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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
  • 【发布单位】80602
  • 【发布文号】辽委发[2000]27号
  • 【发布日期】2000-08-15
  • 【生效日期】2000-08-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

(试行)
(2000年8月15日辽委发〔2000〕27号)

随着城市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我省城市基层组织管理出现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新情况、新问题。改革和健全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推进社区建设势在必行。大力推进社区建设,是加强社会保障、社会就业、社会稳定工作的重大措施。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社区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把社区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为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服务,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改革和健全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组织体系,加强队伍建设,健全社区职能,完善基础设施,规范社区管理,全面推进社区建设,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立足社区、服务居民,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文化素质和社区文明程度,满足社区居民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
二是各方参与,共驻共建。社区组织要充分发挥社区内经济、社会中介等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及居民群众的作用,合理利用社区内的智力、物力、财物资源,形成资源共享,各方参与,共建社区的局面。
三是民主自治,政府指导。社区建设要充分体制民主自治,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在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在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范围内开展工作,实现社区成员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四是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要以社区服务为主要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社区建设目标,先易后难,注重实效,多办并办好得民心的实事。

二、建设目标与实施步骤
(三)建设目标。
以居住地为特征,以居民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为纽带,以社区(居民)委员会为依托,充分发挥党的领导作用,坚持政府指导、社区自治、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原则,形成共居一域、共同管理,共建文明社区、共保社区平安的社会化管理的运行机制,创建具有我省特色的社区建设模式。
(四)实施步骤。
在工作安排上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到今年年底,在全省全面推广社区建设的典型经验,普遍解决社区建设中的基础设施、办公经费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者补贴问题,完成规模调整、划定社区、建立新型社区组织机构,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者,健全社区各项规章制度,初步构建起社区建设的组织机构框架。第二阶段,从2001年1月到2002年底,社区各种工作关系基本理顺,社区内部运行机制基本健全,社区的综合性功能得到加强,全社会的社区意识明显提高,实现城市社区建设规范化。

三、建设内容与工作任务
(五)主要内容。
社区服务。适应社区居民不断提高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开展面向社区残疾人、老年人、少年儿童、优抚对象和社会困难群体的公益福利型服务,面向社区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面向属地单位的社会化服务。
社区保障。设立社会救助工作站,受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受理社区内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家庭收入、组织居民代表评议、办理上报事宜,并做好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社区内贫困群众的社会救济和社会互助工作。通过提供家政服务等工作岗位,积极安排下岗职工;广泛收集就业信息,向有关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社区文化教育。积极发展社区文化事业,利用街道文化站、社区多功能活动室、社区广场等场所,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利用社区内的各种专栏、板报宣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加强对社区成员的社会主义教育、政治思想教育和科学文化教育。
社区环境卫生。做好社区净化、绿化、美化工作,大力治理脏、乱、差,创造和谐、美观的人居环境;积极抓好以医疗、计划生育、康复、保健、疾病预防、健康教育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卫生服务,设置医疗网点,开展一般性医疗、保健和康复服务。
社区治安。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络,设立社区警务室,健全社会治安防范体系,实行群访群治;组织开展经常性、群众性的法制教育、法律咨询、民事调解,加强对“两劳”释解人员的安置帮教和流动人口的管理,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

