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教育厅关于 全省中小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702
  • 【发布文号】青政办[2000]241号
  • 【发布日期】2000-11-21
  • 【生效日期】2000-11-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教育厅关于 全省中小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教育厅关于
全省中小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0〕24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人事厅、教育厅制定的《关于全省中小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全省中小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
(省人事厅、省教育厅 二000年十一月十六日)

为贯彻落实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 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内部管理体制,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步伐,现就我省中小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总体目标
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基本思路,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教育需要,适合中小学特点,责权利统一的充满生机的学校人事分配管理制度为目标,打破传统办学模式和管理体制,逐步建立教师素质和待遇、教育质量以及办学效益同步提高的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机制;以健全制度,强化管理为突破口,建立和完善校长负责、党组织发挥保证作用、教代会参与民主管理的运行机制;以双向选择、实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为手段,建立学校内部聘任看实绩,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的竞争机制;以经济为杠杆,实行劳绩挂钩,建立以量计酬、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激励机制,增强教职工的使命感和危机感,激发学校内部活力,推动全省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二、改革的内容
(一)实行五定
1、定学校规模。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对教育的需求、中小学生生源状况、学校自身办学条件以及办学效益,充分考虑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教育资源的优化与配置,科学确定学校规模和布局。
2、定人员编制。学校编制暂按省教育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原教育部〈关于中等师范学校和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及我省补充规定的通知(试行)》(青教政字〔1987〕216号)执行。
3、定工作岗位。按照因事设岗、按岗聘任、竞争上岗:结构合理、精简高效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设置工作岗位。专任教师岗位依据省人事厅《关于我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的指导意见》(青劳人专字〔1998〕106号)和原省教委《关于印发青海省各级各类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指导意见》(试行)(青教职改字〔1998〕11号),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合理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岗位职数。
学校校级领导职数及内设机构设置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普通中学和完全小学规模在24个班以上的,配备校级领导3人;13个班以上的配备校级领导2-3人;12个班以下的配备校级领导1-2人。农牧区初级小学(1-3年级)或分校、教学点指定1名负责人主持学校工作。寄宿制中小学可根据办学实际需求适当增加管理人员。
在职能机构设置上,一般学校仅设教导处、办公室、总务处;重点中学和24个班以上的学校及寄宿生较多的中小学可另增设1-2个管理机构。12个班以下的小学只设管理岗位,不设职能机构,配备兼职管理人员。
中小学校长、副校长,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必须兼课,课时量要达到专任教师课时量的三分之一,其他管理人员、党群组织负责人由专任教师兼任,做到一人多岗。
4、定工作量。专任教师的周课时量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执行:高中教师10-14节;初中教师12-16节;小学教师16-22节。班主任工作量每周按4课时折算;跨课头的教师,其工作量根据课目,每跨一个课头,按1-2课时折算。周课时数的下限是以语文、数学课为标准确定的,其他学科教师周课时数折算标准及学校管理人员、职员的工作量由州(地、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满负荷原则,结合实际确定。
5、定岗位责任。学校依据编制人数、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规定及工作实际,根据满负荷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把教学任务、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并制定岗位职责、任职条件、任期工作目标。要建立健全以校长为核心的考评机构,以考评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以考评结果为依据的奖惩制度,按照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搞好对学校各类人员的考评和奖惩。
(二)实行三制
1、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在校内具有财务经费使用分配权、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决策权、指挥权、管理权,有副校长提名权、中层及以下干部的任免和教师的选聘权。校长要自觉接受学校党组织的监督和教代会的民主监督。学校要成立校务委员会;重大事项必须经校务会集体研究决定。
要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可专设,也可由校长兼任。
2、实行全员聘用制。学校在科学设置岗位的基础上,实行教师、干部、职工按岗聘用。学校可与教职工签订有固定期和完成特定任务为期限的合同,聘用期限一般为3-5年。因特定任务签订的合同,根据任务的目标远近、周期长短,由学校确定聘用期限。学校可面向校内外聘用教师,聘用必须做到条件公开、机会均等、双向选择、竞争上岗、以岗择人、合理流动,鼓励优秀教师到薄弱学校及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任教,实现教职工队伍的整体优化组合。在同等条件下,对本校因教书育人成绩突出受到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的教师、骨干教师、学历达标并能胜任教学工作的教师,要优先聘用。对竞争落聘的人员实行待岗和转岗分流。
教书育人业绩突出、高学历和高职称的老教师可根据教学需求,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3、实行结构工资制。将教职工的实际收入与岗位责任、工作的质和量挂钩;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原则。结构工资由职务工资和岗位津贴两部分构成。职务工资根据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确定,岗位津贴由学校在核定的津贴总额内,结合本单位实际,自主、合理确定各岗位的津贴额。有条件的学校还可从勤工俭学和其他创收收入中提取一部分纳入岗位津贴分配基数。

