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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 人民政府实行特殊津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802
  • 【发布文号】宁政发[2000]127号
  • 【发布日期】2000-12-29
  • 【生效日期】2000-12-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 人民政府实行特殊津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
人民政府实行特殊津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政发〔2000〕127号2000年12月29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特殊津贴的暂行规定》经2000年10月24日自治区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特殊津贴的暂行规定

为了营造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社会环境,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加快我区高素质社会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为实施科教兴宁战略和西部大开发战略提供人才智力保证,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建立选拔优秀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现作如下规定。

一、选拔范围和对象
选拔范围为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选拔的重点:以自然科学为主。主要选拔在科研、教育、卫生、工业、农业生产及科技推广等第一线工作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加快宁夏发展,促进市场经济运作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专业人才和新型复合型人才。社会科学及其他方面的优秀人才可适当考虑。选拔以中青年专家为主,确保在第一线岗位上工作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占绝对多数。科研院所、学校、厂矿等企事业单位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党政领导干部,一般不作为选拔对象。

二、选拔条件
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人员,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推荐、选拔。
(一)国家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者,或在理论研究(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和技术创新上成果突出,达到国内外领先水平或具有重大科学技术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者。
自治区科技进步一等奖一项或二等奖二项或三等奖三项的主要完成者。
(二)在应用技术研究方面,有较大发展创造或较大技术革新,在区内外同行中居领先地位,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在完成国家重点工程、重点项目攻关及企业技术改造中,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和关键技术问题,其技术水平得到区内外公认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在引进、消化国外先进技术和推广应用国内外新技术、新成果、新工艺以及开发新产品、创名优产品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且为主要完成者;对研究周期较长的项目,必须在其研究的项目中取得明显的阶段性成果。
(三)在我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研究(包括软科学)、资源开发、重大建设项目及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中,提出合理化建议和可行性报告,得到自治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采纳,经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和应用价值,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四)在经济管理和科技管理方面,具有一套科学的管理方法,锐意改革,大胆创新,对开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新局面;对推动科技进步、技术创新和促进生产力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并连续多年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区内外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的管理人员。
(五)国家“星火”计划的主要完成者,或在支持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领办、创办、承包、租赁国有和集体企业,在帮助贫困地区科技脱贫致富工作中,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六)国家特等教学成果奖、优秀教学成果奖的获得者;长期从事教育工作,教学成绩卓著,培养人才卓有成效,为我区教育事业作出重大贡献的优秀教育工作者。
(七)在医疗卫生岗位上,医疗技术和临床实践效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特别是在诊断治疗疑难病症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在预防、保健等方面,对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提出重大预防对策和防治措施,取得显著社会效益者。
(八)在其它专业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得到区内外公认者。
选拔时以近5年的工作实绩和新成果为主要评选依据,兼顾长期贡献。已被选拔享受国家级特殊津贴的人员,不再参与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的评选。要注意选拔优秀妇女和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

三、选拔程序
(一)选拔工作不搞层层评选,但要有广泛的群众基础。选拔程序是:
1.基层单位推荐。须经本人所在单位公开推荐,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基础较好的也可由地、市、县人事部门或自治区直属单位人事部门提名。推荐提名均要征求人选所在单位同行专家的意见,并征得单位同意。
2.组织审核。地、市、县、各部门、各单位人事部门在基层单位推荐和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选拔范围和条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选。经地区行署、市政府、自治区各部门、各单位同意,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推荐表》和《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选一览表》、《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申报表》及推荐报告一并报自治区人事厅。
3.考察评审。自治区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市、县、各部门、各单位申报人选进行考察、再选,并按类别分别征求各大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的意见,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建议名单,经同行专家评审后,提交自治区选拔优秀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领导小组审定。
4.公示。经领导小组审定的人选,向社会公示,确属优秀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推荐和评选时要按照选拔范围和条件,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质量,宁缺勿滥。反对论资排辈,防止个人偏见,杜绝弄虚作假,谎报成果,保证把那些确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选拔上来。

四、津贴和管理
(一)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从2001年开始,每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30名。政府特殊津贴为有期限奖励,期限为5年。5年后重新参与评选,确属有显著创新成果者,可连选。
(二)凡被批准享受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颁发自治区人民政府特殊津贴荣誉证书,每月补贴100元(期限为5年),均免征个人所得税。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三)选拔工作在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下进行,由自治区人事、科技、财政、教育、计划、经贸、农牧、卫生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负责指导选拔优秀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事厅,承办选拔的具体工作。
(四)建立自治区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凡入选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都要纳入高层次人才信息库管理。对人选进行跟踪服务,以便及时了解和掌握他们在科研、工作和学习等方面的情况,并依此对高层次人才信息库的内容不断进行更新和完善。
(五)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定期对享受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德、能、勤、绩进行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与人选的评价和使用挂起钩来。
(六)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在区内合理流动时,须向自治区人事厅备案。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自治区人事厅核实,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取消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资格,并收回政府特殊津贴荣誉证书,情况严重的进行通报批评和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未经组织同意,出国不归者;
2.经考核不履行岗位职责者;
3.丧失或违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所必须具备的政治思想基本条件和职业道德者;
4.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而入选政府特殊津贴者;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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