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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驻外市 属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和加强管理的意见
  • 【发布单位】81908
  • 【发布文号】深府[2001]8号
  • 【发布日期】2001-01-11
  • 【生效日期】2001-01-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驻外市 属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和加强管理的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驻外市
属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和加强管理的意见

(2001年1月11日深府〔2001〕8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我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迎接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加入WTO的挑战,必须不失时机地实施“走出去”的战略,更好地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为此,要进一步深化我市驻港澳及国外企业(以下简称驻外企业)的改革,加快转变驻外企业的经营机制,加强科学管理,提高驻外企业的综合素质和经济效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一)大力支持优势企业实行跨国经营。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要制定相应政策,支持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率先探索跨国经营的路子。鼓励有技术、有产品的企业到国外投资办厂,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和跨国经营;鼓励有渠道、有货源的企业积极拓展海外市场、建立并完善海外营销网络;鼓励有实力、有经验的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工程招投标,以工程承包带动我市设备、材料和劳动的出口。
(二)大力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资本运营。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利用国际资本市场到境外发行股票、债券,进行收购、兼并,广泛筹集资金;支持已形成一定规模的驻外企业在香港或国外上市。要进一步强化我市在港的上市公司的经营能力,将我市一些优质资产注入这些公司,充分发挥它们在境外融资、境内投资和连接国内外两大市场等方面的功能。

二、深化驻外企业改革,切实转换经营机制
(一)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激励机制。积极推行驻外国有企业经营者持股和员工持股试点工作。要结合当地市场环境和所在地 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在经营稳定、效益较好的若干驻外企业中进行试点,在总结经验基础上,逐步向其他企业推广。
(二)积极推行驻外企业经营管理属地化。借助驻在国的法制环境、金融税收体系、监管系统和防商业罪案机制约束驻外企业的行为。驻外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聘用当地优秀人才。当地聘用人员与国内选派人员比例不限,聘用职务不限。凡经营规模大、管理规范、有影响力的大型驻外企业聘用当地高级人才,可参照当地惯例,实行高薪聘请。
(三)逐步实行企业外派员工工资待遇属地化。驻外企业在保证经济效益增长的前提下,允许参照当地企业的分配机制,逐步向当地收入标准靠拢。对影响大、经营成绩好的高级人才,可视企业情况奖励红股、红利或期权等;对在一些条件艰苦的国家或地区工作的外派人员,可适当增大奖励分配的比例。凡实行属地化待遇的驻外国有企业,其外派员工在境外的个人住房、交通、伙食、通讯、税务、医疗、保险等费用可参照当地法律和惯例处理。

三、清理、调整驻外企业,提高企业综合素质
(一)对驻外企业进行动态管理。对无经营人员、无经营资产、无经营运作达二年以上的“空壳公司”,要坚决予以撤销;对问题较多、规模过小、无经营业绩的“夫妻店”、“独人公司”、“接待站”,要限期予以撤销,有些可根据需要经整顿后改设代表处或办事处;对无明确主营方向、连续亏损三年以上的驻外企业,要实行资产重组、转让、兼并或撤销。
(二)对驻外企业的产业格局进行分类调整。对有稳定业务的企业,继续保留并围绕主业扩展经营规模,进一步壮大发展;对没有稳定业务但产权单位要求其必须承担“窗口”职能的,可取消其独立的法人资格,仅作为投资单位的驻外办事处;对既无业务来源,又无“窗口”作用,而只是为投资单位领导出国赴港服务的企业,应当撤销,但同时应考虑其“壳”资源的利用,可将期“壳”资源转让给有业务发展需要、有经营能力的其他国有企业或无法获得国家驻外审批指标的深圳民营科技企业;对明显没有经营前途与能力,但目前还能生存的企业,应逐步收缩、撤并。

