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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育厅关于 全区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502
  • 【发布文号】内政发[2001]4号
  • 【发布日期】2001-01-04
  • 【生效日期】2001-01-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育厅关于 全区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育厅关于
全区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

(内政发〔2001〕4号2001年1月4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全区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全区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自治区教育厅 二000年四月二十一日)

为了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教育部《 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精神,加大我区幼儿教育改革发展力度,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区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原则和目标
(一)改革与发展的指导原则是: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为指导,以实施素质教育为核心,继续深入贯彻教育部《 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积极稳妥地推进幼儿园办园体制改革,逐步建立起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幼儿教育体制,全面提高保教质量,促进幼儿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和谐发展。
(二)改革与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到2005年,全区3--6岁幼儿入园(班)率达到45%以上,城镇基本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农村牧区学前一年幼儿入园(班)率达到85%以上;幼儿教师具备幼儿师范学校(职业高中幼师班)毕业以上学历的达70%以上;创建60所自治区示范幼儿园,学前班有50%以上达到自治区评估标准。

二、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主要任务
(一)加大幼儿园办园体制改革,坚持多渠道、多形式发展幼儿教育事业的方针,走以社区为依托,以教育部门办园为骨干力量和示范模式,公办和民办相结合,国家、集体、个人多种形式办园的路子。
1.各级政府要进一步重视幼儿教育,继续办好教育部门举办的幼儿园,通过科学合理地调整办园布局,优化教育资源,不断改善办园条件,强化内部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教育部门举办幼儿园的骨干示范作用。
2.采用多种形式,办好部门、企事业幼儿园。驻城市大、中型企业,要根据自治区政府的有关规定逐步将各自举办的幼儿园移交地方;其他企事业单位应继续办好所属幼儿园,不能随意关、停、并、转。要在坚持有利于幼教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减轻办园单位的社会负担,有利于激发幼儿园内部活力原则的基础上,探索和尝试联办、承办等多种办园体制。要进一步明确办园单位和幼儿园各自的职责。办园单位要为幼儿园提供基本的办园条件,保证幼儿园享有充分的办园自主权。部门、企事业办幼儿园要按照幼儿教育自身的规律和特点,把提高办园质量和办园效益放在首位,逐步做到自收自支,以园养园,自我发展。
3.鼓励和支持公民个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力量办学实施办法》的规定,举办各种形式的幼儿教育。各地要为办园者提供一定的土地优惠使用、免征配套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在办园基本条件、保教质量等方面加大指导和监督力度,对不符合办园基本条件的幼儿园要坚决取缔,使民办幼儿园规范健康地发展。
4.规范管理学前班教育。学前班教育是我区目前尚未普及3--6周岁幼儿教育地区开展学前教育的主要形式,在广大农村、牧区发挥着重要作用。应继续挖掘苏木乡镇中心校的潜力,普及农村学前班教育。举办学前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小学附设的学前班,不应列为勤工俭学项目。凡申报或已评为自治区“义务教育示范学校”或“义务教育实验学校”的,其附设的学前班在办班条件和管理水平方面必须达到自治区学前班评估标准,否则,一律不予评定或取消称谓。已经普及3--6周岁幼儿教育的城镇,应结合当地实际,在2005年前逐步取消学前班。
(二)优先、重点发展民族幼儿教育。
继续扶持已有的民族幼儿园,对于少数民族聚居而无民族幼儿园的地区,当地政府要投资兴建民族幼儿园,满足民族幼儿入园要求。
(三)大力发展农村、牧区幼儿教育。
继续办好一批苏木乡镇中心幼儿园和中心小学附设的幼儿园,充分发挥其示范、辐射作用以及对村办园(班)、各种非正规形式幼儿教育的指导和管理作用。已经“普九”的旗县,要积极创造条件,认真筹划,在2005年前达到每个苏木乡镇建一所中心幼儿园的目标,并把完成这一目标作为“普九”巩固提高的内容之一。已经普及学前一年教育的地方,要进一步采取措施,普及学前二、三年教育。目前还没有条件举办幼儿园、学前班的地方,要采取流动幼儿园、计时制幼儿园,设活动站、巡回辅导站,以及其他灵活多样的非正规学前教育形式,努力让更多的幼儿接受一定程度的学前教育。
(四)加强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保教质量,注重幼儿素质和能力的培养,促进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发展。
1.严格执行幼儿园、学前班的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和学前班。城市幼儿园、学前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的教育行政部门或不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农村牧区幼儿园、学前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苏木乡镇政府登记注册,并报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新申请登记注册的幼儿园(学前班),必须具备教育部《 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内蒙古自治区举办幼儿园(班)基本条件(试行)》(内教基发〔2000〕52号)规定的保教人员、房舍、场地和设备等方面的基本条件。其中,园长、教师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职业高中幼师班)毕业及以上学历;保育员具有初中以上毕业程度,并受过旗县以上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园舍必须具备建筑坚固安全、活动室采光度好、周围环境无污染等条件,做到有园牌,有大门,有围墙,有儿童厕所,有绿化;园内基本设施齐全,做到有适合幼儿使用的桌椅,有一定数量的玩教具和图书,有供幼儿饮用的开水,有流动水洗手设备,全日制幼儿园要有符合卫生条件的厨房和供幼儿午休的床铺。必须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全面落实保育教育目标,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指导。
已经登记注册尚未达到条件的幼儿园(学前班),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限期达标计划,对不按规定限期达标的幼儿园(学前班)要坚决取缔。
