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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农业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908
  • 【发布文号】深府[2000]136号
  • 【发布日期】2000-11-02
  • 【生效日期】2000-11-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农业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农业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2000年11月2日深府〔2000〕136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粮改政策措施,切实保护农民利益,根据广东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改政策措施促进粮食生产与流通协调发展的通知》(粤府〔2000〕36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农业税(公粮)计税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1月1日起,我市农业税(公粮)计税价格由每50公斤谷75元调整为每50公斤谷45元,一定三年。

二、2000年财政部门已按每50公斤谷75元计税价格征收的农业税(公粮),一律按调整后的计税价格将差额部分退还给纳税义务人。

三、其他有关农业税的征管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协调落实,妥善做好退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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