三、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聘任分开。全省中小学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竞争上岗,允许高职低聘,以聘任合同规范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二)逐步实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合同制,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教职工和学校法人代表在乎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要严格按《 劳动法》的要求,制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以及劳动争议的处理办法。在聘用中要坚持聘用原则,严格履行聘用程序,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执行《 教师法》和《 教师资格条例》以及党和国家的干部政策,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拓宽安置渠道,做好富余人员的转岗分流工作。各级政府及人事、教育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拓宽富余人负的安置渠道,做好其转岗分流工作。一是在教育系统内部安置,富余人员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到有空岗的其他学校参与竞争;落聘的专任教师可参与本校教辅岗位或其他非教师岗位的竞争,或参与从事学校第三产业的开发工作;二是在当地人事、劳动部门具体指导下,积极开展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组织富余人员通过培训、掌握新的知识和工作技能,面向社会择业。要积极创造条件,拓宽转岗分流渠道;三是接近退休年龄,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承担工作任务的,可以办理校内退养,不占编制。经医院证明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按规定办理病退;四是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提前退休;五是鼓励自谋职业;六是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吸纳富余人员上岗。教育、人事部门要加快教育人才市场的建设,及时快捷地提供上岗信息。
落聘人员在校内待岗期限一般为两年,期间发放结构工资固定部分70%的工资。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其通过培训、进修,尽快提高教学水平和工作能力,并推荐2至3次上岗机会;在岗位职数允许的情况下,力争使校内称职的待岗人员上岗。期满仍不能重新上岗的人员,转入当地人才市场待岗,面向社会自主择业,按照政策规定,享受有关待遇,期间一切关系转由当地人才市场托管。
(四)强化考核管理,’健全考核体系。各学校要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具体指导下,建立健全对教职工科学、规范的考核体系,加强考核工作,确保考核结果公正合理,使考核结果与教职工的聘任、工资、奖惩挂钩,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
(五)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确保教育经费足额拨付。以县(区)为单位,由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教职工的编制总额。超编地区和学校要压缩人员编制。财政部门按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编制数,拨付教育系统人员经费,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做到“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县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制定编制、经费管理及教师工资发放办法。
(六)不断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各级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在群众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基础上,选拔任用德才兼备的同志担任校长。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监督校长正确履行职责,并进行定期考核,对不称职校长,要及时提请上级部门免职或解聘。同时,教育行政部门要转变职能,简政放权,运用法制、行政等综合手段管理学校,通过督导、检查、评估、依法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要把考核、评估、检查结果作为学校校长奖惩、聘任的主要依据。
(七)按照奖优罚劣、奖勤罚懒、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紧密结合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对工作业绩突出的人员给予重奖,对完不成任务或表现不好的人员予以惩罚。具体奖惩办法由学校制定,经校党组织同意和校教代会讨论通过公布执行。
(八)优化学校管理干部及教师资源配置,建立校长轮校任职、教师轮校任教制度。在保持队伍相对稳定和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前提下,确定每年轮校任职、任教的人数比例,并按要求组织人员到位。具体办法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执行。

四、改革的组织领导
(一)州、县两级成立由政府负责,教育、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参加的中小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机构,认真搞好调查研究,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办法及分阶段工作计划,年底组织实施,力争2001年上半年使各项改革措施到位。要注意解决在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宏观管理,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工作透明度,组织广大教职工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家及省上制定的有关教育改革的文件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积极投身改革。
严格执行政策,加强监督,坚决抵制改革中出现的任何不正之风,对出现的违纪事件要严肃查处。
(三)要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作用。各项制度和改革方案的出台,都必须征求学校党组织的意见,并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四)各级政府、劳动人事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中小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加强领导,从实际出发,认真组织实施此项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人事分配制度。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