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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 矿业秩序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502
  • 【发布文号】鲁政办发[2001]6号
  • 【发布日期】2001-02-21
  • 【生效日期】2001-02-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 矿业秩序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
矿业秩序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1〕6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自1996年以来,我省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 国务院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国发〔1995〕33号),依法整顿矿业秩序,坚决制止乱采滥挖及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的行为,全国清理无证非法采矿,在1998年基本实现了矿业秩序全面好转。按照预定布署,2000年12月省政府组织了检查验收,17市均达到了省政府确定的矿业秩序根本好转的标准,基本实现了“依法行政,矿业开发规范有序,初步进入了科学开发的阶段”的目标。为进一步贯彻“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巩固治理整顿成果,确保矿业秩序长治久安,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加强对矿业秩序管理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巩固整顿成果
继续坚持“政府抓、抓政府”的工作方针。在政府机构改革到位后,各市对矿业秩序维护管理工作要做到组织机构不散,工作力度不减,切实履行好法律法规赋予各级政府维护矿业秩序的职责,理顺资源管理体制,下大力气协调解决好历史遗留的探、采矿纠纷。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这项工作要继续扭住不放,常抓不懈,并完善工作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对新受理的矿业权申请,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要求审批登记、颁发许可证,绝不允许出现新的探采或采矿权属纠纷,坚决防止乱采滥挖等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现象的回潮。要加强《 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宣传,强化监督管理,规范矿业活动,及时查处无证探采、越界探采矿产资源,非法转让、倒卖矿业权和拒缴、逃缴、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等违法行为。对矿产品运销环节要加强监管,禁止无证开采的矿产品进入市场,维护正常的矿产品流通秩序。进一步完善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越权行政或行政不作为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处理。通过全方位坚持不懈的努力,确保我省矿业秩序的长治久安,促进我省矿业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深化矿业权制度改革,实现市场对矿产资源的合理配置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惯例的要求,进一步培育和完善矿业权市场。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依法建立矿业权有形市场和中介服务机构,规范探矿权、采矿权转让行为。积极推进招投标、拍卖等方式出让矿业权工作,引导矿山企业通过矿业权的合作经营、作价入股等方式,促进矿业权的合理流转,促进矿山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实现市场对矿产资源的合理配置。

三、依法强化监督管理,努力促进资源、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要强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全程监督。依法完善对新办矿山的审批登记和发证程序,对无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方案达不到要求,无矿山环境评价报告或评价报告达不到要求的新上采矿项目,一律不予批准,从源头上加强对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对已开采的矿山项目,要强化日常监督,严厉查处“采易弃难、采富弃贫”等破坏浪费资源和破坏生态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对资源枯竭、生产技术工艺落后、安全无保障的小型矿山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从而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地质环境的有效保护,促进资源、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四、理清采矿权经济关系,促进国有矿山企业改革与发展,维护国家财产权益
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力争用2-3年的时间,组织完成国有大中型矿山企业采矿权价款的评估、确认和登记工作,摸清国有大中型矿山企业采矿权价值的家底,为国有矿山企业的改革和结构调整打下基础。以矿业权为纽带,改革办矿体制,促进强强联合、集约经营,实现矿产资源利用方式的转变。要依法健全完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纳费申报和代扣代缴制度,强化补偿费的征缴入库,认真做好企业改革、改组、改制过程中矿业权价款的合理处置工作,以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财产权益。

五、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采矿行为
按照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依法关闭产品质量低劣、浪费资源、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厂矿”和“积极稳妥地关闭资源枯竭的矿山,通过主动退出和积极调整,提高资源配置效益”的精神,健全完善矿山监察制度,调整充实矿产督察员队伍。加大对国有大中型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积极推广和采用先进的采矿技术、方法和工艺,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大力提倡采用煤矸石、煤灰烧砖、发电,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提高煤炭开采回采率,省内各大国有矿业集团公司在“十五”期间回采率提高5%以上。进一步加大力度,依法加强对集体和个体采矿的管理,将相对集中的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者纳入国家指定范围开采,实行集中管理;对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安全没有保证的小矿山,特别是小煤矿、小金矿,对落后的采矿技术、设备和生产工艺,对污染环境及无合法矿山作为原料基地的小选冶、小炼焦厂一律依法关闭或淘汰;不再办理新的砖瓦粘土采矿许可证。

六、加强地质勘查工作,扩大资源储备
当前,我省许多矿业城市和重要矿区后续资源不足,已经严重影响了矿业经济的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政策,加强矿产资源可供性分析研究和地质科学研究,提高科技含量,加大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勘查投入,积极推进新一轮矿产勘查工作,扩大勘查资金来源,广泛吸收各级资金和勘查队伍来我省进行地质勘查工作,以寻找新的渠道,扩大资源储备,促进矿业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00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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