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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 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办发[2000]195号
  • 【发布日期】2000-11-20
  • 【生效日期】2000-11-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 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
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0〕195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各高等学校:
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补充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日

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补充意见
(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二000年十月二十日)

开展助学贷款工作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帮助经济较困难的优秀青年学生继续深造的重大决策。为进一步开展助学贷款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27号)精神,现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9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如下:

一、教育、财政、银行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本着对国家和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合作,积极主动地做好助学贷款工作,简化贷款手续,扩大贷款规模,为高等学校学生提供简便、快捷的服务。助学贷款可以采取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和担保助学贷款方式。

二、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由工商银行广西分行扩大到农业银行广西分行、中国银行广西分行和建设银行广西分行。各有关商业银行要尽快开办此项业务。
所有自治区直属的普通高等学校均可选择上述银行(每个学校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申请此项助学贷款。

三、由财政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对象是特困生。贷款对象由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扩大至研究生;贷款学生本科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的,在读期间贷款期限相应延长,贷款本息在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毕业后四年内还清。

四、财政贴息的比例和期限。自治区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限贷款利率给予贴息。财政贴息分为100%和50%两个档次。其中:按100%贴息的人数占贷款总人数的80%;按50%贴息的人数占贷款总人数的20%。财政贴息期限到学生毕业后一年止,从毕业后第二年开始的利息由贷款人自行负担。

五、见证人是指与借款人关系密切的自然人,不必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其职责是:协助介绍人和贷款银行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

六、申请助学贷款的条件。在校大学生申请信用助学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提供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具有永久居留身份证,学习认真、品德优良。信用助学贷款应依法签定贷款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有效联系方式。对接受非义务教育学生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借款人)发放助学贷款的条件由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贷款通则》决定。

七、各商业银行发放助学贷款,发生呆坏帐,分别由各商业银行分行核实后,按实际发生额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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