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202
  •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2000]169号
  • 【发布日期】2000-11-07
  • 【生效日期】2000-11-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0〕169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8〕41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省发〔1999〕3号)精神,我省已于1999年7月1日起实行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垂直管理。为了解决好实行垂直管理后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地(州、市)、县(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问题,便于地(州、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职工就地购房、换房、上市交易,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属地原则,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职工住房公积金仍实行属地分级管理,所属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今后,我省新增垂直管理部门所涉及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问题,也按照以上原则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一月七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