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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 【发布单位】82205
  • 【发布文号】市政府令第79号
  • 【发布日期】2000-11-07
  • 【生效日期】2000-1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79号)

《贵阳市“一日游”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11月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孙日强
二000年十一月七日
贵阳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一日游”的管理,保护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及相关产业的发展,根据《贵州省旅游业管理条例》、《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一日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一日游”,是指旅游者乘坐旅游汽车在规定区域、线路、时间内进行观光、游览的旅游活动。

第三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一日游”的管理工作;区、县(市)旅游管理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的“一日游”的管理工作。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一日游”旅游客运的监督管理。
公安、工商、城管、物价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一日游”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一日游”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营组织的名称、规章制度;
(二)有相应的车辆及通讯工具;
(三)有适应“一日游”活动需要的从业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从事经营“一日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 道路运输证”、“旅游客运线路标志牌”,并经市旅游主管部门核准,方可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

第六条 “一日游”从业人员必须经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核发上岗证件,持证上岗。其中,驾驶员还必须有所驾车型5年以上的驾龄,年龄不超过55岁。
“一日游”从业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从事经营活动时必须携带相关证件并佩带统一制作的服务标志,着装整洁,文明规范服务。

第七条 飞机场、火车站、客车站、旅店、宾馆、饭店、招待所、民航公司、旅行社等设立“一日游”代理售票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经市旅游主管部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一)有固定的售票场所;
(二)有专职售票人员;
(三)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办公、通讯设备。

第八条 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客运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旅游局的《旅游汽车服务质量》标准,按有关规定办理保险手续,按期进行保养、维护,接受检验。

第九条 “一日游”经营者必须按确定的“一日游”线路、浏览景点,引导游客进行浏览活动。

第十条 “一日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确保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一日游”经营者为游客提供的服务项目应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

第十二条 “一日游”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停业、歇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报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一日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二)擅自改变行程安排,增加或减少旅游景点;
(三)带旅游者到非旅游定点单位游览、购物或就餐;
(四)擅自提价、压价或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五)强行代客购买景区、景点门票;
(六)不保证游客在景区、景点有规定的观光、游览时间,未征得旅游者同意,擅自增加购物次数;
(七)收取回扣、索要小费。

第十四条 对违反旅游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一日游”发车站不公布有效的班次时刻表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进的,处以200元罚款;
(二)“一日游”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的时间发车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一日游”客运车辆沿途揽客、强行拉客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一日游”客运车辆不按规定进行维护和检测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五)“一日游”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的线路、区域从事经营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一日游”发车站擅自接纳未经批准的车辆进站经营或不按规定的营运区域、线路、时间安排车辆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同时违反工商、价格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由工商、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第十七条 旅游、交通等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在“一日游”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敲诈勒索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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