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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自治区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打击传销 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办发[2000]179号
  • 【发布日期】2000-10-16
  • 【生效日期】2000-10-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自治区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打击传销 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自治区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打击传销
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0]179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工商局、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对《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5号)和我区下发的本《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是关系到我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事,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银行等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依法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为加强对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自治区副主席担任,成员由自治区工商局、公安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等部门的领导担任。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工商局。各地也要加强对打击传销及变相传销活动工作的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月十六日

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
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
(自治区工商局、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二000年九月二十六日)

根据《 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精神,我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银行等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和取缔了各种传销活动,猖獗一时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得到有效遏制。但是,从1999年3月起,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人们急于“致富”的心理,暗中进行传销活动,引诱部分群众参与传销,使一度销声匿迹的传销活动又死灰复燃,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5号),进一步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现结合我区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强化部门协调,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依法查禁传销活动
传销的本质就是欺诈,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传销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和传销人员的分散性的特点。目前传销又表现为家庭化、人员趋向于年青化、参与传销的人员有逐步增加的趋势,任其发展必将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和刑事犯罪,影响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在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工作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银行等部门要积极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坚持在地方党委、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市场巡查和日常监管,常抓不懈,依法严厉打击传销和假借“代理”、“专卖”、“消费联盟”、“网络倍增”、“加盟连锁”、“动力营销”、“滚动促销”等名义进行变相传销的非法经营活动,从重从快处理。加强对传销活动的重点地区、重点区域的专项检查和市场巡查,一经发现此类活动,必须严厉查处,依法取缔;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
(二)各级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以传销和变相传销形式进行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00〕54号)精神,依法严厉打击以传销、变相传销形式进行非法经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要加强对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及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从源头上堵住非法传销活动的蔓延。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充分利用现有的投诉举报网络,积极鼓励群众投诉举报,扩大案源,全面掌握传销活动的情况,争取工作的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加强信息交流、密切协同,通力合作,做到快、准、狠地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坚持铲除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
(四)各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要坚决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打击非法传销活动,对涉嫌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单位和组织者的银行帐户和资金往来,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应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暂停办理结算业务或冻结帐户。

二、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民群众抵制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自觉性
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是预防和抵制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有效措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在强化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力度的同时,要积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查禁传销的文件,揭露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欺骗性及危害性,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传销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在年内适当的时候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一次声势浩大的“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的宣传活动,在达到教育群众,震慑违法分子的目的;对查处的大案要案,要在新闻媒体曝光。此外,各地在查处传销及变相传销活动工作中,要严格掌握政策界限,对传销的组织者要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对被骗参与传销的人员,主要是教育、疏导,并在此基础上,及时、稳妥地做好疏散、遣返工作,以维护我区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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