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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402
  • 【发布文号】晋政发[2000]34号
  • 【发布日期】2000-09-14
  • 【生效日期】2000-09-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

(晋政发〔2000〕34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
1999年以来,全省各级政府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努力工作,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工作进展普遍比较缓慢,一些地方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仍有等、看思想。为此,各级政府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99〕4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步伐,在年内基本建立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和近期目标任务
加快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一项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战略任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支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必要条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工获得基本医疗服务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基础性保障,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就是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按照这一 目标要求,我省要在2000年年底基本建立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人数达到50%以上;2001年达到70%以上;2002年基本实现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二、尽快理顺医疗保险管理体制
当前,各地要尽快理顺医疗保险管理体制,落实经办机构,加强队伍建设。要按照中编办《关于省级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及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办〔1998〕8号)和《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理顺地方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函》(中编办函〔1999〕98号)的要求,在机构改革之前,先将医疗保险职能划归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同时,要建立健全省、地(市)、县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主要负责本地区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和管理等项工作。要充实加强医疗保险干部队伍,并有目的、有计划、分层次地对医疗保险干部进行培训,进一步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

三、要注意解决好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过程中的一些重点问题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关系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在落实各项决策中要特别注意解决好一些重点问题。
(一)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各地要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的覆盖范围,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初期,为了便于起步,可本着先易后难,先大后小的原则,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合理确定启动实施范围,渐次推进,逐步扩大覆盖面。
(二)妥善解决大病和慢性病患者的医疗保险问题。大病患者尽管为数不多,但往往对其家庭生活构成严重影响;大额慢性病患者,通常在门诊治疗,但费用完全由个人负担确实难以承受。对大病患者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可以由经办机构建立大病医疗保险互助基金或补充医疗保险,也可以积极探索发展商业保险等多种途径解决;对大额慢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在明确划分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支付范围前提下,可适当加大个人自付比例,将部分大额慢性病的门诊医疗费用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三)做好贫困县、困难企业职工参保工作。一些贫困县筹资比例较低,可先建立统筹基金,解决大病保险问题;在一个统筹地区,对少数实在没有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困难企业的标准为连续3个月或一年度累计6个月停发职工工资的企业),从解决目前职工大病医疗的角度出发,可以适当降低企业缴费比例,先从建立统筹基金起步,再创造条件逐步过渡完善,但要坚持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并从企业缴费中为其退休人员划入相当于本人退休费2%的个人帐户金额。实行这一办法的贫困县经地(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厅、省财政厅审批;困难企业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批。
(四)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强制性的社会保险,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中央和省属单位在内,除中央和省另有规定外,都应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对拒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拒绝缴费的用人单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要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加大处罚力度,同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能从统筹基金中为其职工支付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只支付职工参保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前的医疗费用仍由原渠道解决。
(五)允许职工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要引入竞争机制,允许职工选择不同级别、不同类型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允许职工选择医生,职工持医生处方可以在医院药房购药,也可以到定点药店购药,进一步推动医疗机构深化改革,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方便职工群众。
(六)大力推进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要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延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承担居民的医疗保健服务,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社区服务组织、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要合理分工,建立规范的双向转诊制度,做到“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以优化医疗资源的配置。

四、要管好、用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医疗保险基金是参保职工的“救命钱”,不允许搞任何形式的投资,不能挤占挪用,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履行好职责。要做好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征缴、建帐、支付和监控,要建立内部的财务、审计等制度,把责任落实到人,堵塞管理漏洞,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有效运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五、要加大组织实施力度
各地(市)要按照我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目标任务,制定工作计划,调整工作布局,加快工作节奏,层层建立目标责任制,把任务落实到人。到2000年9月底前。各地(市)必须正式启动运行。
要加强指导督促工作,对省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重点联系地(市)(阳泉市、晋城市、运城地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重点帮助,及时总结运行中的经验和问题。各地(市)也要确定2-3个县(市)作为本地区的重点联系县(市),充分发挥重点联系县(市)的引导、带动、示范和辐射作用,用抓点带面方法,全面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自2000年9月起,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月通报各地的进展情况,同时,要对各地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进行专项督查工作。

六、要切实加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根据国务院的总体要求,2000年年底前要基本建立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任务很重,难度很大,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互为条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涉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药品监督、财政、计划、物价、经贸等部门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推进改革工作。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向职工群众宣传政策,以取得广大职工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山西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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