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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侨务办公室关于 推进我区华侨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2000]42号
  • 【发布日期】2000-08-28
  • 【生效日期】2000-08-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侨务办公室关于 推进我区华侨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侨务办公室关于
推进我区华侨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桂政发〔2000〕42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侨务办公室《关于推进我区华侨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0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推进我区华侨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
(自治区侨务办公室 2000年8月1日)

我区华侨企业(华侨农林场、华侨工厂)是国家集中安置归难侨的生产基地,办好华侨企业对扩大对外开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重要意义。1997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对我区华侨企业领导体制进行了改革,改革后华侨企业由企业所在的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各有关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为华侨企业解决了不少实际问题。但是,由于传统体制的影响及历史形成的问题等原因,华侨企业目前仍然是机制不活、负担沉重、发展滞后。为了加快我区华侨企业的发展,转换经营机制,尽快改变其落后面貌,保障归难侨生产、生活的稳定和提高,现就推进我区华侨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我区华侨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思想与要求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深化华侨农场经济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61号)精神,我区华侨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思想与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进一步推进华侨企业经济体制改革,结合政权建设,搞好属地管理,实现政企分开,社会职能的剥离;充分发挥华侨的优势,扩大对外开放;抓住西部大开发的机遇,认真搞好发展规划,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增强市场竞争意识,建立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机制,完善以职工家庭承包为主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加快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等制度的改革;教育和引导广大归难侨和职工转变思想观念,调动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扭亏增盈能力,不断提高归难侨和职工的生活水平;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把华侨企业办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农工贸综合经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人实体。经过3至5年的努力,使华侨企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进一步理顺我区华侨企业的管理体制
(一)切实把对华侨企业的领导管理权落到实处。自治区已决定把华侨企业改由所在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领导,这种领导体制的改变,不是简单的管理权限转移,而是要彻底改变华侨企业长期以来形成的封闭体制,使其各方面的工作与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相衔接,真正纳入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规划,使华侨企业成为当地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引进外资的基地,使归难侨和广大职工尽快脱困致富。有关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把对华侨企业的领导管理权落到实处,进一步理顺隶属关系,属哪一级就那一级管理。把人财物的管理与责权利挂钩,不再搞托管。要切实加强对华侨企业的领导和管理,将其列入当地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
(二)把华侨企业纳入所在地区、市、县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编报安排项目、财政预算等计划时,要把华侨企业列进去,并给予适当照顾。“十五”期间,应着力抓好华侨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问题,增强发展后劲,把解决当前的突出问题与长远发展结合起来,为华侨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三)从实际出发,多形式解决华侨企业管理体制问题。华侨企业要在剥离行政和社会职能的基础上,按公司化改制,办成真正的独立企业法人实体。已经在华侨农场辖区内设立管理区(投资区)的,有关地、市要明确职能和管理权限,使管理区获得更好的发展。新设立管理区的,仍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华侨企业领导体制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7〕28号)的规定进行。不管采取何种形式,都要照顾安置归难侨的特点,都要有利于企业的稳定和发展,有利于职工生活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尽快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融合。

三、分离华侨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切实减轻企业的负担
按照国办发〔1995〕61号和桂政发〔1997〕28号文件精神,华侨企业自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安派出所等社会服务机构,在2001年前,交由所在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归口管理。各有关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地办理好华侨企业社会服务机构归口管理的各项移交工作。
(一)场(厂)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卫生院(所)、公安派出所的国有资产(土地、房屋、设施、设备、物资等)实行整体移交;在职人员原则上实行整体移交;代课教师或未取得相应业务职称的人员,经县级以上业务部门考核不合格的由场(厂)进行安置;在册离退休人员也实行整体移交。移交后分别由所在地区、市、县教育、卫生、公安部门管理,所需人员编制由地区、市、县编制部门统筹解决,员工(含离退休人员)的各项政治待遇与市、县同类人员相同。具体的移交办法,由所在地区行署、市、县华侨企业领导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教育、卫生、公安、财政等部门研究提出移交管理实施办法,经所在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资产、人员划转手续。
(二)场(厂)办的社会服务机构交由所在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归口管理后,有关经费问题,除了自治区财政在“十五”期间继续核拨给各场(厂)的华侨农场事业费外,按现行财政体制纳入地区、市、县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四、深化农业改革,不断完善职工家庭农业承包生产责任制
华侨农林场深化农业改革,应围绕建立和完善职工家庭承包这个核心,通过确立和稳定土地承包经营关系,建立健全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充分尊重职工意愿的基础上,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加快农业经济发展和增加职工收入。
(一)华侨农林场土地属国家所有,职工通过与农林场的契约形式,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有偿使用,自主经营。土地承包应适当延长,可以一定30年不变。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确有必要进行土地调整的,应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进行,也可以通过“动帐不动地”的办法解决。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农林场同意,允许职工在承包期内,对承包标的依法转包、转让、互换、入股。要注意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各种行之有效的职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实行“两费自理”(生产费、生活费自理)、“四到户”(土地作物承包、核算、盈亏、风险到户)的职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形式,应大力推行。各场可根据自身的特点,实行连片统一规划种植,地面长期作物作价转让,由职工家庭自主经营,也可以由职工家庭自选项目,自主经营,约定如数上交土地使用费及合理负担额。在“两费自理”的做法上,应采取职工自己投入或以产品抵交的办法,也可以采取预借年终统一结算的办法。对确有困难的归难侨和职工,应在一定时期内在上交或预借“两费”中给予适当的照顾和扶持。土地资源较丰富的农林场,应鼓励职工或外单位、个人长期租赁或承包荒山荒地荒水,鼓励种养能手承包或领衔承包一定规模的农业,发展规模经营,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率。
(三)建立健全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华侨农林场要按照“农场+职工家庭承包户”的经营体制加强管理和做好服务、指导工作。一是要认真抓好农田基本建设,增加对农田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二是结合当地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市场为导向,合理规划农业生产布局,引导职工发展名特优适销对路农产品,加快“两区”(现代农业示范区、出口创汇农业生产区)、“三田”(吨粮田、吨糖田、万元田)的建设,搞好农业产业化经营。三是加强对职工的技术指导,生产资料供应,新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推广应用及市场信息、销售等服务,指导和帮助职工建立健全家庭经营核算制度,做好生产环节中有关问题的协调工作。四是依法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做好承包合同的续订、签证、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教育职工严格履行承包合同权利和义务,并组织合同兑现。五是搞好农产品加工增值,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增加职工收入,增强华侨农林场扭亏增盈能力。

