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加强 外商投资环境建设责任制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加强
外商投资环境建设责任制的通知
(甬政发〔2000〕2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加强外商投资环境建设责任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十月十二日
宁波市加强外商投资环境建设责任制
为加强外商投资环境建设,切实保障外商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逐步建立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优质高效的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制定本责任制。
一、审批管理
1.一次性明确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所需材料要求,提供规范文件样本。
责任单位:市计委、外经贸委及有关项目审批单位。
2.对外商(包括港、澳、台商,下同)投资项目的审批,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有效文件齐备的,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1)限额内项目合同、章程的审批和批准证书的颁发;
(2)企业经营范围、进出口业务、董事会变更和股份的调整等业务审批;
(3)对500万美元以下(不含5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一次审批;
(4)对500万美元以上项目(国家限制乙类和须报国家审批项目除外)的立项审批。
责任单位:市计委、经委、外经贸委。
3.每年及时发布宁波市鼓励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责任单位:市计委。
4.强化外商投资项目在规划、用地、设计和施工各个环节的协调服务。规划、用地和建设等方面权限内的项目审批,凡有效文件齐备的,一般单项审批要在15个工作日内批复;综合项目审批要在25个工作日内批复;特殊或复杂项目的审批,可以酌情放宽批复时间。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委、土管局、规划局。
5.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凡有效文件、手续齐备、合法的,申请名称登记的,随到随办;申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6.财政、税务机关要及时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财政、税务登记。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且有效材料齐备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要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外商投资企业享有所得税优惠的审批、所得税减免认定,要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享有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的认定,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7.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账户、人民币账户,工作日随到随办。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
8.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批复,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9.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预防性卫生监督的审批,有效文件齐备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宾馆、娱乐场所、商店等公共场所和企业内部餐厅、生活自备水及放射工作单位的审查发证,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10.对常驻本市的外商自行选择的住所和办公处所,只要不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及其他公共利益的,要在外商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颁发涉外留宿点备案证明。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11.对外资企业的出国研修、培训人员给予申办出国护照的方便。对其中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外省暂住人员,确因企业需要出国的,予以受理审核,审批发照。
责任单位:市外办、公安局。
12.持有外国或港澳台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的外国(地区)人员可以随时到公安车管部门报名,预约考试时间,通过交通法规和道路驾驶考试(有3年以上驾驶证者,免道路驾驶考试)后,3日内领取驾驶证。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13.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500万美元以下项目的消防审批,要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投资总额500万美元以上项目的消防审批,要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14.外商投资企业申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责任单位:市技术监督局。
15.实行项目否定请示制度。为克服和减少项目审批过程中的片面性,防止项目流失,各项目审批单位在审批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时,不得轻易否定;如要否定项目,应讲清理由,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公用配套服务
16.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用水申请,凡有效文件齐备、具备供水条件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按供水合同规定保质、保量、如期完成设计、施工和供应。计划停水提前24个小时通知到用户;事故停水立即抢修,及时通知。接到报漏,1小时内到达现场。小漏24小时修复,大漏立即停水连续抢修。
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
17.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供热、供气申请,凡有效文件齐备、具备供热、供气条件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按合同规定保质、保量、按期完成设计、施工和供应。计划停气须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到用户;事故停气须立即抢修并向用户解释,并在接报后,抢修人员40分钟内到达现场,复杂抢修72小时内完成,一般抢修48小时内完成。
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
18.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用电申请,低压供电要在7天内、10千伏高压供电20天内答复供电方案。每周末在《宁波日报》上公告次周市区停电计划;对重要用户的临时停电提前2天通知到用户。供电设施发生故障,接报后抢修人员1小时内到达现场。
责任单位:宁波电业局。
19.对外商投资企业自建锅炉供热、供暖的申请,凡符合规划和有关规定且材料齐备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批复(其中有关环保方面的审批按第8条执行)。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劳动局、市政公用局。
