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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实施全省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202
  • 【发布文号】黔府发[2000]27号
  • 【发布日期】2000-08-08
  • 【生效日期】2000-08-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实施全省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实施全省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意见的通知

(黔府发〔2000〕27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黔府发〔1998〕40号)精神,为加快我省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进程,推进住宅产业化,拉动经济增长,现就加快实施全省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住房分配货币化是当前一项全局性工作,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 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既能启动住房投资,又能刺激住房消费,对拉动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各地、州、市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今年4月底已进入具体实施操作阶段,要不失时机地把住房分配制度改革引向深入,切实解决困难职工的住房问题。要加大力度启动个人住房消费和投资,活跃住房市场,拉动经济增长。各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一把手要亲自过问,指定专人负责,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今年全省各地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都要取得实质性进展。 各地要从当地的实际出发,确定合理的租、售价格和补交土地收益办法。开放住房二、三级市场,推动房改房上市,启动住房有效需求。有条件的县(市、区)要把存量住房资产转化为存量补贴,把财政和单位原来用于住房建设和维护的资金转化为增量补贴。近期增量补贴可采取提高单位公积金的办法,今后逐步理入工资。对一些难点问题要进行具体分析,采取切实的解决办法,不能因此而延误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时间,更不能以任何理由违反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方针政策。为了确保方案出台实施后兑现存量补贴的资金来源,各地原挪用的住房资金要限期归还。今后,绝不允许任何单位以任何理由挪用住房资金,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绝不姑息迁就。

三、要进一步健全房改机构,配备工作能力强的干部。 房改机构是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主要操作单位,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级政府房改机构没有健全的,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督促健全,人员配备和办公设备经费都要落实,以利房改工作的推进。为体现精简的原则,可将房改、房管和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等机构合并在一起。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房改机构也要加强。省人民政府将在适当时候,在房改系统开展检查评比活动,对房改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各单位的房管和房改机构在努力做好各项房改工作的同时,可以积极探索建立或转化为物业管理公司,但必须转变观念,积极参与公平的市场竞争。

四、各地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要充分考虑特殊人群的困难问题。 要把工作做细,切切实实地优先兑现特殊人群的存量补贴,采取优先出售出租腾空房和优先安排公积金贷款等措施,帮助他们解决住房问题。对于已购公有住房的困难职工家庭,可考虑暂不补交全产权款或者暂不补交土地收益;对于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家庭,其租金按政策规定能减免的就减免,不能减免的采取租住廉租房的办法解决。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要拿出一定比例的存量补贴资金建立特困补贴基金,对少数特别困难职工购租住房给予适当补助。鉴于全省各地、州、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已开始运作,为方便解决跨地区调动职工的住房问题,省内跨地区购租住房的职工,其存量补贴按职工工资关系所在地标准从当地货币化方案执行时开始计发。这类职工的存量补贴、增量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可以在相关地区之间划拨。

五、加快住房建设,提供有效供给。 各地要根据实际需要,加大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力度。要在公开招标和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由政府房改部门牵头,引入开发机构利用单位自用土地和闲置空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成后,可优先出售给本单位职工,其余部分由政府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统一安排出售给其他单位的职工。这样不仅可以加快解决部分职工的住房困难,拓宽经济适用住房的来源,同时也是促进住房社会化管理的有效措施。

六、物业管理是当前住房管理的薄弱环节,要采取有效措施,力争在管理水平上有所突破。 一是对已出售的公有住房,按建设部规定建立公有部位设备和设施的专项维修基金。二是转变人们对原有住房维修管理体制的依赖思想,建立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观念。三是物业管理公司在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同时,收取相应的服务费,保证正常开支,使物业管理工作走上正轨,逐步实现住房管理社会化。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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