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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 【发布单位】河北省
  • 【发布文号】冀政(2001)21号
  • 【发布日期】2001-01-01
  • 【生效日期】2001-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冀政(2001)21号)




为加快我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市场 竞争力,带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 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 定。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我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要以国内外两个市场为导向,以 体制创新和技术创新为动力,依托我省人才、技术和区位优势,大力引进国内外先 进软件和集成电路技术、人才及资金,实现超常规发展,力争到2005年使我省 软件产业销售收入占全省信息产业销售收入总额的15%以上,占国产软件市场的 5%以上,到2010年我省软件产业的研究开发和生产能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经过5到10年的努力,通信用集成电路开发与设计接近或者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成为国内通信用集成电路产业主要设计开发基地之一;硅材料与化合物集成电路生 产能力位居全国前列,并有大量出口,技术水平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成为国内硅材 料(含单晶硅片)与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基地之一。

(二)依托三河市燕郊经济技术开发区、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秦皇 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现有基础,到“十五”末期建立3个省级重点软件产业园区, 力争建成一个国家级软件产业园区,并形成10至15家省级重点骨干软件企业, 其中3至5家进入国家规划序列。

二、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三)建立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风险投资机制。组建河北省信息产业风险 投资有限公司,2001年度省财政厅安排一定数额的起步资金,同时吸收国内外 风险投资基金和国内外企业、财团的资金,并鼓励非国有企业、民间团体以及个人 投资入股。

(四)省计委、经贸委、科技厅要在制定年度计划时从其掌握的科技发展经费 中各安排一部分,用于支持重点软件企业的软件开发、产业化项目或者作为孵化开 办资金。对于国家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化项目,省有关部门要给予重点扶持, 项目所在地政府要给予一定额度的地方配套资金。

(五)积极为软件企业在国内外上市融资创造条件。省、市有关部门要加强指 导,组织软件企业进行上市培训,为其上市创造条件和提供服务。

(六)省外经贸厅和信息产业厅要优先为软件出口企业申请国家优惠利率的出 口信贷资金、出口技改贴息资金和流动资金。

(七)大中型企业应当积极投资和发展软件产业,或者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 联合设立软件研究开发中心,促进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的调整,加快由传统产业向 高新技术产业的转化。

(八)鼓励省外和境外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合资、独资软件和集成电路 生产企业。对符合条件的,省、市有关部门要按照程序抓紧审批或者报批。

(九)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集成电路关键 生产设备、专用材料和关键配套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者技术先进型、出口 先进型企业的,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十)省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如在国内确实无法生产的,可 在国外生产芯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规格、数量等)经省信息产业厅认定后,进口 时按照国家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

(十一)软件产业园区建设所需土地要依法征用,合理安排使用。园区应当缴 纳的耕地开垦费,按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经认定的软 件企业,按照国家或者我省确定的最低标准收取其土地出让金,免收土地使用金和 南水北调附加费;外商投资企业免缴场地使用费。

(十二)免征软件产业园区内软件企业新建或者新购置生产用房的交易手续费 和产权登记费。

三、强化激励机制,加速人才引进与培养

(十三)软件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自主建立收入分配激励机制,鼓励企 业以股权、期权等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收益分配。

(十四)允许群体和个人持有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入股。凡从企业外 带入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可直接在企业折价入股。经认定的科技成果,其作 价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达到35%,如投资各方另有特殊约定的,可不受此 比例限制。

(十五)进入软件产业园区的软件系统分析员、系统工程师和具有程序员以上 任职资格的软件开发人员,以及拥有专利技术进入园区创办软件企业的人员,准予 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在园区所在地落户,不受户口指标限制,并免征落户工本费以 外的其他费用;其配偶和子女需要办理“农转非”的,当地计划、人事、劳动、公 安部门要优先并从速办理。当地教育部门要安排其子女就近入学、入托。

到软件产业园区工作的软件专业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的应届毕业生,适用 上述相关政策的规定。

