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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 我省审批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602
  • 【发布文号】豫政办[2001]12号
  • 【发布日期】2001-03-09
  • 【生效日期】2001-03-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 我省审批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
我省审批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1]12号二00一年三月九日)

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审批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我省审批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6〕10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审批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0〕5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职业学校的审批设置工作,促进我省高等职业教育快速、健康和协调发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和高等院校要根据当地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需要,人口发展与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办学条件与办学经费的实际可能,对当地学校进行统筹规划,对现有教育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按照国家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调整的原则,有计划地设置高等职业学校。

二、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豫发〔1999〕28号)精神,高等职业学校以省辖市办学为主,每个省辖市政府集中力量举办1所由市财政供给的多科性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学校。凡利用省级财政供给的教育资源同市属学校合并举办高等职业教育的,原则上实行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办学体制。

三、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原则上不再铺设新摊子,要以现有教育资源的存量重组为主进行组建。为了保证办学质量,新组建的高等职业学校必须具有中心校区,中心校区占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4万平方米(约200亩)中心校区校舍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7万平方米。以中专为主组建的高等职业学校,该中专必须是省部级以上的重点中专。

四、申办高等职业学校除达到《意见》规定的要求外,教学仪器设备中学科专业所必需的大型仪器设备要满足教学需要,教学实践活动要有固定的实习基地。图书馆要有独立馆舍,藏书具有专业特色,具有综合性和专业性必备的工具书、大套丛书和数字化文献,并且建有现代化管理网络系统,要有一支合格的教师队伍,在专任教师学历结构上,具有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教师原则上应达到10%左右。

五、省直部门可以利用所属国家重点中专与本科院校(同城市,专业相同或相近)合作办学,以二级学院的形式举办高等职业学校。联合办学后,原行业所属的学校,管理体制和投资渠道不变,可以保留原有学校的牌子,并继续承担中等职业教育任务。

六、各级政府要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高等职业教育。对社会力量举办高等职业教育的审批,可适当放宽条件。

七、设置高等职业学校要严格按程序申报。对于经济发展和布局特别需要的少数省辖市或大的行业,具备基础条件,但尚未达到建校标准的可批准筹备建校。筹建期一般为1至3年,达到建校标准后,由举办单位提出正式建校申请,按照程序进行审批。筹建期结束,仍达不到建校标准的,停止筹建。经批准建立的普通高等学校,从正式招生之日起5年内,应达到批准的办学规模,省教育厅将对其办学质量和效益进行全面评估。

八、省教育厅每年6月份以前受理普通高等学校的申报事宜。申报材料报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办公室。申报材料包括:本地区各级各类教育发展规划、正式申请报告和论证报告。论证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设置学校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规划方案。规划方案包括拟建学校名称、校址、隶属关系、管理体制;专业设置、培养目标、发展规模;人才需求预测、办学效益评价和生源以及毕业生的就业预测;办学效益评价和生源以及毕业生的就业预测;校舍、设备、图书和师资等办学条件的情况和经费筹措情况等。

九、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有关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工作。要从全省和本地区经济及教育事业发展的大局出发,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按照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相统一的办学原则统筹考虑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工作,使我省高等职业学校的审批设置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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