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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 200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802
  • 【发布文号】黑政发[2000]97号
  • 【发布日期】2000-11-29
  • 【生效日期】2000-11-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 200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
200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黑政发〔2000〕97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29号)精神,现就做好200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接收对象,掌握接收时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部分兵员状况,今冬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以上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士官;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退伍义务兵从2000年11月底开始接收,2001年1月底结束。对边远地区部队的退伍义务后,接收时间可以延长到2001年2月10日。转业士官仍由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移交计划与有关部队统一移交。交接工作从2001年1月10日开始,2月底结束。批准转业的时间统一填写2001年4月1日。对无故提前或超过接收时间的不予接收。全省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的安置工作要在2001年7月底前完成。

二、把握政策依据,坚持安置原则。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黑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1999〕3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同时,从今年起实行《城镇义务兵安置证明书》制度,具体规定按省民政厅黑民安〔2000〕98号文件执行。各地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把“安置就业、扶持就业、自谋职业等多渠道、多形式的安置办法”作为今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导思想。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和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退役士兵的总量、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由当地政府统一下达。凡在我省境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不论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承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并要保证按照当地政府的计划安置退役士兵。任何行业都无权自定本行业接收退役士兵的数量,也不准只接收本系统职工子女。今年中省直单位的接收安置任务,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各级政府下达,省里不再下达安置计划。中央、省属单位的安置比例仍然按不少于职工总数的9‰执行。各级政府对中央、省属单位的分配计划,必须在协调落实后,再行分配,防止因此造成退役士兵上访。各接收行业、系统和单位,特别是行业管理部门,要尊重和支持地方各级政府的工作,配合当地安置部门积极承担安置任务。对拒绝接收或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单位不但要通报批评,追究其领导责任,还要依据《黑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和《黑龙江省关于拒绝接收退伍军人安置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予以处罚。

三、扩大安置渠道,落实有关政策。各级政府在强化指令性分配,保证妥善安置的前提下,要采取措施,扩大“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安置办法的适用范围,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对用工素质的要求。在“供需见见,双向选择”中未被录用的城镇退役士兵,要求自谋职业的,由当地政府发给经济补助金,政府不再负责安置;不要求自谋职业的,在剩余计划指标内安置就业。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用单位,经当地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具体实施程序和标准按省“双退”安置领导小组下发的《黑龙江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暂行办法》(黑安〔1999〕2号)执行。对特殊情况需分配到中省直单位的退役士兵及部队各大单位确需内部兵攻工留用的退役士兵,本着严格控制的原则,可由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直接办理分配手续,当地公安、粮食部门予以落户口和办理粮食关系。对于立功、受奖人员、伤病残士兵和转业士官以及在艰苦地区、特殊岗位服役和有一定专长的退役士兵,地方各级政府在安置时要给予照顾。对国家计划内高考入学的在校生或毕业待分配期间入伍的退役士兵,以及对通过成人教育“五大”毕业后入伍的退役士兵,优先安置。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要鼓励和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级政府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0年冬委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29号)要求,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在认真贯彻执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1999〕32号)精神的同时,还要按照当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待遇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并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要鼓励退役士兵到非国有就业。对自愿或分配到非国有企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确保其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确保退伍士兵失业、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得到接续。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检查用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退役士兵的各项保险费用。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交纳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非个人原因未能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自报到期结束后的第二个月起,转业士官自部队停止供应起,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具体发放标准和发放部门,由安置地市、县政府确定。
要加强农村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继续贯彻实施《培养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发展规划》,加强培养和开发使用工作的力度,推动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沿着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继续完善两用人才服务机构和职能,制定本地切实可行的开发使用规划和实施方案。要适应劳动力市场发展的需要,有组织、有计划地逐步把军地两用人才推向劳动力市场,并通过市场配置就业。要提供优惠政策和相应条件,积极扶持退役士兵创业、领办经济实体,兴办第三产业。要选拔高素质的退役干兵作为农村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有计划地推荐他们担任基层干部。地方政府要对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给予政策倾斜、资金扶持和监督管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黑政办发〔1999〕32号文件的规定,按照每人80元的标准解决培训经费。各级政府要认真做好伤病残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做好特、一等伤残军人的建房工作;对有工作能力的二、三等伤残军人,要无条件接收安置;对需集中供养和住院治疗的患精神病的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有关部门要按规定,解决医疗费用和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四、加强社会宣传,搞好培训教育。各级政府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宣传教育作为开展国防教育和“双拥”活动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开展宣传活动,使各部门和人民群众明确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促进国防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意义,自觉履行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对积极承担安置任务的单位和贡献突出的退役士兵要及时宣传报道,对拒不完成政府分配任务的单位,要发挥新闻监督的作用,予以曝光。对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要着眼于今年机构精简、企业改组、改制的新形势,开好退役士兵欢迎会、报告会、座谈会。引导他们树立自强、自立精神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各地要因地制宜地对退役士兵进行政治、经济形势、法律知识和安置政策方面的教育。要通过做好待分配期间的思想教育工作,使退役士兵更加珍惜当兵的历史,爱护军人荣誉,自觉遵纪守法,顺利度过待分配时期,愉快走向新的工作岗位。要进一步加强对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训,提高退役士兵的政治思想、知识产权和职业技能素质,增强其择业就业的竞争能力。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协调服务等工作。各级教育机构和劳动保障部门可接受政府的委托,对退役士兵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的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完成任务。今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不同于往年,由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实施,士兵的服役期缩短为两年。今年正值部队新老兵的更新交替,加之部队士官制度的改革,士兵退出现役的数量将大大多于往年。在当前机关精简机构、企业职工下岗较多的情况下,接收安置任务十分艰巨。为此,各级政府及在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各项安置法规、政策,确保接收安置任务的完成。

200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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