20.公用排水设施必须保证正常运转,一般故障要在24小时内疏通。
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
21.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止或暂停服务,供水、供电、供气、通信、供热等工程新上项目由主管部门主持设计、施工招投标,任何单位不准垄断外资企业界区内的工程项目设计、施工以及材料、设备的采购。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政公用局,宁波电业局,省电信公司宁波分公司。
22.凡在我市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排水、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配套方面享有与内资企业同等待遇,收费标准与国内企业相同。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政公用局,宁波电业局,省电信公司宁波分公司等。
23.在金融、保险、法律、劳动用工、咨询、设计、广告宣传等社会服务方面,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对待,按相同标准收取费用。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司法局、劳动局、工商局等。
24.在我市投资的外商,在甬住宿、就餐、购置物业、看病就诊、子女就学、购买车船票和旅游景点的门票,其待遇与我市居民一视同仁,收取费用按同一标准执行。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教委、旅游局、卫生局。
三、口岸把关服务
25.强化口岸查验功能。坚持船舶检查例会制度,每周一次工作碰头会,每季召开一次例会,检查、研究、总结、解决日常船舶检查工作中各项事宜和出现的问题。对符合电讯检疫条件的且按规定申报的国际航行船舶,实施电讯检疫。坚持口岸季度业务例会制度,广泛听取船东、货主,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在通关环节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采取措施,及时解决。巩固和加强北仑口岸出入境外贸船舶、货物的联合通关“一条龙”服务制度。每周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加大国际集装箱运输的现场协调力度,确保口岸高效、畅通。
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办。
26.改善空港口岸通关环境。民航宁波站要在国际厅设立旅客导乘台,加强航班的预报,及时通报不正常航班情况,并24小时接受旅客的多种方式咨询。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实行进出口货物通关预约制度,提高通关效率,保证货运畅通。
责任单位:市口岸办、民航宁波站、宁波海关、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宁波机场边防检查站。
27.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时,凡提交文件合法、齐全、有效且符合海关规定的,海关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和减免税手续时,凡提交的文件合法、齐全、有效且符合海关规定的,海关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责任单位:宁波海关。
28.对新批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注册登记,凡有效文件齐备的,做到随到随受理:对进口货物的检验检疫及鉴定业务,实施“六个一次”,即“一次报检、一次计收费、一次取制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出证放行”,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积极推荐食品出口企业对外注册,帮助企业实施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工作;办理普惠制产地签证,要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尽快对外商投资企业开通产地证、出入境货物的电子报检系统,切实方便企业。
责任单位: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9.加快机场建设,加强机场交通管理,坚决杜绝出租车拒载现象,提高服务质量,方便外商进出我市。
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政府口岸办、市公安局、民航宁波站。
四、金融服务
30.安全、及时、准确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汇入、汇出款,收到的国外帐户行付款通知(或总行贷记通知)须隔日入帐。外汇汇出款,上午受理的当日汇出,下午受理的应在第2个工作日汇出;收到的境外开出的信用证,要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办理符合条件的出口信用证押汇业务,要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外商投资企业结汇,实行当日结汇当日入户;开立外汇帐户要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
31.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保险(目前有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机动车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险种外,任何保险机构不得强制外商投资企业投保,也不得委托非保险机构代办外商投资企业的保险业务。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劳动局、各保险公司。
五、中介服务
32.外商投资企业有权自主选择会计、律师、公证、审计、评估、咨询、职业介绍、人事代理及人才信息等中介服务机构。各级行政职能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中介机构要依法办事,强化服务意识,遵守职业道德,真实准确反映问题,公正公平办理业务,按规定收费。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审计局、城乡建委、劳动局、司法局及有关单位。
六、收费管理
33.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省两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为依据;各县(市)、区和市级各部门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如确需新设收费项目,须经市财政、物价部门审核后,按规定上报审批。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财政局。
34.外商投资企业可到当地物价部门领取《企业缴费登记卡》,缴费时应要求收费单位认真填卡;收费单位到企业登门收费时,须持物价部门出具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实行收费批准通知书制度的单位还须持收费批准通知书,按批准的项目和标准在规定期限内收费;收费单位不具备上述证件,或不填写《企业缴费登记卡》,或超过规定收费期限的,企业有权拒交,并可向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物价部门要会同监察、外经贸、工商部门建立《企业缴费登记卡》发放、检查制度,并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监察局、工商局、外经贸委。
35.对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须按规定标准征收。有条件的可试行一个机构定点“统一收费、内部分流”,并逐步实行部门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票款分离方式。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财政局。
