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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利厅等部门 关于贵州省第二期渴望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202
  • 【发布文号】黔府发[2000]40号
  • 【发布日期】2000-10-30
  • 【生效日期】2000-10-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利厅等部门 关于贵州省第二期渴望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利厅等部门
关于贵州省第二期渴望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黔府发〔2000〕40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农业办公室制订的《贵州省第二期渴望工程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十月三十日
贵州省第二期渴望工程实施办法
(省水利厅 省计委 省财政厅 省农办
2000年10月20日)

一、目标与任务
我省以解决“九五”规划中331万农村人口饮水困难为目标的第一期“渴望工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下,经各有关部门及广大受益农户的共同努力,已按原计划全面完成。第二期“渴望工程”的任务,主要是解决全省历史遗留及由于近年来生态变化、水源减少、水质污染、人口增加等原因造成的新出现的农村饮水困难。具体规划目标是,解决全省452万农村人口饮水困难,“十五”期间前四年全部完成。

二、工程建设必须遵循的原则
(一)农村人饮困难的范围和解决的标准仍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电力部关于加速解决农村人畜饮水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84〕67号)执行。即取水水平距离超过1KM,或垂直高差大于100M的缺水农户。解决饮水的标准,每人每日供水40升以上,或70天至100天不下雨保证有水吃。
(二)工程点的确定,必须符合经过核查批准的农村人饮“十五”规划,实施范围不得随意扩大。城镇自来水工程建设,不得列入农村饮水困难范围解决;过去已经安排过补助资金解决人饮困难,由于管理不善而造成饮水困难的地方,也不得列入计划。
(三)解决农村人口饮水困难,应贯彻受益农户自力更生为主,国家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根据第一期“渴望工程”建设情况和我省实际,第二期“渴望工程”国家补助资金标准按已批规划平均为150元/人,但在实施前,还要对各项工程进一步作好优化设计,补助资金县可以根据工程难易、当地群众集资能力等情况,在县范围内项目之间进行适当调整。国家补助资金原则上主要用于购买水泥、钢材、管材、提水设备等物资或把水输送到村、寨;土石方工程和到户等配水管道设施由受益农户投劳集资解决。
(四)我省农村自然条件差异大,缺水原因各不相同,各地必须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确定工程建设方案。为了节省投资,保证水量和达到水质要求,在能够引用现有水利工程水源或泉水的地方,要尽量采取铺设管道(以塑管为主),延长沟渠的方式解决;在有条件提水的地方,可以建提水泵站解决;在附近无水利设施和固定水源的石山区、农户居住分散地区,可采取分户或联户修建小水窖、小水池、小山塘的方式解决。所有工程都应从经济合理,便于管理出发进行多方案比较,择优选定方案。
(五)坚持多渠道筹集资金,按规划统一实施的原则。鉴于本期工程所需资金量大的实际情况,必须坚持多部门、多渠道筹集资金。除中央专项补助外,我省水利建设资金、农业开发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等凡用于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的资金,均属第二期“渴望工程”专项资金,必须按农村人饮规划进行安排。各级协调小组或领导小组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六)加强项目管理。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年资金落实情况,下达各地(州、市)、县(市、区)年度建设计划,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编报具体实施项目,逐级上报到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商省有关部门后按项目下达正式计划和资金。各县(市、区)上报年度计划应按先急后缓、先重后轻的原则安排。各级用于编制规划、勘测设计、技术培训、印制资料、检查验收、总结评比等的必要开支,由各地自行安排配套资金解决。中央和省补助的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工程建设。

三、工程建设管理
(一)工程设计。优良设计是保证建成优质工程的前提。所有工程都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认真勘测设计,凡单项解决1000人以上的骨干工程,设计部门应提交工程设计说明书、平面布置图、建筑物结构图、工程概算等详细资料。对于解决1000人以下的小型工程和以“三小”工程形式解决零星分散人口的工程,设计可以从简,但必须对规模、型式结构、质量标准提出具体要求。采用定型设计的,要经过专家审定和县级水行政部门批准。
(二)工程审批。工程实行按规模分级审批制度。凡解决1000人以下的单项工程,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批;解决1000至3000人的工程,由县(市、区)审查后,报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批;解决3000人以上工程,由地、州、市审查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批或由省委托地、州、市审批,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工程施工。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凡经审批、列入年度计划的工程,都应组建施工管理机构,落实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建立责任制;择优选择施工队伍,并执行项目监理制度。对于零星分散的小型工程,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指派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担任现场技术指导。
(四)工程验收。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自检基础上及时报请原审批单位组织验收。建设单位应提交竣工总结、图纸、质量鉴定报告、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等有关资料。要做好建卡工作,以便“对卡检查、以卡销号”。验收工作的具体办法,参照原省水利电力厅《关于下发贵州省“渴望工程”验收办法的通知》(黔水农〔1999〕3号)执行。
(五)坚持月报和半年、全年总结的制度,以便于各级领导随时掌握情况和指导工作。

四、加强已建成工程的管理
(一)农村人畜饮水工程,实行谁建谁有,谁用谁管的原则,受益农户投劳集资修建的小水窖、小水池,归农户所有,多户联合修建的工程,归投劳集资户集体所有,实行联合管理。受益范围在一个村以上的工程,由乡(镇)水利站负责管理。
(二)除农户自行管理的工程外,所有工程都要落实专管人员,建立管理规章制度,按标准收取水费。收费标准,根据解决管理人员报酬、工程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需要测算确定。
(三)为了保证工程能正常运行使用,受益农户、管理部门、当地乡(镇),都要重视和加强水源保护工作,防止水源污染和工程遭受破坏。为了对人民群众健康负责,乡(镇)水利站要与卫生、防疫部门配合积极开展日常水质检查和检验工作。
(四)为了解决贫困山区群众饮水困难问题,从中央到各级政府,在财政并不富裕的情况下,对解决农村人口饮水困难安排了大量补助资金,这是国家对贫困地区群众的关心支持,管好用好工程建设资金和加强已成项目的管理,是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受益农户义不容辞的责任。今后对由于管理不善而造成饮水“返困”的乡、村、组和农户,国家不再安排补助资金。

五、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领导。实施“渴望工程”是广大缺水地区群众的迫切要求和愿望,是我省扶贫攻坚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政府要把“渴望工程”建设作为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在第二期“渴望工程”实施过程中,省、地、县三级都要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水利、财政、计划、农办等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列入各级政府要办好的实事之一,加强检查督促。作为主要承办单位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各有关部门要给予密切配合,以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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