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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 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全区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与政府部门全面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802
  • 【发布文号】宁政办发[2000]158号
  • 【发布日期】2000-09-29
  • 【生效日期】2000-09-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 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全区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与政府部门全面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
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全区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与政府部门全面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0〕158号2000年9月29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全区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全面实行脱钩改制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全区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
政府部门全面实行脱钩改制的意见
(自治区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
中介机构领导小组 2000年8月29日)

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00〕51号通知精神,确保全区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脱钩和改制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92号、宁政办发〔2000〕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全区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脱钩改制的目标
脱钩改制工作的目标,是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中介机构管理体制和符合市场规则要求的自律性运行机制;促进中介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使中介机构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平等竞争的经济组织。

二、脱钩改制的范围
脱钩改制的范围是:所有挂靠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以下简称“挂靠单位”)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是指;利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对经济组织或经营者的经济活动及有关资料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效力的意见,实行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或组织;利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接受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的委托,出具鉴证报告或发表专业技术性意见,实行有偿服务,并承担法律责任的机构或组织;利用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经济组织或经营者代理委托事项,出具证明材料,实行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或其他责任的机构或组织。
已实现自收自支的国资律师事务所,应按本通知的规定进行脱钩改制,未实现自收自支,仍依靠财政补贴的国资律师事务所暂不进行脱钩改制。
已按有关规定完成脱钩改制或没有挂靠单位的中介机构不包括在内,但应按本通知精神严格进行规范。

三、脱钧的内容
挂靠单位必须与以本单位名义发起兴办或挂靠本单位的中介机构,在人事、财务(包括资金、实物,财产权利等)、业务或职能、名称等方面进行彻底脱钩。
(一)人事脱钩: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由挂靠单位的行政或事业编制人员,变为社会专业服务行业从业者,其人事档案转由所在地县以上(含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或自治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认可的有关机构管理。
(二)财务脱钩:挂靠单位不再是中介机构的投资者,不再享有所有者权益,也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中介机构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三)业务或职能脱钩:中介机构不再是挂靠单位的所属机构,与挂靠单位不再有隶属关系;不再承担属于挂靠单位的任何行政职能;政府部门不得为中介机构招揽、指定业务或干预中介机构执业。
(四)名称脱钩:中介机构与挂靠单位脱钩后,其名称不再冠有挂靠单位的名称字样或痕迹,未经批准不得冠有“中华”,“全国”、“中国”等字样,也不得仅以行政区域或地名、资格或职能作为其名称。

