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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 在全省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602
  • 【发布文号】豫政办[2000]91号
  • 【发布日期】2000-08-07
  • 【生效日期】2000-08-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 在全省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
在全省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0〕91号二000年八月七日)

省文化厅、经贸委、公安厅、信息产业厅、邮电局、外经贸厅、郑州海关、省工商局《关于在全省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在全省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

为了切实加强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有效打击和遏制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出现的有害现象,并逐步彻底解决电子游戏经营场所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4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根据国家统一部署,2000年7、8、9三个月,在全省集中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专项治理工作由省文化厅牵头,会同省经贸委、公安厅、信息产业厅、邮电局、外经贸厅、工商局、郑州海关联合进行,分3个阶段开展:
(一)动员准备和集中治理阶段(7月1日-8月5日)。
1、组织监督管理人员和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经营者学习专项治理有关文件,宣传有关政策,部署自查工作。
2、制定当地专项治理集中行动实施办法。
3、开展“拉网式”实地检查,澄清底数。文化、公安、工商部门要按区域明确责任,落实到人,摸清当地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含无证经营场所)的数量,以及每个场所的规模、机型、机种、有无违法经营活动及经营者基本情况,对掌握的情况要登记造册。
4、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集中进行检查清理。
(二)重新审核登记阶段(8月6日-9月10日)。
经过集中治理且符合开办条件的,其游戏机及电路板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验并加贴由省文化厅统一印制的审验标识。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公安部门重新审核合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核发营业执照;重新审核不合格的,要立即停业、关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
因违法经营或严重违规经营被取缔或吊销营业执照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其经营者不得再从事电子游戏经营活动。
经重新审核登记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营业时间不得早于8时、晚于24时,并须在场外显著位置悬挂限制未成年人进入标志以及场所名称牌匾。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文化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文化部门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三)检查验收阶段(9月11-30日)。
各市地要将专项治理情况于9月10日前报省电子游戏专项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省文化、经贸、公安、信息产业、邮电、外经贸、工商、监察等部门和郑州海关组成检查验收小组,于9月中、下旬对各市地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要通过从严治理,取缔非法经营和严重违规经营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进一步明确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应具备的条件,大力压缩经营场所的数量,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严格实行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依法规范经营。

二、各地要立即停止审批新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也不得审批现有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增添或更新任何类型的电子游戏设备。

三、对存在以下情况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除由文化部门会同公安、信息产业、邮电、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分别处罚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吊销其营业执照或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照或证照不全的;
(二)在中小学校周边200米以内的;
(三)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
(四)违反国家消防安全规定的;
(五)将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转包他人经营的;
(六)以“电脑屋”、“网吧”、“网络咖啡屋”等各种名义利用电子计算机从事经营性电脑游戏活动的;
(七)设置具有退币、退钢珠、退奖券、荧屏记分和其他中奖方式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的;
(八)电子游戏机内设计、装置的游戏项目中含有反对 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或者社会稳定,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有害消费者身心健康,违背社会公德或者诽谤、侮辱他人等内容的;
(九)经营者有其他违法经营和严重违规经营行为的。

四、要进一步明确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应具备的条件,完善和提高场地、环境、管理等方面的要求。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距中小学校周边200米以上;
(二)营业面积:省辖市150平方米以上(其中郑州市200平方米以上),其他地方100平方米以上;
(三)游戏机台数:省辖市60台以上(其中郑州市80台以上),其他地方40台以上;
(四)模拟机台数应占游戏机总台数的1/4以上。

五、立即停止面向国内的电子游戏机设备及其零、附件的生产、销售。任何企业、个人不得再从事面向国内的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的生产、销售活动。一经发现向电子游戏经营场所销售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的,由经贸、信息产业、邮电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除加工贸易方式外,严格限制以其他贸易方式进口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海关商品编号95041000、95043010、95049010)。对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的加工贸易业务,列入限制类加工贸易产品,并实行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实转制度,外经贸部门要严格审批和管理,海关加强实际监管,其产品只能返销出境;逾期不能出口的,由海关依法予以收缴,或监督有关企业予以销毁。郑州海关要加大查验力度,实施重点查控,坚决打击通过伪报、夹藏等方式走私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的非法行为。

六、为加强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与督查,确保取得预期效果,建立省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文化、经贸、公安、信息产业、邮电、外经贸、工商等部门和郑州海关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
各级文化、经贸、公安、信息产业、邮电、外经贸、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各自的职责,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把专项治理和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认真落到实处。
文化部门要发挥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主管部门的作用,认真做好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出现的问题,严格掌握标准,控制总量,认真把好机种、机型审核关;并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重新审核登记,查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经贸部门和信息产业部门要管好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的生产、销售环节,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对非法从事生产、经销者进行查处和打击。邮电部门要坚决查处和取缔计算机信息网络经营场所(即“电脑屋”、“网吧”、“网络咖啡屋”等)中的电脑游戏活动。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治安管理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各种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并严厉打击赌博、淫秽、色情、渲染暴力等违法犯罪活动。
外经贸部门要认真做好对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加工贸易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管好以加工贸易方式生产的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的返销出口,配合海关打击走私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的违法活动。
海关要加强对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进、出口的监管,认真查处并严厉打击走私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的违法活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文化、公安部门做好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重新审核登记工作,对未经文化、公安部门审核合格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要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对有违法经营和严重违规经营活动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要吊销营业执照;对非法设立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要坚决取缔并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所使用的器材设备等。对以内销为目的从事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生产、销售活动的生产、经销者,要依照有关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

七、各地在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的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要通过公布有关部门的举报电话、建立必要的表彰奖励制度等方式,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参与,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打击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良好态势。

八、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对保障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意义,将专项治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守土有责,切实加强领导,协调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坚决稳妥地开展工作,并妥善处理好停止生产、销售电子游戏设备的善后等问题,使专项治理取得预期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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