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 关于福建省生态公益林规划纲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302
  • 【发布文号】闽政[2001]文21号
  • 【发布日期】2001-02-02
  • 【生效日期】2001-02-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 关于福建省生态公益林规划纲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
关于福建省生态公益林规划纲要的通知

(闽政〔2001〕文2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福建省是全国重点林区,巩固林业生态建设成果,加快生态公益林建设,改善林业生态环境,逐步建立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不仅是全省人民的共同愿望,也是我省林业和经济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为了深入贯彻《 森林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大我省林业生态环境建设力度,现将省林业厅制定的《福建省生态公益林规划纲要》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停止执行闽政办发明电〔1998〕134号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二月二日
福建省生态公益林规划纲要
(省林业厅)

生态环境建设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德政工程。林业生态环境建设是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和国土整治的根本出路和首要任务。为全面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生态环境建设基本国策,巩固林业生态建设成果,维护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尽快实现建立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目标,特制定本纲要。

一、生态公益林规划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福建是多山多林省区,改革开放以来,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通过实施“三五七”造林绿化、沿海防护林、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五江一溪”保护等生态工程,全省林业生态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森林覆盖率居全国首位,达60.52%,林地面积和森林蓄积量实现双增长。全省生态公益林占林地的比例从1987年的7.7%上升到1997年的24.6%,全省的生态环境有所改善。
由于长期以来森林过量采伐,原生植被破坏严重,森林总体质量不高。存在针叶林多、阔叶林少;人工林多、天然林少;纯林多、混交林少;中幼林多、近成熟林少;劣质林分多、优质林分少的现象,森林生态功能大为削弱,全省森林生态系统尚处在较脆弱阶段,导致生态环境处于失衡状态,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趋势还没有得到根本上的遏制。水土流失严重,全省水土流失面积达2242万亩。洪涝、风沙灾害仍时有发生,且越来越频繁,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90年代以来平均每年因灾损失达46亿元,1998年“6・22”洪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达近80亿元。林业生态环境建设离全省人民对生态环境、生存环境、生活环境和经济发展环境的需求还相差甚远。
党中央、国务院对生态环境建设高度重视,把保护和治理生态环境提到关系民族生存,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定。新修订的《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地方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面积,不得少于本行政区域森林总面积的30%。省委、省政府对林业生态建设也十分重视,于1995年提出了“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建设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的宏伟目标。因此,从我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和贯彻执行法律政策要求出发,加快全省生态公益林保护和建设,从而推动全省现代化建设事业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生态公益林规划的指导思想、依据、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六届十二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和治理生态环境的重大战略部署,结合我省生态环境状况和现有森林资源特点,以建立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为目标,把实施江河流域生态公益林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沿海防护林体系和城镇绿色通道及城乡绿化一体化建设等工程有机地统一起来,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力度,进一步改善和优化生态环境。
(二)规划依据
1.1998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 森林法》和2000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 森林法实施条例》。
2.国务院1999年2月通过的《 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
3.《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全国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的通知》(林策发〔1999〕191号)。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因害设防、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适度规模、相对集中。
2.坚持统一领导,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3.坚持生态公益林保护与区域经济发展相适应,实现森林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佳统一。
4.坚持在优先保护好现有生态林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生态公益林面积,不断满足区域内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需求。
5.坚持以建设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为目的,处理好生态公益林保护与商品林基地建设的关系。
(四)规划目标
生态公益林经营区林地总面积4278.41万亩,占全省林地面积的30.6%,其中:现有生态公益林3989.76万亩(含灌木林地),占有林地面积的30.9%。确保全省重点生态公益林面积占全省森林面积的比例达到法定要求30%以上。
按森林权属分:规划集体的生态公益林经营区面积3894万亩,占集体所有的林业用地面积的30.9%;规划国有生态公益林经营区面积384.41万亩,占国有林业用地面积的27.7%(其中国有林场划入生态公益林经营区面积180.30万亩,占国有林场林业用地面积的34.2%,国有采育场划入生态公益林经营区面积143.66万亩,占国有采育场林业用地面积的21.0%)。
按保护林种分:特用林面积862.14万亩,占生态公益林经营区面积的20.2%(其中自然保护区、小区、点面积579.95万亩,占生态公益林经营区面积13.6%)。防护林面积3416.27万亩,占生态公益林经营区面积的79.8%,其中水源涵养林面积1506.81万亩,占生态公益林经营区面积35.2%,水土保持林面积1840.64万亩,占生态公益林经营区面积43.0%。