四、改制的组织形式和设立条件
(一)改制的组织形式,中介机构的改制,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组织形式,由具有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投资发起设立,具体组织形式是:
1.合伙制:由2名以上具有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合伙发起设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按照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对中介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责任制:由5名以上具有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共同出资发起设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法律责任,中介机构以其全部资产对中介机构债务承担责任。
(二)设立条件
1.设立合伙制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2名以上合伙人,合伙人必须是职龄内的具有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执业满3年,且无不良记录;
(2)3名以上职龄内具有专业执业资格人员;
(3)8名以上职龄内专业工作人员,且结构合理;
(4)有书面合伙协议及合伙人共同制定的章程;
(5)合伙人实际出资总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上;
(6)名称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要求;
(7)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设立有限责任制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5名以上出资发起人,出资发起人必须是职龄内具有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执业满3年,且无不良记录;
(2)10名以上职龄内专业工作人员,且结构合理;
(3)有书面出资人协议及出资人共同制定的章程;
(4)出资人实际出资总额为人民币30万元以上;
(5)名称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要求,建立有符合有限责任制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贫困地区设立有限责任制中介机构的条件:
考虑到地区经济差别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县(含县级市)及固原地区设立有限责任制中介机构,其人员和注册资本的设置条件适当放宽,具体条件如下:
(1)2名以上出资发起人,出资发起人必须是职龄内的具有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执业满3年,且无不良记录;
(2)3名以上具有专业执业资格人员;
(3)5名以上职龄内专业工作人员,且结构合理;
(4)注册资本人民币10万元以上。
(三)中介机构合伙人或出资发起人的条件:
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执业资格的有效证书,有3年以上在中介机构从事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3.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4.年龄在国家规定的职龄内;
5.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职龄内是指: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身体健康,年龄可适当放宽,但男性年龄不超过65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脱钩改制的期限和实施步骤
(一)脱钩改制的期限:中介机构的改制工作应与脱钩工作同步进行。所有挂靠单位应按照自治区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与中介机构如期完成脱钩改制,最迟不得超过2000年10月31日。行业主管部门应统一将行业的脱钩改制情况报自治区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由其负责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或逾期未完成脱钩改制工作的中介机构,一律停止执业或注销其执业资格,登记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分别吊销其法人营业执照、执业资格证书。
(二)脱钩改制的实施步骤:
1.脱钩步骤:中介机构的脱钩工作由挂靠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挂靠单位应与中介机构就脱钩工作进行协商,提出方案,明确进度,达成协议。脱钩协议应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将审核后的脱钩协议报自治区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挂靠单位应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所属中介机构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资产清查、财务审计的截止日期作为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的基准日期(简称基准日期)。
在对中介机构进行产权界定之前,应先妥善安置其人员。挂靠单位与中介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通知精神,协商确定中介机构的人员安置方案。
挂靠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中介机构的产权界定工作,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认定国有资产,出具有关报告。
上述步骤完成后,中介机构凭有效文件到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终止手续。
2.改制步骤;中介机构的改制工作由中介机构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进行;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组织要结合本行业的特点,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组织实施。
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民主协商改制形式,产生发起人或合伙人、出资人,制定章程和出资人协议、合伙人协议并进行公证。
中介机构改制方案确定后,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改制报告和有关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新设手续,并将行业主管部门的批文及改制报告和有关资料报自治区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备案。

六、脱钩工作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中介机构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应坚持“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适当考虑专业人员智力劳动积累形成的资产因素。
对中介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经挂靠单位与中介机构协商,可以由挂靠单位一次性收回,也可以视情况全部或部分以租用或长期借款等形式租借给改制后的中介机构。其中,办公用房等不动产的租金应参照当地同类不动产平均租金水平确定,借款利息应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
(二)人员安置:中介机构在脱钩改制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使用原有在编人员;不能安排使用的,要妥善做好安置工作。
应予安置的人员,是指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基准日前的在编人员,安置费用和各项社会保障统筹费用原则上从中介机构的资产中解决,不足部分由中介机构与挂靠单位协商解决。
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基准日前,凡是挂靠单位编制内人员安排到中介机构工作的(包括在中介机构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在脱钩改制中,可根据本人意愿和挂靠单位的具体情况,由挂靠单位妥善解决;因挂靠单位机构改革等原因无法安置造成人员下岗的,中介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并根据实际情况支付相应的安置费用。
中介机构自行录用(含以挂靠单位名义调入)的人员,一律由中介机构按国家人事、劳动部门的规定处理;凡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应予补办。
挂靠单位和中介机构确无能力支付下岗人员安置费用和各项社会保障统筹费用的,各有关部门应比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解决好下岗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再就业问题。
脱钩改制后的中介机构其人员的党团、工会关系,可暂由原挂靠单位代为管理,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后按新规定执行。

七、脱钩改制工作的要求
中介机构清理整顿工作是关系到今后中介机构能否规范发展,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能否健康运行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中介机构的脱钩改制是清理整顿工作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步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级行业管理组织和中介机构的挂靠单位,要把中介机构的脱钩改制工作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从大局出发,坚决、认真、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
(一)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挂靠单位收回的国有资产,应严格登记制度和财务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挂靠单位要积极引导和推动这项改革工作,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中介机构队伍不散、专业服务不间断。
(三)各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对脱钩改制中介机构的各项申报材料,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及时批复,不得各自为政、各行其是、无故拖延,确保这项工作如期完成。

八、脱钩改制工作的其他事项
挂靠事业单位、企业或社会团体等组织的中介机构的脱钩改制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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