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首批取消省政府有关部门 行政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事项和收费事项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2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0-10-31
  • 【生效日期】2000-10-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首批取消省政府有关部门 行政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事项和收费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首批取消省政府有关部门
行政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事项和收费事项的通知

(二000年十月三十一日)

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审批和收费行为,减少审批和收费事项,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省政府各部门对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事项进行了自查清理。经过认真审核并经研究决定,首批对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等12个部门共取消行政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事项150项;对省工商局等10个部门的收费事项,共取消34项。现予以公布: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事项
1、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取消审批7项:
(1)企业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建设的一般小型基本建设项目
(2)限下基建项目(不含省投资)
(3)业主自筹及商业银行贷款项目的初步设计及调整概算
(4)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项目
(5)外商直接投资鼓励类项目
(6)地勘项目
(7)外商投资娱乐类项目
2、省人事厅
取消审批5项:
(1)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进人计划
(2)工龄工资
(3)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
(4)专家延退
(5)专业技术和党政干部家属及录用干部 “农转非”
取消审核1项:
(1)正常退休待遇核定
取消备案1项:
(1)工作人员正常退休
3、省交通厅
取消审批13项:
(1)公路征费稽查站开业批准
(2)施工作业拆迁航标
(3)国、省道及县乡公路路网规划审批
(4)收费公路竣工验收审批
(5)地市质监站考核验收
(6)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
(7)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8)港口总体布局规划审批
(9)企业专用码头建设审批
(10)非经营性教练场开业
(11)驾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证
(12)三、四类大型物件运输业户开业
(13)汽车租赁企业开业
取消审核6项:
(1)企业工人技术等级考核
(2)技工学校招生计划和专业设置
(3)省内跨市(地)货运企业筹建
(4)省内跨市(地)货运配载线路专营
(5)车辆包车客运项目
(6)汽车维修人员资格认证
4、省建设厅
取消审批9项:
(1)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2)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项目方案
(3)城市设计试点项目
(4)地下工程特殊专用设备、器材定型、生产
(5)各类无资质岗位培训办班点
(6)建筑业企事业单位设立
(7)房改房进入市场准入制度
(8)省建设系统科技进步奖评选
(9)年度建设新技术、新产品研制和推广计划
取消审核4项:
(1)省技术进步优秀企业、优秀新产品评选
(2)全国村镇建设现代示范镇
(3)省属建设用地建设项目选址
(4)设市城市。各县城城市总体规划
取消核准4项:
(1)商品房外售批文核发
(2)省级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证核发
(3)市(地)性补充定额
(4)绿色小城镇验收
取消备案1项:
(1)大中城市分区规划、地级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5、省卫生厅
取消审批27项:
(1)爱婴市、县评审
(2)爱婴卫生院评审
(3)地市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
(4)化妆品广告
(5)卫生防疫站等级评审
(6)杀虫剂卫生许可证
(7)对外地消毒产品、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准销证
(8)50万元以上新技术设备配置
(9)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0)全省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考试资格合格证书
(11)中等卫校职工中专班新生学籍批复
(12)卫生类普通、成人中专毕业证书验证。
(13)中等卫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及报到证验印
(14)全省中等卫校跨世纪师资重点培养对象的认定
(15)省卫生厅科技成果推广计划
(16)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及审批
(17)个体医生开业申请登记
(18)个体行医许可证
(19)社会办医注册证
(20)省级农村中医工作示范县市审批
(21)义诊
(22)药膳
(23)中医一技之长
(24)地氟病考核验收
(25)省级示范中医院审批
(26)托幼园所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
(27)托幼园所卫生保健人员任职资格证书
取消审核16项:
(1)县级母婴保健机构等级评审
(2)省级卫生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
(3)省级卫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
(4)省级卫生基本建设项目开工
(5)省级卫生基本建设项目设计
(6)卫生类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教学班招生计划录取备案及发证资格审核、证书验证
(7)卫生类成人高等教育学业证书招生计划学员录取备案
(8)中等卫校、县卫校、卫生职工中专学校(班)举办卫生类招生计划
(9)中等卫校增设专业论证
(10)高等护理专业自学考试毕业实习合格人员
(11)中等卫校设置
(12)卫生类成人中专学校设置
(13)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4)省级名老中医
(15)安徽省卫生村考核验收、命名
(16)鼠药卫生安全许可
取消备案8项:
(1)市地医学鉴定组织人员名单
(2)市地母婴保健监督员名单
(3)各市地乡村医生逐项合格人员名单
(4)市地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高等护理专业自学考试报名资格审查
(6)中等卫校新生、毕业生名册
(7)中等卫校取消入学资格学生
(8)中等卫校学生跳级、提前毕业、休学、复学、退学、开除学籍
6、省国家安全厅
取消审核1项:
(1)地市以上党政领导机关新建办公楼选址国家安全事项审核
7、省工商局
取消审批2项:
(1)化肥生产企业跨地区设立直销点、联销点、代销点资格
(2)广告显示屏管理审批
8、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取消审批6项:
(1)《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验收、核(换)发
(2)《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年检
(3)《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变更
(4)《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验收、核(换)发
(5)《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年检
(6)《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变更
取消审核25项:
(1)医药行业质量管理小组活动(QC)成果
(2)中药出口注册
(3)医药企业申报省名牌产品
(4)直属企事业单位购买专控商品
(5) 安徽省医药行业杰出新产品开发奖
(6)安徽省医药行业技术进步综合奖
(7)医药技术创新项目
(8)省科技进步奖医药行业组项目评审
(9)国家医药局科技进步奖申报
(10)国家中医药局科技进步奖申报
(11)国家中药局科研项目初审
(12)国家医药局科研项目初审
(13)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初审(医药)
(14)省科技攻关项目初审
(15)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初审
(16)直属事业单位工资总额
(17)直属企业工效挂钩
(18)直属事业单位招用农民工
(19) 直属企业职工退休、退职
(20)直属职工转正定级
(21)直属企业工资总额
(22)直属企业经营者年薪制
(23)中药老药工津贴
(24)未获准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
(25)《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初审转报
9、省新闻出版局
取消审批1项:
(1)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经营许可企业的设立
10、省统计局
取消审批1项:
(1)大中型企业划型
取消审核2项:
(1)劳动工资统计年报
(2)农村小康监测
11、省环保局
取消审批2项:
(1)安徽省环境保护产品准销证
(2)安徽省环境保护产品认证
取消审核1项:
(1)国家环保产品认证初审
12、省人防办
取消审批3项:
(1)人防工程开工报告
(2)人防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3)申请人防工程施工企业资格
取消审核4项:
(1)省外设计单位设计我省人防工程资质
(2)省外监理单位承担我省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3)承担人防工程设计资质
(4)承担人防工程施工企业资格