三、生态公益林规划重点及其布局
(一)规划重点
在现有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点)、森林公园和其他特种用途林的基础上,将江河源头、干流、主要支流两侧、库湖周围、县级以上城市周边、国道和铁路两侧、海岸前沿、高山及山地陡坡等生态环境脆弱和影响长远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区位作为生态公益林规划的重点。
(二)规划布局
根据我省各地自然条件、生态环境、经济特征和生态环境建设的主导需求,将全省生态公益林地地域上区划为四个区域,并确定重点治理目标。
1.闽西北生态公益林区
该区域是我省主要水系所在地,近50年来洪水出现次数频繁,属于我省江河流域生态环境恶化较严重的地区。区域涉及南平、三明两个市的22个县(市、区)。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经营区面积为1569.60万亩,占区域内林地面积的25.7%,占全省生态公益林经营区总面积的36.7%。其中南平市生态公益林经营区面积839.99万亩,三明市生态公益林经营区729.61万亩。
该区域治理目标为保护和恢复闽江流域源头及主流和一、二级支流两岸山地内以天然林分为主的生态环境。重点实施江河流域生态公益林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工程,重点保护天然林,建立比较完备的生态体系。
2.闽西南生态公益林区
该区域地质构造石灰岩分布较广,近50年风化作风强烈,水土流失较严重,属于我省水土流失的重区。区域涉及龙岩市的7个县(市、区)。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经营区林地面积为654.91万亩,占全市林地面积的27.4%,占全省生态公益林经营区总面积的15.3%。
该区域治理目标为综合治理汀江流域和九龙江上游生态环境,控制丘陵地区的水土流失。重点实施汀江流域和九龙江上游生态公益林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工程,提高水土保持能力。
3.闽东北生态公益林区
该区域生态危害主要是台风和水土流失,属风沙危害重灾区。区域涉及宁德市的9个县(市、区),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经营区面积为514.67万亩,占全市林业用地面积的34.5%,占全省生态公益林经营区总面积的12.0%。
该区域治理目标为东海沿海地带以治风害、防风固沙为主,提高海岸带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北部内山以控制水土流失为主。重点实施东部沿海防护林建设工程和北部内山江河流域生态公益林保护工程,同时严格保护现存的天然湿地和典型地带性植被,全面改善该区域生态环境。
4.闽中、闽南生态公益林区
该区域主要的生态危害是台风和水土流失,属风沙水土流失重灾区。区域涉及到福州、莆田、泉州、漳州、厦门五个市的52个县(市、区)。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经营区面积为1539.22万亩,占区域内林地面积的38.4%,占全省生态公益林经营区总面积的36%。其中福州市生态公益林经营区面积481.8万亩,莆田市生态公益林经营区面积128.66万亩,泉州市生态公益林经营区418.48万亩,漳州市生态公益林经营区面积460.85万亩,厦门市生态公益林经营区面积49.44万亩。
该区域治理目标为重点治理“三江一溪”流域生态环境,控制沿海地区水土流失、土壤沙化,完善和提高沿海防护林的防护功能,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绿色屏障。重点实施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江河流域生态公益林保护、城镇绿色通道和城乡绿化一体化建设等工程,同步加大对现存在天然湿地典型植被的保护力度,进一步改善海峡两岸经济区整体生态环境。

四、生态公益林的区划界定
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是林业分类经营的首要基础工作,是林业分类经营改革的切入点。全省各设区市、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规划纲要的要求,在森林分类的基础上重点抓紧搞好生态公益林的区划界定、申报和批准公布工作。
(一)现场区划界定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必须根据本纲要,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代表政府与生态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现场区划界定,要将生态公益林落实到山头地块,做到权属、地类清楚,事权划分和经营主体明确,在区划界定的过程中,要注意做好细的思想工作,尊重林农的意愿,履行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的法律手续。
(二)明确政府和所有者或经营者的权责利
为使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落到实处。市(县、区)人民政府与生态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以协议书或合同的形式,明确生态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保护管理生态林的责任和生态公益林补偿金的发放。同时,政府履行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监督职责及承担给予生态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生态补偿的责任。生态公益林补偿费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财政的支付能力逐步到位。
(三)国家公益林和省级重点生态公益林的申报
各设区市和市(县、区)在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的基础上,按事权划分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向省人民政府申报省级重点生态公益林,省人民政府负责向国务院统一申报国家公益林。
(四)省级生态公益林的审批、公布
省级以下设区市和市(县、区)的一般生态公益林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省级重点生态公益林,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五、落实生态公益林规划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实施生态公益林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中华民族生态和发展的高度,提出的一项改善我国生态环境的战略举措。各级政府要有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切实把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按公益事业建设管理。政府应对公益林的区划界定负责,并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研究解决政策上的重大问题。同时,领导小组下设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的组织指导工作,承担本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界定检查验收以及生态公益林申报审批公布工作。
(二)明确各级政府职责,层层落实责任制
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难度大,各级政府在划分界定工作中应充分发挥组织、指导、协调的功能,层层落实责任制,把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的好坏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三)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 森林法》尽快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并将生态公益林管护事业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和国家生态补偿资金一起捆绑使用,确保生态公益林保护和建设顺利实施。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