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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山西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
  • 【发布单位】80402
  • 【发布文号】晋办发[2000]35号
  • 【发布日期】2000-08-17
  • 【生效日期】2000-08-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山西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山西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

(试行)》的通知
(晋办发〔2000〕35号二000年八月十七日)

各地、市、县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山西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山西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促进全省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以下简称《规定》)和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晋发〔1999〕13号)的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要坚持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分级负责,下考一级;定性考评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第三条 考核对象是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领导成员。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根据中发〔1998〕16号和晋发〔1999〕13号文件要求,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组,并能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建立健全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计划安排,有任务分解,有督促检查和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措施,每半年有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的书面报告,年终有总结报告;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二)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的情况。
按照中发〔1998〕16号和晋发〔1999〕13号文件规定的责任内容,根据当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具体任务,结合自身实际,组织和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等各项工作,特别要突出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责任追究:因没有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而出现重大经济损失,重大事故和恶性事件,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对领导成员按照任务分解中所承担的具体内容进行考核。
(三)领导班子成员遵守政治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领导班子成员带头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自觉遵守政治纪律,保证政令畅通;贯彻执行《廉政准则》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按照要求认真自查自纠;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纪违法和不廉洁问题。

第五条 组织实施。
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各级纪委牵头,党委、政府办公厅(室)和组织、宣传、人事、监察等有关部门参加,实行逐级考核。省委、省政府考核地、市和省直机关各部门的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地、市党委、行署、政府考核县、市、区和地、市直属机关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市、区委、政府考核乡、镇和县、市、区直属机关各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考核一般在年终进行。专项考核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实绩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同步进行时,纪检监察机关要抽调相应的力量参与,重点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专项考核单独进行时,考核的时间要在干部整体实绩考核之前,以便于将专项考核结果纳入总体考核之中。
除进行年度考核外,还要加强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日常检查监督,具体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日常检查监督情况要作为年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考核标准。
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各档次评定的具体标准为:
(一)领导班子。
1、优秀:①真正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做到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②能结合本地、本系统、本单位的实际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积极主动,有开创性。③党政领导班子的正职在该年度的责任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档次,班子其他成员全部被评为良好以上档次。④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该年度内无违纪违法行为;对本地、本部门发生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能态度坚决、旗帜鲜明地配合有关部门查处。⑤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中,干部群众对党政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满意率达到80率以上。
2、良好:①能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基本做到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②能结合本地、本系统、本单位的实际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③党政领导班子的成员全部被评为良好以上档次。④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该年度内无违纪违法行为;对本地、本部门发生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能态度坚决地配合有关部门查处。⑤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中,干部群众对党政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满意率达到70%以上。
3、合格:①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上了一定的位置,基本上能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配合起来抓。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该年度的责任考核中全部被评为合格以上档次。③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本地、本部门在该年度内无重大违纪违法行为;对本地、本部门发生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基本上能认真查处。④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中,干部群众对党政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满意率达到50%以上。
4、不合格:①没有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上重要议程,没有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②未能结合本地、本系统、本单位的实际完成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各项任务。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该年度的责任考核中有被评为不合格档次的。④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或本地、本部门在该年度内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未能认真查处,甚至有包庇行为。⑤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中,干部群众对党政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满意率不达50%(不含50%)。
(二)领导干部。
1、优秀:①认真履行《规定》中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要求,工作积极主动,有创造性,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负责,敢抓敢管,坚持原则。②直接管辖的工作范围内无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发生,或对发现的问题能够进行及时、果断地处理。③自觉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无违纪违法问题。④在年度考核中优秀票达到80%以上。
2、良好:①认真履行《规定》中领导干部的责任要求,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负责。②直接管辖范围内无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发生,或对发现的问题能够进行及时、果断的处理。③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无违纪违法问题。④在年度考核中优秀和良好票累计达到80%以上。
3、合格:①能履行《规定》中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要求,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负责。②直接管辖的范围内无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发生,或对发现的问题能够进行处理。③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无违纪违法问题。④年度考核中优秀和良好票累计达到60%以上。
4、不合格:①不能履行《规定》中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要求,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不认真负责。②对直接管辖的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不处理。③有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之一的行为或有其他违纪违法问题。④年度责任考核中不合格票达到30%以上。
评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档次,可以通过综合分析各项考核指标进行确定,也可以采取百分考核的方法,按得分多少确定。

第七条 考核程序。
(一)听取或审阅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关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的述职报告或总结汇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与干部实绩考核同步进行时,领导班子和每一名班子成员在述职时都要对照责任分解内容,报告自己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和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情况。在接受纪委组织的专项考核时,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都要提供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的专题汇报材料。领导班子的述职报告或专题汇报材料,要以党委(党组)的名义作出,由主要负责同志(一般由班子正职)作述职报告或向考核组作汇报。
(二)查阅有关资料。查阅范围包括领导班子专门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会议记录,制发的文件,主要领导关于党风廉政工作的讲话稿、批办的案件和信访件,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和实施责任追究案例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收入申报、礼品登记、乘车、住房、通讯工具使用等《廉政档案》资料。
(三)组织民主测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与干部实绩考核同步进行的,可按有关规定一并进行民主测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与干部实绩考核分步进行的,在适当范围内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民主测评。
(四)采取召开座谈会或个别座谈的方式听取意见,了解领导班子及领导成员个人述职报告的真实程度。

第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与干部实绩考核同步进行时,考核组根据考核结果,对照本考核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标准,对被考核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归属的档次提出初步意见,按干部实绩考核程序,纳入总体考核之中。在组织专项考核时,考核组提出初步意见后报纪委,纪委结合平时掌握情况,按照干部实绩考核程序,向同级党委提出等次意见。

第九条 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力度大、效果非常明显或个人廉洁自律特别突出的,考核组要提出建议,上级党委(党组)应给予表彰、奖励,并作为提拔使用的依据。

第十条 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中低于“良好”档次,干部实绩综合评价均不得称“实绩突出”,并分别由上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该领导班子正职,或由领导班子正职对该领导成员进行方式诫勉谈话。领导班子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要对该领导班子进行必要的调整,该班子正职不得继续担任重要职务;领导班子成员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也要进行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 加强监督,严格纪律。
(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就责任考核工作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制度。每年要结合上年度责任考核工作的开展,对本地、本单位贯彻执行《规定》和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或抽查。还要结合纪检监察工作的实际,开展日常的督促检查。发现好的先进典型,要及时总结推广;发现问题要立即纠正,较严重的要提出追究意见。
(二)严格执行纪律,对不认真履行《规定》中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责任要求的,或有属《规定》所列应进行责任追究的六种情形之一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作出相应的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考核中发现严重问题的,考核组要及时向党委(党组)报告,由党委(党组)责成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

第十三条 负责考核的部门,要将对被考核的地方、部门或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结果、评价材料,报本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组审定,考核结果、评价材料由各级纪委负责,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各地、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考核办法或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山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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