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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快 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502
  • 【发布文号】陕政办发[2000]82号
  • 【发布日期】2000-08-08
  • 【生效日期】2000-08-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快 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快
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0〕82号2000年8月8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民政厅、省计委、经贸委、教育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外经贸厅、卫生厅、国税局、地税局拟定的《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计委、陕西省经贸委、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劳动保障厅、陕西省土地局、陕西省建设厅陕西省外经贸厅、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国税局、陕西省地税局 2000年7月19日)

为了加快推进我省社会福利事业改革与发展步伐,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精神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新中国成立5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下,在省委、省政府的重视关怀下,我省以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社会特殊困难群体为主要对象的社会福利事业有了较快发展,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全国范围内,我省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相对滞后,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福利服务需求日益增长的需要。主要表现:一方面社会福利由国家、集体包办,存在着资金不足、福利机构少、规模小、服务水平低等问题;另一方面我省人口老龄化的趋势明显,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长快,特别是随着家庭小型化的发展,社会化养老的需求迅速增长。目前我省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占总人口近10%,达到352万人。为此,必须从长远和全局出发,广泛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大力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切实把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加快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步伐。这对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促进社会稳定和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于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推动西部经济大开发,增加就业,也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切实可行的。全社会对社会福利需求的急剧增长,使社会福利社会化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经济实力的增强,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道德水平的不断提高,为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后的资源与社会上闲置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和置换,国内外一些社会团体、慈善组织和个人的积极参与(捐助或投资),社区服务中养老、托幼和助残等系列化服务的蓬勃发展,为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指导思想、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立足我省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抓住西部大开发的良好机遇,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在供养方式上坚持以居家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社会福利机构为补充的发展方向,探索出一条民办公助的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新路子,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福利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我省社会福利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目标:到2005年,在我省基本建成以国家兴办社会福利机构为示范、其他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居家供养为基础的社会福利服务网络。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数量和集中收养人员的数量每年以10%左右的速度增长,尤其是老年人社会福利服务机构的数量有较大增长;各县级政府所在地和人口密集、经济发达的建制镇要加强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形成一个包括福利院、老年公寓、老年人活动中心、托老所、残疾人康复中心等标准有别、层次不同、面向社会、服务大众、城乡联动的社会福利服务网络;城市中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10张左右,普遍建立起社区福利服务设施并开展家庭护理等系列服务项目。农村90%以上的乡镇建立起以“五保”老人为主要对象,同时面向所有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的社会福利机构。各地市都要建立一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和教育能力的儿童福利院。
(三)总体要求
一是投资主体多元化。从我省的实际情况出发,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采取国家、集体和个人等多渠道投资方式,形成社会福利机构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格局。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逐年增加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重点用在一些基础性、示范性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上,同时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将一部分资金用于鼓励、支持和资助各种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采取优惠政策,鼓励集体、村(居)民自治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和外资以多种形式捐助或兴办社会福利事业;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条件自愿捐助社会福利事业,或利用闲置资源投资“面向社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福利事业;儿童福利机构在今后一段时期仍以政府管理为主。也可吸纳社会资金合办,同时通过收养、寄养、助养和接受捐赠等多种形式,走社会化发展的路子。
二是服务对象公众化。社会福利机构除确保国家供养的“三无”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或赡养人)、孤儿等特困群体的需求外,还要面向全社会老年人、残疾人,拓宽服务领域,扩大服务范围和覆盖面,并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情况,实行有偿、减免或无偿等多种服务。
三是服务方式多样化。社会福利机构和社区除集中养老、助残外,应发挥多种服务功能,为家庭服务提供支持。要大力发展社区福利服务设施和网点;建立社区福利服务体系,因地制宜地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各种福利服务。要积极推进单位福利设施社会化。
四是服务队伍专业化。要逐步提高社会福利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制定岗位专业标准和操作规范,实行职业资格和技术等级管理认证制度;加强社会福利工作系统的专业教育、在职教育及岗位技能培训,建立并完善学科建设和教材体系;大力倡导志愿者服务,加强志愿者服务队伍建设,使志愿者服务制度化、规范化。