二、取消的行政性收费项目
1、工商部门(取消1项)
(1)一些地方强制收取的个体工商户会费、私营企业会费
2、税务部门(取消3项)
(1)纳税磁卡工本费(各地自行出台的收费项目)
(2)车船使用税标志工本费(已取消,但在一些地方仍在收取的收费项目)
(3)税务发票管理费(已取消,但在一些地方仍在收取的收费项目)
3、卫生部门(取消7项)
(1)卫生许可证审核费
(2)行医和药品广告审批费
(3)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批手续费
(4)医院制剂企业许可证审批手续费
(5)个体行医开业申请登记考核费
(6)个体行医许可证发证费
(7)民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费(已取消,但在一些地方仍在收取的收费项目)
4、城建部门(取消2项)
(1)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维护费(各地自行出台的收费项目)
(2)规划管理费(已取消,但在一些地方仍在收取的收费项目)
5、环保部门(取消3项)
(l)外地机动车超标排污费
(2)尾气检测合格证工本费(各地自行出台的收费项目)
(3)机动车尾气检测费(已取消,但在一些地方仍在收取的收费项目)
6、民政部门(取消3项)
(1)救济证工本费
(2)婚姻登记管理中收取的各种保证金、押金、挂户费
(3)向社会团体收取的年审费、年检费(已取消,但在一些地方仍在收取的收费项目)
7、公安部门(取消9项)
(1)治安管理手册工本费
(2)入户过程中收取的城市综合性补偿费(各地自行出台的收费项目)
(3)春运证工本费(各地自行出台的收费项目)
(4)停车管理费(各地自行出台的收费项目)
(5)营运车辆建勤费(各地自行出台的收费项目)
(6)特种行业、娱乐场所审查费、开业费(已取消,但在一些地方仍在收取的收费项目)
(7)特种行业许可证年审费(已取消,但在一些地方仍在收取的收费项目)
(8)车辆进城管理费(已取消,但在一些地方仍在收取的收费项目)
(9)防设施配套费(已取消,但在一些地方仍在收取的收费项目)
8、交通部门(取消3项)
(1)客运汽车(营运证)年度审验费
(2)征(拨)用土地交通建设资金
(3)规定批准的客运线路有偿使用费
9、计生部门(取消2项)
(1)独生子女光荣证工本费(各地自行出台的收费项目)
(2)生育管理中收取的各种保证金、押金、挂户费
10、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取消1项)
(1)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工本费(已取消,但在一些地方仍在收取的收费项目)
上述公布的是首批清理情况。年底前,省政府将继续对省政府各部门和机构的行政审批和收费事项进行清理。对清理后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事项和收费事项,将分批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结合机构改革、推行政务公开、落实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审批和收费行为的管理和监督。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和收费项目,也要减少和简化程序,规范审批和收费行为。今后,除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政府的规定外,一律不准擅自出台行政审批和收费项目。违者,将追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签批人的责任。目的是通过不断改革行政审批和收费制度,逐步建立形成新型高效的行政运作机制。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