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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省 全面推进会计委派制度试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402
  • 【发布文号】晋政发[2001]10号
  • 【发布日期】2001-03-09
  • 【生效日期】2001-03-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省 全面推进会计委派制度试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省
全面推进会计委派制度试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晋政发〔2001〕10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关于在全省全面推进会计委派制度试行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三月九日
关于在全省全面推进会计委派制度试行工作的意见

会计委派制度是由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直接对各核算单位的会计人员进行委派和管理的一种新的会计管理体制,是加强会计监督和管理的有效形式,是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中央纪委第二次、第三次全会均明确提出“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进行会计委派制度试点”,“继续在国有中、小型企业和集体企业试行和建立会计委派制度”的要求。2000年1月召开的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要在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及有政府授权收费或罚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有条件的国有中小型企业,继续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在2000年12月召开的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进一步强调“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为贯彻落实中央的精神和财政部、监察部《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和会计委派制度试行工作的实际情况,现提出全面推进我省会计委派制度试行工作的意见。

一、总结经验、逐步深化,全面推进会计委派制度试行工作
从1997年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以来,我省各级财政部门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组织协调下,针对会计工作秩序混乱,会计信息失真,国有资产流失和各种违法违纪现象屡禁不止的问题,从治理腐败的源头抓起,积极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到2000年底,全省已有91个县(市、区)和7个地、市本级开展了各种形式的试行工作,共向6552个单位委派了8158名会计人员。部分市、县成立了“会计核算中心”;有的市、县试行范围已延伸到乡镇集体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几年来,我省试行会计委派制度,进展顺利,发展健康,创造了积极的经验,在加强会计监督和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严格执行财经法规,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等方面收到了明显效果。
当前,对这一制度的试行工作,已基本具备了全面推进和深化的条件,要在总结、规范和完善的基础上,由点到面加以推开,在点上深化、质上提高、面上扩大。
从2001年开始,省、地、县三级都要按照中央确定的范围,本着“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分类实施”的原则,全面推进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在各级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及有政府授权收费或罚没职能的事业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按照“集中管理、统一开户、分户核算”的办法,组建会计核算中心,使会计委派制度向更高层次发展。对部分业务量大、人员多的事业单位,试行由财政部门直接委派财会负责人。对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积极试点委派财务总监。在城乡集体、个体、私营企业中,采取试行“财政推荐、公司择优聘用”或由会计公司代理记账等方式。在乡镇一级可继续试行“零户统管”和“村账乡管”等核算形式。要坚持边试行、边规范的原则,注意跟踪了解进展情况,研究总结成功经验,及时完善配套措施,积极稳妥全面展开。要把会计委派制度与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等财政改革结合起来,使之相互促进,形成整体效应。

二、分类实施、明确责任,加强委派人员管理
(一)试行会计委派制度,要结合被委派单位的类型和业务规模,选择适当的委派形式。
1、在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及有政府授权收费或罚没职能的事业单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形式。目前,部分市、县试行的会计核算中心,是在单位资金使用权、财务自主权不变的前提下,采取“集中管理,统一开户,分户核算”的办法,集中办理各单位会计事务的一种方式,这是会计委派制度的深化和发展,不仅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初步建立公共财政框架奠定了基础,而且是政府职能转变、实行政务公开的具体体现。应把组建会计核算中心,实行会计集中核算作为当前会计委派制度试行中的重点,抓紧抓好。已经实行直接委派的市、县,要积极创造条件,向会计核算中心过渡。
2、在一些会计业务繁重,日常资金收付分散,会计人员多,未纳入集中核算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向单位委派财会负责人。对未纳入监事会监管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要试点由同级财政部门以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委派财务总监。委派到单位的财会负责人或财务总监,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加强财务管理,强化内部制约机制,实现国有净资产保值增值。
3、针对一些不设专门会计机构和不具备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条件的小型经济组织、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采取以市场服务为导向,由注册会计师、会计师和助理会计师为主成立的代理记账公司,对其进行会计服务,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分别对会计凭证和会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达到规范财会秩序,保证国家税收,减少经济纠纷,促进各种经济成份发展的目的。目前,在乡镇企业、事业单位试行的“零户统管”和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试行的“村账乡管”等也属于代理记账性质,要继续总结经验,扩大试行。
(二)试行会计委派制度要明确各有关方面的职责
1、会计核算中心和纳入集中核算单位的职责
会计核算中心对纳入集中核算的单位要及时做好票据收付、账务处理、资金拨付工作,保证单位工作正常运转;及时向纳入集中核算的单位通报、报告资金变动情况,提供会计报表和管好用好资金的建议。同时,要充分发挥会计人员的监督作用,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会制度,审核集中核算单位的报账凭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开支是否符合预算科目和预算进度,单位审批是否符合报账程序要求,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纳入集中核算的单位要依法编制预算,统筹安排、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积极组织合法收入,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单位内部制约机制,严格审批程序,严格按预算控制支出,履行财政预算拨款申请手续,按进度合理安排用款计划,保证原始凭证真实、合法。
2、委派人员和被委派单位的职责
由财政部门直接委派到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会负责人或财务总监,要依法严格监督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和资产运营,确保符合财经法规,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奠定基础;规范所在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参与制订单位的财务制度,依照预算控制支出,对违反财经法规的现象及时向单位领导反映;财务总监代表委派部门全面掌握和监督单位的财产和财务状况,要对单位重大财务事项严格履行财会监督职责。
实行直接委派的企业、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委派到本单位的财务负责人或财务总监依法行使职责,保障委派人员职权不受侵犯;要充分发挥委派人员在单位经营管理和经营决策中的参谋作用,主动征求他们的意见,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3、代理记账公司和委托单位之间的关系通过合同约定
代理记账公司对其会计服务的合法性承担责任,委托单位对代理记账公司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
(三)试行会计委派制度要搞好制度建设,加强会计人员管理
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后,各级财政部门及其会计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会计人员考核奖惩制度、继续教育制度、会计例会制度、会计人员回避和定期交流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和自律机制,规范会计人员行为。要处理好试行会计委派制度与实施其他政府财务监督的关系,避免重复监督;要严格执行财会制度,对委派会计人员反映的违纪违法问题,有关部门要予以重视,及时作出处理。

三、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搞好会计委派制度试行工作
试行会计委派制度,涉及到会计人员管理权限和经济监管方式的调整,政策性很强,各地要注意开展调查研究,加强政策指导。要把试行会计委派制度与深入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结合起来。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研究试行工作如何与国家有关改革措施相配套。要坚持依法行政,尊重市场经济规律,既要保证所有者充分行使所有权,又要保证单位依法行使理财权和经营自主权;既要有利于政府转变职能,又要有利于会计人员依法监督和管理。
会计委派制度试行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统一部署,明确责任部门,妥善协调各方关系,精心组织试行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主动,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省直单位会计委派制度试行工作要在2001年上半年开始全面启动,要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由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领导组办公室协调组织,省财政厅具体承办,省监察委员会等单位配合组织实施。
在试行会计委派制度的同时,政府管理会计工作的职能也要有所转变。今后,财政部门作为管理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只对会计核算中心的会计人员和由财政部门直接委派的会计人员进行直接管理。对社会其它经济组织的会计人员除实行从业资格和会计职称考核管理外,其余由行业自律组织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财政部门不再进行直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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