四、规模设置与组织机构
(六)规模设置。
按照有利于社区自治和管理、充分发挥服务功能的原则,考虑社区居民的心理归属感,对原居民委员会的辖区作适当调整,根据新建社区的不同特点划分为三种类型:依职工家庭居住区划分的“单位型”社区;依街巷界线划分的“地缘型”社区;依独立居民小区划分的“单元型”社区。社区户数一般为1000户至3000户左右。
新社区要根据社区成员的认同感、归属感和国家地名管理的有关规定冠名,设立各具特色的社区标志。
(七)社区组织机构。
社区组织体系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党组织组成。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是社区的决策机构,社区成员代表由本社区居民和驻社区单位依照规定程序推选产生。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由50至100名居民代表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其主要职责是: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工作计划;评议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对不称职的成员进行罢免;讨论决定社区建设重大事项;评议物业公司工作;反馈居民意见和建议。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任期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同,任期3年。
社区(居民)委员会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一般由3至5人组成,年龄一般应在50岁左右,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和较强的政治、业务素质。其中正、副主任各1人,实行专职制。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社区居民管理社区公共事务,在政府有关部门及政府派出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执行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草拟社区章程和工作制度;处理社区的日常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社区保障、人民调解、治安保卫、计划生育、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和中介组织,在其领导下开展社区日常工作。同时,建立以院长、楼长、组长、居民代表、社区志愿者为主体的工作队伍。要注意加强社区中介组织和社区志愿者队伍的建设,建立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志愿者相结合的社区工作队伍,形成社区服务网络。
社区党组织
根据《党章》有关规定及社区党员数量,在社区设立党的基层组织。社区党组织是社区的领导核心,在街道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认真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团结、组织党员和群众完成本社区所担负的各项任务;支持和保证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发挥党员在社区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密切联系群众,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凡暂住人口中的党员、无工作单位的社区居民中的党员、尚未分配工作的学生中的党员和退伍军人中的党员、异地安置的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党员的组织关系,均转入社区党组织,参与社区党组织的活动。

五、加大投入与改善条件
(八)切实解决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问题。
在新建小区时,开发单位要为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置办公室和社区服务站(含警务室),供社区(居民)委员会无偿使用,并免缴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配套费。现有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达不到标准的,要采取措施,逐步解决,没有房源的可采取租、借、建等办法解决。
(九)合理解决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者补贴和办公经费问题。
要认真落实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者补贴和办法经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配备办公电话,逐步配齐微机,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政府承担。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建立多种形式的资金投入渠道,解决社区建设经费不足的问题。要充分动员社区成员和社会力量,办好社区的事情。

六、明确职能与完善功能
(十)各级政府要在机构改革中实现政社分开、管理重心下移,逐步完善社区职能。
1.自治职能
民主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城市社区群众性自治组织,其组成人员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民主决策。社区的重大事项,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策,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执行。
民主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执行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对社区内的公共事务进行具体管理;社区的办公经费和社区服务收入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管理和支配。
民主监督。社会成员(包括社区居民、驻社区单位)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实行民主监督,对不称职的社会(居民)委员会工作者,可以向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提出撤换、罢免建议。
2.协助职能
社区(居民)委员会除履行属于自治范畴的职责外,要协助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工作。
3.监督职能
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社区成员对政府的工作依法进行评议。对居住在社区内的党员干部的社会表现进行监督和评议;对物业公司的工作进行监督,组织业主对物业公司进行评议。
(十一)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需要社区协管、协办的工作,按照工作项目,应拨给社区一定比例的工作经费。工作经费由财政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核定和落实。

七、加强领导与明确责任
(十二)为了推进社区建设工作,省市要成立社区建设领导组织,区及其派出机构要成立社区建设指导组织,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负责社区建设的规划制订、综合协调和工作指导。
(十三)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协调一致,把加强社区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民政部门负责社区建设规划、有关政策法规的起草和日常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总结社区建设的经验,提出加强和改进社区建设的意见;组织部门负责基层党的组织建设,研究社区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方式,深入开展党群共建文明社区活动,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和党员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财政部门负责社区建设预算内经费列项、资金投入、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者补贴和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并随着经济的增长,逐年加大投入;建设部门负责在新建小区中无偿配置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等;公安部门负责社区的社会治安,在社区内配备警务力量,维护社区治安稳定;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社区中的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律宣传、咨询、调解、援助等服务工作;工商、税务部门要鼓励、支持社区发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事业,对社区兴办的社区服务网点在收费、场地等方面要给予优惠和照顾;群团组织要以社区(居民)委员会为依托,做好社区的群团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社区建设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勇于探索,大胆开拓,不断总结社区建设的新鲜经验,健全社区服务功能,完善社区管理体制,推动全省社区建设工作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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