3.进一步健全各级各类幼儿园、学前班的管理评估制度,完善评估体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幼儿园、学前班的综合办园(班)水平进行评估,开展争优创先活动,以评促建,充分发挥教育主管部门的宏观监控和导向作用。
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引导广大幼教工作者深入学习和贯彻教育部《 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和儿童观,排除“应试教育”的影响,纠正部分家长对早期教育的片面认识,克服无视幼儿年龄特点、兴趣和需要的“小学化”倾向,正确理解幼儿素质教育的内涵,依据幼儿身心发展的特点和教育规律,实行保教结合,保护和激发幼儿的好奇心和求知欲,引导幼儿积极参与游戏,主动学习、探索,为幼儿创设宽松、和谐的教育环境,使幼儿健康活泼地成长,为他们后继学习和终身发展打下良好的素质基础。
5.加强各级各类幼儿园(学前班)尤其是农村、牧区幼教机构的安全、卫生、营养工作,严格执行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和卫生部、原国家教委《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规定,严防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以及其它重大事故的发生,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设施,严禁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6.积极探索和发展社区教育,逐步建立起幼儿园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相结合的育人机制。幼儿园要以正确的教育思想去影响家长、影响社会,共同营造有利于幼儿身心发展的社会、家庭教育环境。
7.严明奖惩制度。对于在改善办园(班)条件,做好保育、教育工作,加强幼儿园(班)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及个人,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给予奖励。
对于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要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等行政处罚。
对于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干扰幼儿园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在幼儿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议或会同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实现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目标的保障措施
(一)幼儿教育是我国教育学制的第一阶段,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幼儿教育涉及面广,具有福利性、公益性、群众性、社会性等特点。因此,幼儿教育改革必须继续坚持“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注意从实际出发,同妇联、工商、物价、城建、财政、计划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同各幼儿园主办单位加强联系,充分行使管理职能,积极推进本地区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各级政府都要成立由主管领导负责,教育、卫生、财政、计划、城镇、人事、妇联等部门参加的幼儿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当地社会发展实际和长远规划,定期研究制订当地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加强组织领导、检查督导、协调落实,研究解决实际问题,注意总结经验、培养典型,大力宣传推广。
(二)积极拓宽投资渠道,多渠道筹措幼儿教育经费。幼儿教育属非义务教育,因此,要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政府财政拨款与成本分担相结合的资金筹措机制,实行成本核算,适当增加保教费在教育成本中的比例。各级政府财政在保证教育部门所属幼儿园经费开支的同时,视财力状况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支持幼儿园教学试验和扶助贫困地区幼儿园建设。用于教育部门的办园经费要做到逐年增长,不得以任何借口削减或抵顶。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办园单位仍要积极扶持幼儿园,努力增加投入。要采取多种方式吸纳社会闲散资金,提倡捐资办园,鼓励引进外资办园。
(三)教育部门要会同物价部门,依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在充分考虑幼儿教育成本、物价水平、家庭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制订各级各类幼儿园、学前班的收费标准,以质定级、按级收费。要加强对幼儿教育经费和幼儿园、学前班所收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保证这些收费全部用在改善办园(班)条件、培训教师等发展当地幼教事业上。各级各类幼儿园要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率,管好用好资金,坚持勤俭办园。
(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注重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与当地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相适应的素质优良、相对稳定的幼儿教师队伍。要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制定和完善幼儿教师队伍的培养、培训和继续教育计划,严格执行幼儿园园长和教师持证上岗制度。继续办好现有幼儿师范学校,幼儿师范学校的毕业生和其它院校幼师班毕业生,原则上到幼儿园(班)任教。为提高幼儿教师的整体素质,对服从分配到旗县以下幼儿园(班)任教的幼儿师范学校毕业生,实行毕业生派遣的办法。
(五)各部门举办的幼儿园要改革用人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 教师资格条例》中有关幼儿教师任职的条件和要求,逐步实行聘用制。要根据教育部《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原自治区教委《关于开展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的通知》精神,对在职幼儿园、学前班教师有计划地进行培训。其中,新任教师培训时间不少于120学时,教师岗位培训时间每5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同时,也要注意加强对骨干教师的培训。要坚决杜绝小学不合格教师直接流入学前班、幼儿园任教的现象发生。
各级政府和幼儿园主办单位要依法保护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在评选先进、评定职称以及医疗、住房、工资等待遇方面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予以保证。农村牧区可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的工资待遇政策,努力使幼儿教师的待遇报酬不低于当地小学教师的工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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