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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我省水利 基建工程前期工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203
  • 【发布文号】皖水基[2001]2号
  • 【发布日期】2001-01-08
  • 【生效日期】2001-01-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我省水利 基建工程前期工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我省水利
基建工程前期工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水基〔2001〕2号)

各市水利(水电)局,省淮河、长江河道管理局,省驷马山工程管理处、省淠史杭灌区管理总局,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近几年来,随着国家对我省水利基建工程投资力度的不断加大,水利基建工程前期工作的任务也越来越重,经过各地、各有关单位的共同努力,前期工作取得较好成绩,基本满足了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的需要,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些项目勘察设计深度不足、基础资料不全,不能满足初步设计审批的要求,既增加了前期工作的周期,也不利于工程建设管理。为切实加强我省水利基建工程前期工作的管理,规范设计文件的编制工作,不断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和成果质量,以满足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勘察设计资质管理
各单位在确定承担我省水利基建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时,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推行招投标制,所选择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与工程等级相应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严禁无证或越级承担勘察设计任务。对不符合勘察设计资质要求的设计成果,省水利厅将不予审批或审查。

二、精心勘察设计,保证成果质量
(一)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部颁规程、规范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单位要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对勘察设计质量负直接责任。
勘察单位要全面加强对现场踏勘、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必须对所提供的地质、地震、水文、气象等勘察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设计单位要严格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二)勘测设计单位应按现行的编制规范、规程有关设计文件章节设置和设计内容的具体要求及规定编制设计文件。设计文件中的基础资料、参数选用、方案论证、投资编制、设计附图等须满足设计深度的要求,不得出现缺内容、漏项目、少资料、轻比选的现象。
河道、堤防工程设计附图应详细完整,主要包括地质剖面图、纵断面图、横断面图、地形图(含堤防带状图)、工程平面总布置图、施工平面布置图(含取、弃土区位置及临时交通位置)等。
(三)对除险加固的重要水库、闸、站、涵等建筑物工程,设计拟定进行加固改造的工程项目,应附有相应的检测、鉴定、分析核算等必需资料;对除险加固的堤防工程,设计拟定加固措施、处理范围时,应有足够和可靠的地质勘探、管理记录、历史调查等资料,在此基础上进行稳定分析计算。
(四)工程的移民安置规划必须附有当地县级以上政府认可文件。设计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工程影响人口、挖压占地面积、地面附着物等数量的可靠性和真实性负责。
(五)投资概算编制应执行现行有关规定,各项费用的确定应做到依据充分、认真分析,合理选用定额及指标,严禁高估冒算或不合理的有意压低概算;概算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设计概算文件应经过注册水利造价工程师审核,未经审核的设计概算文件不得报批。
(六)未通过审查的项目,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审查意见进行补充完善,所需经费由勘察、设计单位自行承担。

三、严格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报批程序
(一)需报省水利厅审批或审查的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由各市水利(水电)局或厅直属管理单位、直管工程项目法人上报省水利厅。上报单位应对拟报批的设计文件严格把关。对深度不足、内容不全、资料不够的设计文件,应要求设计单位重新补充、修正、完善后上报。上报单位应对所报设计文件提出明确的初审意见及初审投资核定表。凡不具备条件、不满足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省水利厅将不予审批或审查,由此影响工程建设的责任由上报单位承担。
(二)报送的设计文件必须完整,设计报告、设计概算、地质勘探报告、设计附图及其它必要的附件要齐全。除技术性文件外,还应附有如下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新建项目的管理体制和项目法人组建的文件。审批、审查过程中要求设计单位补充、修正、完善或重新设计的有关文件和资料,须通过原报单位转报。报送文件的份数要满足审批和审查转报的需要。
(三)由省水利厅审查、审批的初步设计,一般由省水利厅基建处进行技术审查,对提出的审查意见承担责任。重大项目必要时可聘请专家进行咨询,召开初步设计技术审查会,提出审查意见。
特此通知

安徽省水利厅
二00一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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