四、强化监督约束机制,完善驻外企业管理制度
(一)境内投资单位要严格对驻外企业的管理。境内投资单位对境外企业的国有资产负有安全、保值、增值的责任。要健全驻外企业领导班子,加强对驻外企业的经营监督,境内投资单位除应明确一名公司领导分管驻外企业工作外,还应指定一个部门协助监管,也可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此项工作。境内国有企业的董事长原则上不得兼任驻外企业的董事长,确需兼任的,需经上一级产权单位批准。要制定驻外企业重大投资项目报告审批制度、驻外人员年度考核制度、年度内部审计制度、经理离任审计制度等。境内投资单位应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为驻外企业制定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财务、投资、分配、接待等制度,使驻外企业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二)加强驻外企业的投资决策管理。驻外企业要进一步建立科学、规范的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完善投资审议机构和程序,可在董事会下设立投资预审、风险评估、资金平衡一类的专门委员会,强化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项目初审、风险评估和项目完成后的重新评价工作,坚持项目论证评估和组织实施分开的原则,避免产生利益冲突,防止徇私舞弊。重大项目要实行“集体决策,个人负责”,严格执行重大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三)加强对驻外企业的审计监督。资产经营公司和境内投资单位应建立对其驻外企业实施定期内部审计和驻外企业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制度。同时,驻外企业应当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遵守驻在国的法律和规定,借助当地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公司等中介机构,实行规范化运作经营。境内投资单位可通过驻外企业所在地的税务、银行及中介机构进行监督。
(四)确保境外国有资产安运营。境内投资单位对其境外企业的国有资产必须明确法定代表人及其对国有资产的安全、保值、增值应承担的责任。签订以保证驻外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核心内容的“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在境外投资项目,原则上均需以企业、机构名义在当地持有国有股权或物业产权。确需以个人名义持有国有股权或物业产权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所在国(地区)法律程序,及时办理有关产权委托代理声明或股权声明等法律手续,取得当地法律对该部分国有资产产权的承认和保护。法律手续文件(副本)须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五)加强对驻外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由财政部门和上级产权单位根据驻外企业的运作特点,制定驻外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利润上缴办法和财务评价体系。对境外企业的评价应由上级产权单位负责,评价结果将作为对企业产权代表及财务负责人考核的主要内容。完善驻外企业财务报表报送制度,驻外企业应按季度向国内有关部门报送统计报表,驻港企业仍按原规定向深业集团企管部报送。
(六)严格规范信用证和贷款担保的管理。驻外企业不能对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和代开信用证;对有产权关系的企业,只能按出资比例运行担保,防止重大财务风险的发生;对违反规定乱开信用证、乱担保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七)对大额资金和应收帐款要实行严格管理。加强对驻外企业大额资金收支的监督管理,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实行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联签制度,建立大额应收帐款动态跟踪制度,及时反映应收帐款到帐情况,堵塞财务管理漏洞,严禁私立帐户,转移资产,坚决防止个人携款潜逃事件的发生。

五、加强驻外人员管理,不断提高员工素质
(一)择优选聘驻外人员。充分发挥市企业高级经理人才评价推荐中心的作用,利用该中心的评荐体系,为驻外企业选拔德才兼备的复合型经理人才。市高级经理人才评荐中心负责建立驻外人员人才库,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为驻外企业提供人才资源。
(二)加强驻外人员的培训。境内投资单位应经常对驻外企业人员开不同层次的培训,更新驻外人员的知识和技能,提高综合素质。
(三)严把驻外人员派出关。今后凡未办妥正式派出手续的人员,其所在单位不得为其办理商务签证出境。确因工作需要,若不能及时办理出境手续将对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按管理权限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办理短期商务签证出境,事务完毕后须立即返回。
(四)认真做好驻外人员轮换工作。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驻外人员轮换规定,对于那些工作成绩卓著、德才兼备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可适当延长其驻外企业工作年限,以保证企业经营人员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保证企业的长远发展。

六、加强宏观指导和管理,引导驻外企业健康发展
(一)为加强对驻外企业的专门指导和管理,抓好总体政策协调工作,专门成立“市驻外企业管理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组织研究制订驻外企业发展的战略规划以及有关政策与管理办法,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实施;审议全市性的国有驻外企业的改革方案和企业调整、撤并、资产重组等其他重大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实施;组织检查有关驻外企业的决策和法规的执行情况,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协调解决驻外企业发展中的其他问题和困难;统一设计驻外企业统计报表,并定期收集分析驻外企业报表情况;负责统一调配使用驻外人员指标。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及有关职责。
市贸易发展局要严格境外企业的设立审批和宏观管理,市级资产经营公司要会同市贸易发展局搞好驻外市属国有企业的清理、调整工作,国资办要加强监督检查。
(二)我市其他类型驻外企业的改革和管理工作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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