五、大力调整经济结构,放开搞活华侨企业
华侨企业要面向市场着力转换经营机制,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在巩固、提高国有、集体经济的同时,大力发展外资、私营、股份合作以及职工自营经济。有条件的要通过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组建企业集团,吸收多方面资金,形成多元化投资和经营。场办企业应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实行独立核算,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股份合作、出售、托管、嫁接等形式,放开搞活。要抓住西部大开发的机遇,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农业结构的调整,要按照自治区党委提出的“1234610”工作思路,围绕增加职工收入和当地区域经济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华侨农林场土地资源的优势,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依托,着力抓好“吨粮田”、“吨糖田”和“万元田”建设。要推广优良品种,加快低产田改造,切实提高单产、品质和效益。林业要优化林种结构,大力营造速生丰产林,搞好综合利用,提高林业的综合效益。畜牧业要大力发展草食型和节粮型畜禽,着重抓好瘦肉型猪、牛、羊、禽及淡水养殖的科技饲养,提高市场占有率。要建立一批现代农业示范区和出口创汇生产基地,辐射和带动周边农村的发展。工业结构的调整要着力抓好技术改造和创新,充分发挥现有厂房、设备的潜力,搞好科技含量高、市场有竞争力的新产品开发,争创名牌;要积极发展加工贸易,特别注意搞好农产品深加工,降低成本,逐步实现产业化经营,提高经济效益。发展第三产业要和发展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认真做好规划,抓好服务性资源开发项目,建立商品集散地和交易中心,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要充分发挥华侨的优势,加大对外开放力度,以项目为中心,进一步搞好引资引智工作,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

六、抓好华侨企业内部各项制度的改革,加强企业管理
华侨企业要按照自治区关于国有企业整顿的要求,精简机构,减少非生产性人员,建立管理人员能上能下,竞争或聘任上岗机制。要通过清理劳动力和核查农用土地等工作,改革劳动用工制度,从2000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自然增长劳动力的管理办法。华侨农林场脱产管理人员(不含场办企业管理和农林、工副业科技人员)占全场总人口的比例不得超过10‰。执行企业工资分配制度,体现工效挂钩、按劳分配原则。华侨工厂和场办工业也要做好减员增效、再就业工作。对已经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华侨企业的下岗职工,当地政府要将其纳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范围。华侨农林场要按规定参加全区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医疗保险制度和住房改革按有关规定进行,鼓励归难侨和职工自建或集资建住房,不断改善居住条件。要强化企业管理,提高科学水平,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改进和加强经济核算,堵塞各种漏洞,努力扭亏增盈。

七、继续给予扶持,增强华侨企业自我发展的能力
鉴于华侨企业的特殊性和困难状况,自治区人民政府除多渠道争取必要支持外,同意在“十五”期间对华侨企业继续给予扶持:(1)继续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划转华侨企业经费的通知》(桂财农字〔1997〕80号)核定下划给华侨企业的亏损补贴和华侨农场事业费基数执行,有关地区、市、县财政部门要确保资金到位,并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增加对华侨企业的支持。(2)由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每年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的基建投资数,综合平衡后安排一定的基建投资,作为国家投资的配套资金,用于华侨农林场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地区、市、县也要将华侨企业的项目列入当年计划通盘考虑,安排相应的资金,并且按照扶贫攻坚的政策要求,安排一些脱贫项目,支持贫困农林场尽快改变面貌。(3)对困难华侨企业缴纳的税收,属于地方财政收入部分,可由企业申报经所在地政府同意,在安排财政支出时给予适当的照顾。

八、加强领导和协调,为华侨企业改革和发展做好服务工作
全面推进我区华侨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是一项紧迫的任务,也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上下各方面的通力合作。有关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华侨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并有一名副职领导具体抓,确保华侨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工作顺利进行。要建立健全各级华侨企业领导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为华侨企业的解困、改革和发展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并认真组织落实。要组织强有力的工作小组深入到华侨企业,抓好企业的领导班子建设,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和帮助各场(厂)一手抓改革,一手抓生产经营。华侨企业内部改革实施方案的制定应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充分体现广大归难侨和职工的意愿,使大家从维护稳定和促进发展的大局出发,支持改革,参与改革。
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我区华侨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帮助解决其在改革和发展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侨务部门要在开展为侨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工作中,加强对华侨企业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一道,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政策,切实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做好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支持和鼓励他们通过辛勤劳动,尽快脱困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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