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向国有及 国有控股企业派驻稽察特派员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向国有及
国有控股企业派驻稽察特派员的通知
(琼府〔2000〕60号)
各有关单位:
依据《海南省企业稽察特派员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省政府决定调整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派驻稽察特派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8年12月28日,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向20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派驻稽察特派员的通知》(琼府〔1998〕65号)。现对琼府〔1998〕65号文所列企业派驻稽察特派员进行如下调整:停止向海南农业控股集团公司、海南省冶金工业总公司、华海有限公司、海南省农牧业发展总公司等4家企业派驻稽察特派员;其余16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继续派驻稽察特派员。
二、新增加9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被稽察企业,并向其派驻稽察特派员。新增加的9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八所港务总公司、海南省林业总公司、海南兴隆华侨农场、海南省粮食仓储实业总公司、海南省出版公司、海南省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海南省海洋渔业总公司、海南省扶贫开发区总公司、海南省食品公司。
海南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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