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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813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1-01-05
  • 【生效日期】2001-01-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 政府部门第二批取消审批等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
政府部门第二批取消审批等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决定》(闽委发〔2000〕7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政府审批、审核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省政府研究决定,取消一部分不适应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审批、审核等事项。现将经省政府批准的第二批取消的省直部门审批、审核等事项共141项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直各部门必须遵照执行,不得再将取消事项再列入职能范围。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一月五日
省级政府部门第二批取消审批等事项目录
(总共一百四十一项)

一、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取消项目4项)
(一)取消3项审批事项
1.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省属农业项目(不含水利项目)、房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
2.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总投资在2亿元以下的省属内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项目建议书;
3.煤炭调动计划。
(二)取消1项审核事项
重油的立户申请。

二、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取消项目37项)
(一)取消13项审批事项
1.企业技术改造周转金;
2.酒家(餐饮企业)经营等级(省定标准);
3.水泥包装袋准用证;
4.建材非金属地质勘查详细设计、勘探设计;
5.省重点及大中型建设项目基建材料供应资格;
6.重点物资铁路进闽运输计划;
7.冶金矿山开采工业指标;
8.冶金矿山闭坑;
9.全省铁矿产品出省车皮;
10.输变电设备技术及产品鉴定;
11.进入电网作业企业单位资格;
12.鼓励类中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限上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
13.电工产品进网许可证。
(二)取消20项审核事项
1.建材非金属地质勘查工业指标标准;
2.机电行业、冶金行业社团组织设立、变更、注销、年检审查;
3.冶金行业国家行业、省级质量管理先进企业、优秀QC小组积级份子审查;
4.冶金矿山储量报销;
5.冶金矿山火工用品;
6.冶金行业建设项目进口设备;
7.冶金行业计量定级、升级;
8.冶金行业质检站、计时检定机构资质;
9.实物租赁市场或企业试点资格;
10.商品流通一级代理商资格;
11.纺织细纱机生产许可证;
12.机械工业产品质量等级评定;
13.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
14.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工作进度表;
15.机械企业安全性评价;
16.确认外商投资技术先进型企业;
17.水泥包装袋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管理办法;
18.酒店酒家经营等级(国家特级);
19.中药材专业市场设立;
20.重大项目和纺织、兵器、航天行业非试点城市项目。
(三)取消4项备案事项
1.属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技改项目;
2.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技术改造年度计划;
3.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使用散装水泥工种的施工合同;
4.国家、集体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登记。

三、省教育厅(取消项目10项)
(一)取消7项审批事项
1.普通高等学校购置“211工程”重点学科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
2.确定博士生指导教师;
3.高校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申请自费出国留学;
4.批准高校正高职务教师延长退休时间;
5.批准高校教师退休后补助费增发至原标准工资的100%;
6.高校在机构、职数限额内设置管理、教学、科研等内设机构;
7.评定普及普通话示范校。
(二)取消2项审核事项
1.高校处级及中级职称以下人员短期出访;
2.高校教师出国参加自然科学国际学术会议。
(三)取消1项核准事项
师范类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函授助学机构的设置。

四、省科学技术厅(取消项目2项)
取消2项审批事项
1.科研机构自营进出口权的申报;
2.外商投资技术先进型企业认定。

五、省公安厅(取消项目1项)
取消1项审核事项
省直属企(事)业保卫干部申报政工职务资格审核。

六、省财政厅(取消项目1项)
取消1项审核事项
省级自筹基建资金。

七、省人事厅(取消项目13项)
(一)取消12项审批事项
1.计划内自费生录用干部;
2.普通大中专自费毕业生“农转非”;
3.自费毕业生落户;
4.成人高等教育大专“专业证书”班;
5.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计划;
6.聘用制干部续聘;
7.省政府工作部门任命的工作人员和一般工作人员的开除处分;
8.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发放;
9.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家属子女“农转非”;
10.人才信息广告;
11.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点条件的核准;
12.省属事业单位开展评聘分开试点工作审批。
(二)取消1项备案事项
各市(地)、厅(局)组建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八、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取消项目6项)
(一)取消5项审批事项
1.仲裁员培训单位资格;
2.纺织压锭提前退休工种;
3.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和合格鉴定站(所)评估认定;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认定;
5.省级合格技校评估认定;
(二)取消1项核准事项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工资总额的核准。