三、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扶持优惠政策
为了充分调动和保护社会力量投资创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积极性,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给予政策上的扶持和优惠。
(一)各级政府要将社会福利机构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在基本建设计划中统筹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要划拨供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属应当采取有偿方式供地的,在地价上要适当给予优惠;属出让土地的,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应适当降低。
(三)各地在制定城市居住区规划时,无论是新区建设还是旧区改造,都应按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有关规定,将社会福利设施特别是老年人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城镇人口不足6万人的街道办事处要设立一处老年人综合福利服务设施,同时附设一处可容纳30名左右老人的养老院;城镇人口超过6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则要按上述要求增设新的老年人综合格利服务设施。要充分考虑社会福利服务对象的要求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需要,尽可能在靠近社区、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区位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施工中要严格按照规划和福利机构建设、建筑标准及规范实施,建成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对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适当减免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人防工程建设费。
(四)对社会福利机构及其提供的福利性服务和兴办的第三产业,安置残疾人的福利企业,以及单位和个人捐赠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凡国家给予税收优惠的,按照现行国家税法规定执行。对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捐赠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其捐赠款额,在计征所得税时,按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在税前扣除。凡捐资兴建社会福利项目的人士,其捐助额占项目投资总额三分之二以上的,除国家明确规定不能命名的以外,可以其名字命名项目;对为社会福利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由当地政府或民政部门授予荣誉称号。
(五)对获得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时,有关部门应优先办理;对未获得民政部门批准而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手续。
(六)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用电按当地最优惠价格收费,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收费;对其自备用井,免收地下水资源费;救护用车及生活用车,免收车辆购置附加费。对社会福利机构使用电话等电信业务要给予优惠和优先照顾。
(七)各地在制定本区域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时,要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卫生需要,积极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老年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教育等工作,鼓励并扶持社会力量兴办以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为服务对象的非盈利性医疗机构。对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可根据劳动保障部下发的《关于印发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的规定,经审查合格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对生活在福利机构的老人的就医,要放宽指定医院范围,在就近指定医院就医者,医疗费准予报销。
(八)对社会福利机构中收养(包括社会福利机构在社区和居民家庭中分散寄养)的孤儿、弃婴,在办理公证和户口时,有关部门要给提供方便;对就读于小学、初中的,要按有关规定免收杂费、书本费;对被高中(职业高中)、技校、中专、高等学校录取的,要免收学费、住宿费。
(九)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孤残人员,应积极采取措施,优先推荐就业,免费给予上岗前的培训。社会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保障职工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权益。对进入社会福利机构养老并享受社会保险的人员,社会保险机构可委托社会福利机构代办其养老金发放等服务性工作。
(十)各级政府要增加对社会福利事业的资金投入,特别要加大对国有社会福利机构的投入,使国有社会福利机构在基础设施建设等硬件方面达到国家或省级等级院标准,真正起到窗口示范作用。凡申报国家资助项目的新建、扩建、改造的社会福利机构,当地财政要给予适当补助。

四、进一步规范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
社会福利社会化是我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方向,也是社会福利事业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逐步建立起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深化社会福利机构改革,探索社会化管理的新路子,盘活存量,真正体现市场配置资源、价值规律调节;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法则,使各类社会福利机构都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合理确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目标,对社会福利机构的数量、布局、规模档次以及资金、用地等统筹安排。抓紧制定当地社会福利事业的有关法规,使社会福利事业的建设与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今后,申办社会福利机构,要严格执行民政部颁发的《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老年人福利设施要按照建设部、民政部联合颁布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进行设计和施工,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社会福利社会化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好;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推进;要注意抓好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各级民政部门要当好政府的参谋,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做好服务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协助,为社会福利社会化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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