(十六)省科技厅在省科学技术奖励中要向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倾斜。

(十七)省教育厅要根据市场需求进一步扩大软件人才培养规模,重点依托高 等院校和科研单位建立4至5个软件人才培养基地。当前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要尽快 申办设立软件专业硕士、博士培养点。理工科院校的非计算机专业应当设置软件应 用课程,培养复合型人才。

(十八)省人事厅在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评定工作中,要逐步将软件和计算 机应用知识纳入考核范围。

省教育厅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和学生的计算机应用知识培训。

(十九)省教育厅、外国专家局、科技厅和信息产业厅应当按照各自的业务范 围设立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高层次软件科研人员到国外或者国内科研单位、企业和 高等院校进修,聘请国内外软件专家来河北讲学和工作。

(二十)对国内外软件技术人员在我省创办、领办的软件企业,省计委、经贸 委、财政厅、科技厅要在资金上给予一定支持。

(二十一)鼓励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攻读软件专业硕士、博士学位,拿到国家承 认的学位证书的,视其工作安排,由本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对创办或者领办软件企 业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5年内可保留其原来的身份不变。

(二十二)高新技术开发区中的高新技术软件企业人员出国或者赴港澳,实行 一年内(其中赴港澳人员半年内)一次审批,多次有效。

四、开拓软件市场,保护知识产权

(二十三)鼓励省内企业在省外、境外建立办事机构,广泛开展合资合作,创 立我省软件产业的对外窗口。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资金对此要给予一定支持。

(二十四)推进政府、企业和社会服务信息化建设,拉动全省软件产业的发展。 各级政府要利用网络技术和数字化技术,实现办公自动化,推进政务信息化;加强 企业信息网建设,实现产品设计、采购、生产、销售及管理的信息化,努力开展电 子商务;要深入开发各类信息资源,搞好社会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

(二十五)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和重点应用系统,在同等性能、价格、质量的 条件下,优先由省内企业承担,并采用国产软件系统。

省内各级政府机构和预算拨款事业单位购买的软件,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和经济 安全的软件,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

(二十六)省版权局要积极推动软件著作权的申报登记工作,依据国家法律、 法规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各级政府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必须使用正版软 件。省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不得使用未经许可的计算机软件。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互相配合,严厉打击盗版行为,并配合司法机关维护知识 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规范行业管理,搞好引导和服务

(二十七)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含各类开发区)的软件 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

各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软件产品国家标准的贯彻执 行。

(二十八)我省重点支持数据库管理系统、网络平台、信息安全、嵌入式系统、 重大应用软件等软件的研究开发与产业化。省计委要会同省经贸委、科技厅、信息 产业厅定期发布《河北省近期重点支持和鼓励发展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指导目 录》,引导资金投向。

(二十九)建立省软件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协会在市场调查、信息交流、咨询 评估、行业自律、知识产权保护、资质认定、政策研究和贯彻等方面的作用。其活 动经费原则上由协会成员共同承担,初期开办费用及有特殊需要的,省财政要适当 给予支持。

省软件行业协会在国家软件行业协会和省信息产业厅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三十)省软件行业协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 原则,认真履行所承担的软件企业、软件产品和计算机系统集成商资质认定职能。 软件企业名单由省软件行业协会初选,报省信息产业厅审核,并会同省税务部门批 准后正式公布。

(三十一)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由项目审批单位征求省信息产业厅和税务部 门意见后确定。需国家审批认定的,由有关部门负责上报。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按照程序认定后,享受软件企业有关税收政 策。

(三十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简化软件企业的注册登记手续,自受理企业登 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为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三十三)海关要为软件的生产开发业务提供便捷的服务。

(三十四)统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对软件产业的统计制度,在条件具备的情况 下,将软件产品的产值和出口额纳入统计范围,并在信息产业目录中单独列出。

六、附则

(三十五)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经认定后, 不分所有制性质,除享受国发〔2000〕18号文件、国家有关部门和我省支持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外,均适用本办法。

(三十六)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依据国发〔2000〕18号文件有关规定和 本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三十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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