九、省建设厅(取消项目11项)
(一)取消7项审批事项
1.建筑新产品推荐;
2.建筑施工企业试验机构资质;
3.招标单位资质及标底审查;
4.建筑业企业内部审核员注册批准;
5.监理工程师培训单位资质;
6.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单位资格;
7.车辆清洗站。
(二)取消1项审核事项
外资物业管理企业设计;
(三)取消1项核准事项
建筑工程质量等级核验。
(四)取消2项备案事项
1.省外、省属勘察设计单位在闽承接勘察设计任务合同;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十、省交通厅(取消项目7项)
(一)取消2项审批事项
1.道路货物运单领购证及运单领用;
2.商品汽车发送经营资质。
(二)取消5项核准事项
1.运输企业向旅客、货运代征车辆通行费标准;
2.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秀工程奖;
3.车购费价格信息;
4.进口车免征车购费;
5.免征车图册。

十一、省信息产业厅(取消项目4种)
(一)取消2项审批事项
1.直属企事业技术改造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2.直属企业外商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
(二)取消1项审核事项
信息行业办理出口技改项目。
(三)取消1项备案事项
信息产业外商投资出口型技术先进型企业备案。

十二、省水利厅(取消项目7项)
(一)取消6项审批事项
1.水利施工企业综合业绩评定;
2.地方电力明星企业命名;
3.全省水利系统综合经营“十佳”优秀企业;
4.水利系统科技进步带头奖;
5.水利系统优秀中青年科技人员奖励;
6.全省水利水电科技项目立项。
(二)取消1项审核事项
省属大型、跨市(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十三、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取消项目1项)
取消1项备案事项
省级自行审批限额以上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

十四、省文化厅(取消项目1项)
取消1项审核事项
音像制品总批发单位的设立。

十五、省卫生厅(取消项目1项)
取消1项审批事项
爱婴医院评估。

十六、省林业厅(取消项目5项)
取消5项备案事项
1.野生动物猎捕证;
2.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3.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
4.省内野生动物准运证;
5.省重点和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省运输证明。

十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取消项目2项)
取消2项核准事项
1.医疗卫生单位计量达标证书;
2.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十八、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取消项目6项)
(一)取消3项审批事项
1.药品包装材料生产企业立项;
2.《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
3.《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
(二)取消1项审核事项
药品行业实验动物合格证。
(三)取消2项核准事项
1.《药品生产技师管理规范》达标审查;
2.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年检。

十九、省旅游局(取消项目1项)
取消1项备案事项
旅游涉外定点单位。

二十、省海洋与渔业局(取消项目12项)
(一)取消4项审批事项
1.直鲷鱼、石斑鱼、鲈鱼等鱼苗、对虾亲体收购证;
2.石斑鱼、鲈鱼、真鲷、中华绒鳌蟹苗种、对虾亲体准运证;
3.远洋渔业企业登记;
4.扩建、新建鳗鲡养殖场。
(二)取消8项审核事项
1.农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
2.省厅级水产科学进步奖;
3.省级水产科学技术进步奖;
4.农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
5.远洋渔业对外合作项目;
6.从事渔业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
7.渔业非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
8.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

二十一、省物价局(取消项目8项)
(一)取消7项审批事项
1.药品出厂、批发价格;
2.邮电通讯器材批发、零售价格;
3.机动车维修收费;
4.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5.农膜原料供应价、出厂价;
6.省统配煤炭出厂价格;
7.文化娱乐门票价格。
(二)取消1项审核事项
早籼稻定购价格和保护价格。

二十二、省口岸与海防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取消项目1项)
取消1项核准事项
直通香港汽车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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