设部计划财务司《关于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司收费函〔1997〕112号)规定执行,即每人每科10元。

三、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考试收取报名费和考务费的标准,仍按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物价局《关于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资格报名考务费的复函》(粤价函〔1997〕528号)规定执行,即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科50元。

四、建设行业注册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收费标准,仍按我局《关于建设行业注册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9〕331号)规定执行,即每人每课时最高不超过4元。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并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