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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文化厅 等部门全省音像市场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302
  • 【发布文号】办字[2000]80号
  • 【发布日期】2000-09-15
  • 【生效日期】2000-09-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文化厅 等部门全省音像市场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文化厅
等部门全省音像市场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办字〔2000〕80号2000年9月15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文化厅、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全省音像市场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省音像市场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河北省文化厅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0年九月十三日)

为进一步加大音像市场治理整顿力度,规范音像市场经营行为,促进我省音像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按照省扫黄打非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从现在起到年底,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音像市场专项治理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文化部《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管理办法》,严厉打击音像市场中的违法经营行为,切实解决音像制品经营单位过多、过滥的问题,进一步强化对音像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音像事业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总体目标:通过治理整顿,使我省音像市场基本形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结构优化、经营有序的局面。主要任务:1.严厉打击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淫秽、政治反动音像制品的违法行为,切实净化音像市场。2.打击经济盗版的不法行为。使盗版音像制品在市场上基本绝迹,正版音像制品市场占有率大大提高。3.取缔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4.压缩整顿音像制品集中经营场所。全省音像制品集中经营场所不超过3家。石家庄市取缔2家;唐山市取缔玉田县鸦鸿桥“京联音像城”;邯郸市取缔康德超市中的音像经营单位。5.压缩整顿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全省总批发单位不超过3家,各设区市批发单位不超过2家。6.压缩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和放映单位,使其在现有基础上减少50%。

三、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9月20--28日)。省、市、县各有关部门要组织文化市场管理和稽查人员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论述,学习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学习《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素质和执法水平。
9月20日--26日,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音像市场法制宣传周活动。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音像市场管理的法规政策,宣传音像市场专项治理行动的重大意义,揭露淫秽、反动音像制品和盗版音像制品的社会危害性,传播鉴别音像制品真伪的有关知识,取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专项治理行动的理解与支持。
(二)执法检查阶段(9月29日--10月20日)。对存在以下情况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除由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分别处罚外,文化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吊销其《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
2、批发、零售、出租非法音像制品100盒(张)以上的;
3、经营的音像制品含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泄露国家秘密,宣传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诽谤、侮辱他人的内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出版、传播的其他内容的;
4、在小商品市场批发、零售音像制品的,在家用电器市场、电子科技市场内经营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
5、营业性录像放映单位违反国家消防安全规定的;
6、个体或变相个体经营营业性录像放映活动的;
7、打着“免费服务性录像放映”的幌子实际是从事营业性录像放映活动的;
8、营业性录像放映单位不按规定购买录像节目放映和报送月放映计划表、月放映报表的;
9、经营者有其他违法经营和严重违规经营行为的。
(三)重新审核登记阶段(10月21日--12月15日)。文化行政部门要按照以下条件对现有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进行重新审核。
1、音像制品批发业务须由国有单位承担,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全省音像事业发展规划;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其营业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库房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
(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音像设备和其他设备;
(4)有5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
(5)有6名以上经培训合格的专职从业人员,单位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2、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全省音像事业发展规划;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
(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音像设备和其他设备;
(4)有1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
(5)有3名以上经培训合格的专职从业人员,单位负责人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3、经营性录像放映不得由个体或变相个体经营者承担,经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全省音像事业发展规划;
(2)有固定的放映场所,放映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3)有完好的放映设备;
(4)有1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
(5)有3名以上经培训合格的专职从业人员,单位负责人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4、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经营性录像放映单位,应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报告中应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
(2)上级主管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同意申报的材料;
(3)拟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关证明;
(4)经营场所使用权材料;
(5)验资证明;
(6)经营管理制度;
(7)按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5、审批程序。音像制品批发单位、音像制品集中经营场所、经营性录像放映单位,以及信息网络单位利用电子网络经营音像制品的,均须由所在设区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由设区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利用电子网络经营音像制品的,须报省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核准后方可经营。
经文化行政部门重新审核合格的,由文化行政部门颁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证(经营性录像放映单位还需持公安机关核发的审核合格文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重新审核不合格的或在规定时间内不向文化行政部门报送登记材料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其《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四)总结验收阶段(12月16日--12月30日)。由省有关部门组织联合检查组,赴各地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重点检查音像制品集中经营场所压缩整顿工作是否到位;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单位的布局结构是否合理、总体规模是否符合要求;重新审核登记是否规范;非法音像制品在市场上是否已基本绝迹。

四、具体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行动的组织领导。这次音像市场专项治理行动,由省扫黄打非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由各级文化、公安、工商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市、县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扫黄打非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尽快研究制定音像市场专项治理行动的具体方案,要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措施,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切实加大治理整顿的力度,确保这次专项治理行动的各项目标任务真正落到实处。在专项治理行动中,要严格掌握政策,注意工作方法,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音像市场的治理整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北省实施文化市场管理责任制的规定》,认真追究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失职失察人员的责任,对通风报信、提供保护、干扰执法者,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切实形成专项治理的强大合力。各级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真正形成专项治理的强大合力。文化行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音像市场主管部门的责任,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共同做好对违法违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查处工作和对音像制品集中经营场所的压缩整顿等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治安管理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各种安全隐患,依法严厉打击制作、复制、出售、出租和传播淫秽、反动音像制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前置审核批准的有关规定,会同文化行政部门做好对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重新审核登记工作。对未经文化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并颁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要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有违法违规活动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非法设立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要坚决取缔。
(三)要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各地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治理工作宣传计划,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音像市场管理的法规政策,宣传开展音像市场专项治理的重大意义,及时向社会公布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和所取得的成果,并对典型案件适当曝光。要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和支持专项治理行动,引导音像制品经营者进一步增强守法经营的意识。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各有关部门的举报电话,并建立必要的奖励制度,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打击音像制品非法经营活动的良好局面。
(四)建立专项治理定期汇报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专项治理行动的开展情况,日常工作情况每周报送一次,重大情况或案件要及时报送。各市有关部门要在12月15日前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此次专项治理行动的总结材料;省有关部门将对全省音像市场专项治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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