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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81402
  • 【发布文号】赣发[2000]20号
  • 【发布日期】2000-08-16
  • 【生效日期】2000-08-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通知

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通知

(2000年8月16日赣发〔2000〕20号)

各地、市、县委,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以下简称《决定》),是在世纪之交,党中央、国务院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出的重要决策,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一个纲领性文件。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对于推动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健康、稳定、持续发展,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为此,特就我省贯彻落实《决定》精神提出以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极端重要性和艰巨性
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过20多年来特别是90年代以来的艰苦努力,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出生率逐年下降,妇女总和生育率已降到更替水平以下,人口再生产类型已实现从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到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历史性转变,从而有力地促进了我省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的改善。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我省的低生育水平还很不稳定,有的地方生育率还比较高,传统生育观念的影响还将长期存在,实行计划生育仍有相当的难度,任何政策的偏差、工作的失误以及外部环境的不利影响,都可能导致生育率的回升。稳定低生育水平,严格控制人口增长,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依然是一项极为艰巨的任务。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克服盲目乐观、麻痹松懈情绪,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保持清醒头脑,坚持科学态度,一年接一年,一届接一届,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二、明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目的,进一步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完善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社会保障措施和管理服务体系,积极开展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使育龄群众享有基本的生殖保健服务,逐步形成新的婚育观念和生育文化。今后10年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奋斗目标是:到2010年末,全省人口总数控制在4740万以内,年均人口出生率不超过15‰;出生人口素质明显提高;出生婴儿性别比趋向正常。

三、严格执行现行生育政策
要积极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按《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合理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坚决控制计划外生育。党员、干部要带头实行计划生育,不得利用职权超生。干部超生的,一律给予政纪处分,不能担任领导职务;党员超生的,给予党纪处分。

四、切实加强村级基层基础建设
要以创建计划生育合格村活动为载体,积极建立民主管理、村务公开、优质服务的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努力提高村民自治能力。要结合贯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加强村级班子和计划生育队伍、阵地、制度建设,把推行计划生育与推进村民自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创建文明家庭、培育“四有”新型农民、整顿社会风气结合起来,制定规划,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经过努力。使我省绝大多数农村都能达到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要求。要通过典型带动,重点帮促,使一些后进村尽快改变面貌,能够跟上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步伐。逐步形成“县指导、乡负责、村自治、户落实”的工作运行机制。

五、强化城镇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要积极建立“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工科学、协调有力”的城市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加快属地化管理步伐。要把计划生育纳入城市社区建设的总体规划,进一步强化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落实好管理与服务的双重职责。要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下岗职工、再婚人员和口袋户口、空挂户口、人户分离等特殊人群的管理。对流动人口要坚持在流入地和流出地共同负责的基础上,以流入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要围绕办证、租房、用工等环节,落实好公安、工商、税务、劳动保障、卫生、房产管理等部门的责任,形成有效的管理和服务网络,努力为流动人口提供多方面的服务。

六、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要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制建设,逐步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体系。加强计划生育法制教育,增强干部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不做违法违纪的事情。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坚持“七个不准”的通知》(国计生政字〔1995〕138号)精神。各有关部门要从严查处做假手术、开假证明、作假鉴定和非法做胎儿性别鉴定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人和事。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全面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

七、搞好宣传教育
各级党委要把人口理论作为中心学习组的学习内容,坚持每年至少学习一次。宣传、教育、科技、文化等部门要利用各种传媒,大力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公益性宣传。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和文化、卫生、科技“三下乡”活动。各级党校、行政干部学校、团校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作为教学的重要内容,中等以上学校普遍开设人口及青春期、性保健课程。

八、大力开展优质服务
各级党委、政府要本着完善功能、提高素质、规范管理、优质服务的精神,紧紧依靠科技进步,进一步强化县、乡、村计划生育服务站、所、室建设,形成以县站为龙头、乡所为主体、村室为基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并以此为载体,把避孕、节育服务与生殖健康、优生优育服务结合起来,积极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要努力提高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及时率,提高育龄群众的健康水平。

九、完善利益导向机制
要认真落实《条例》规定的有关晚婚晚育和领证独生子女的各项奖励政策。在农村土地承包、扶贫开发、小城镇建设、就业安置、学生分配等方面,对独生子女户、双女绝育户、计划生育困难户给予倾斜照顾。要不断完善“三结合”的扶持政策,把计划生育与发展经济、增进家庭幸福、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大力实施“计生富民工程”,动员有关部门在信息、技术、资金、项目、生产、经营等方面对计划生育户给予优先扶持。要逐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积极为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绝育户办理社会养老保险,让群众真正感到实行计划生育政治上光荣、经济上实惠、家庭生活上幸福。要大力发展社会养老事业,从根本上解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鼓励更多的夫妻终生只要一个孩子。

十、切实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摆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首要位置,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党政领导和计划生育部门分线考核,落实“一票否决”制度。省委、省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全省计划生育工作座谈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全省计划生育工作会,并每年考核地市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情况。各地市和省直有关部门每年要向省委、省政府专题报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组织、纪检等部门要把领导干部落实计划生育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衡量政绩和选拔、奖惩的重要内容和条件,任期内逐年考核,离任时进行审计,对工作失职的要追究责任。
纪检监察、组织、宣传和计划、教育、科技、公安、民政、司法、财税、人事、劳动保障、建设、国土资源、农业、文化、卫生、广播电视、统计、工商等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落实《决定》的具体措施和政策规定。要建立系统垂直负责的工作机制,做到与本部门的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助党委和政府组织、协调、督促、推动各部门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要在组织群众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各级各部门在研究制定政策时,都要考虑到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有利于控制人口数量,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质。今后,凡是有利于计划生育的政策都要积极出台,不利于计划生育的政策都不得出台,已经出台的要修改完善,相抵触的要坚决废止。
省委、省政府继续实行计划生育“三为主”先进县、计划生育红旗县、计划生育重点管理县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对“三为主”先进县、计划生育红旗县,经过考核合格的,由省委、省政府正式命名;考核不合格的,取消“三为主”先进县、计划生育红旗县资格。计划生育重点管理县,在重点管理期间,不能评为综合先进,党政一把手不能提拔。

十一、努力增加投入
各级财政要逐年增加对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投入,增加幅度要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全省在2001年要力争达到人均增加1元,其中省本级增加220万元;到2005年,计划生育事业费力争达到人均10元。要加强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力度,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上缴同级财政。社会抚养费、乡统筹费纳入同级财政后,财政相应增加计划生育经费的投入。

十二、加强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
要继续贯彻赣编发〔1996〕67号文件精神,切实稳定和加强各级计划生育机构。要妥善解决计划生育聘干的遗留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及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计划生育干部队伍特别是乡(街道)、村(居委会)基层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落实人员、任务、报酬。要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计划生育干部。
以上通知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并按照《决定》和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贯彻落实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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