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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现行文件 印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702
  • 【发布文号】青政办[2000]244号
  • 【发布日期】2000-11-27
  • 【生效日期】2000-11-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现行文件 印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现行文件
印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政办〔2000〕24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了精减公文,提高工作效率,扩大党和政府各项方针、政策的宣传范围,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今年9月,省委、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2001年度〈青海政报〉征订发行工作的通知》(青办字〔2000〕62号)明确规定了从明年元月起省政府办公厅对普发性文件的印发办法。为了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前不久,省政府又发出《通知》(青政〔2000〕92号),进一步明确了《青海政报》的法律地位、特殊性质和重要作用。为了及早做好文件发放的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可以向社会公开且时限要求不强的普发性文件,由《青海政报》直接刊登,不再翻印和另行发文。

二、减少发文数量。自2001年1月1日起,调减各地区、各部门的发文数量。调减后的发文数量为:发自各州、地、市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的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给各州、地、市政府发送5份(含同级其他四大班子各1份),给省政府各组成部门发送2份,给省政府直属机构、委厅管理机构、常设办事机构和其他需要抄送的省直机关各发送1份;需要发至县级的,给各县(市)、区、行委发送1份,其他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可通过《青海政报》解决文件的阅读问题。同时,相应调减发送省委、省人大、省政协办公厅文件数量,具体发文数量根据实际需要另行确定。
省政府已经确定,《青海政报》行使省人民政府公报的职能,所刊登的省政府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并与正式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发文数量调减后,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青海政报》的宣传和运用,充分发挥《青海政报》在依法治省和依法行政中的作用,为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搞好政策服务。

三、调整发文办法。发送西宁市各区和各州行委的文件,由原来西宁市和所属州政府转发改由省政府办公厅直接发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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