36.行政机关对其职责范围内的事务,未经批准不得授权或委托其下属事业、企业单位或其他任何中介服务机构,以提供有偿服务的方式收费。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外,不得向外商投资企业收取各种保证金;经批准收取的保证金到期后必须及时返还。
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3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向外商投资企业拉赞助,收取储蓄金、集资金,安插人员及借征订报刊、推销商品谋取利益等各种形式的摊派。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借会议、检查、评比、培训等向外商投资企业收取不合理费用。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市物价局、市监察局。
七、检查和处罚管理
3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其他行政执法检查和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专项检查,必须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有检查权的政府职能部门进行。防止多头检查,杜绝同一部门多级重复检查或同一项目重复检查。其中,需年检的应报市联合年检办公室批准。
责任单位:市外经贸委、经委、财政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外汇管理局等。
39.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及外商生活秩序。属刑事案件侦查和治安问题调查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要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对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听证和提起行政诉讼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责任单位: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局。
40.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及强制措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严格执行法定程序,不得滥施处罚。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行政处罚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需报市政府备案。涉及外商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司法案件,法院要与有关部门及时沟通,交换意见。
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市政府法制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八、投诉处理
41.宁波市外商投诉中心是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的专门机构。各级政府要指定专门机构受理并认真及时处理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实行24小时值班受理制,管理投诉应在20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因投诉事项复杂,期限内未予办结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应每15天定期向投诉人通报投诉处理的进展情况,办结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重大投诉案件协调处理情况应及时向市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通报。
责任单位:市外商投诉中心。
42.市外商投诉中心受诉协调不成的,投诉人可依法提请仲裁机构裁决,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责任单位:市外商投诉中心。
九、服务监督
43.要加强涉外政策法规宣传,提高政策透明度。市外经贸、劳动、财政、税务、环保、规划、土地、工商、公用事业、电业、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和单位要通过互联网、宣传小册子、通报会等渠道及时向外商投资企业公开有关涉外政策情况。
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44.市劳动、财政、税务、环保、规划、土地、工商、公用事业、电业、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向市外经贸委沟通有关涉外政策调整情况,在制定地方性涉外规定或贯彻上级文件的实施细则时,应征求市外经贸委的意见,必要时可到部分外商投资企业作实地调研。大的政策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
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45.各级政府的监察、人事管理部门要定期对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依法行政和勤政、廉政、遵守服务承诺制的情况进行检查,并作为单位和个人年度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检查中重点严肃查处违反法律法规、增加外商投资企业负担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人员要及时加以教育、纠正;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追究责任。凡涉及外商投资的部门和单位,都要建立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服务内容细化、服务标准量化,奖惩措施硬化,接受监督公开化。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人事局,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46.每年定期组织外商投资企业对所在地区政府部门和涉外单位行政工作进行评议,并公布评议结果。对外商反映问题较为集中的部门和单位,由同级政府督促其限期整改。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人事局。
47.每年向外商投资企业发放调查问卷,就我市投资环境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及时向市政府汇报。
责任单位:市外经贸委、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48.定期征求市人大、政协对外商投资环境的意见和建议。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外商作为外商投资环境建设监督员,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
责任单位:市各涉外部门和单位。
49.设立为外商投资优秀服务奖。市政府定期对建设外商投资环境成绩突出的部门和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并将本责任制纳入各部门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考核。
责任单位:市人事局、外经贸委、财政局。
50.违反本责任制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向宁波市96178廉政投诉中心投诉,由市行政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
各县(市)、区,“三区一岛”要按本责任制的精神,研究落实加强外商投资环境建设责任制的具体措施。
本责任制由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凡与本责任制不一致的有关规定,一律以本责任制为准。
本责任制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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