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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冀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河北石青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函
  • 【发布单位】河北省
  • 【发布文号】冀政函[2001]2号
  • 【发布日期】2001-01-08
  • 【生效日期】2001-01-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冀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河北石青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函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冀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河北石青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函

(冀政函[2001]2号)




财政部:

为鼓励外商投资,1996年我省参照其他省市做法,制定了省属公路招商项目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公路招商项目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投资须在40%以上)自获利年度起,1―5年内缴纳的所得税全部按季返还企业,6―10年内缴纳的所得税税率超过9%的部分按季返还给企业,11年至合同期满缴纳的所得税税率超过18%的部分按季返还给企业。另外规定,合营期间缴纳的营业税税率超过3%部分按季返还企业。河北石青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河北冀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是我省政府分别于1994年、1996年批准成立的从事石太高速公路河北段、京石高速公路河北段建设及运营的中外合作企业,中外方投资比例均为45:55。这两个公司按规定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下发后,我省暂停了对河北石青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河北冀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税收返还。但考虑到石太、京石高速公路是国家和我省重点建设项目,为促进国家交通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维护我省对外形象,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根据国发〔2000〕2号文件有关规定,特请贵部批准河北石青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河北冀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继续执行原税收优惠政策。

二○○一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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