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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财政收入 增长考核奖励办法的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702
  • 【发布文号】青政[2000]54号
  • 【发布日期】2000-08-02
  • 【生效日期】2000-08-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财政收入 增长考核奖励办法的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财政收入
增长考核奖励办法的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

(青政〔2000〕5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财政收入增长考核奖励办法的有关补充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八月二日
关于青海省财政收入增长考核奖励办法的有关补充规定
(财政厅 2000年7月)

《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财政收入增长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青政〔1999〕86号)下发后,有效地调动了各地培植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为更好地发挥该奖励办法的激励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对该奖励办法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财政收入超亿元县奖励。凡以后年度县级(含县级市、区)当年一般预算收入(包括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和中央“两税”收入)达到或超过亿元的,经省财政厅核实,并报请政府批准后,给予一次性500万元的奖励。

二、对财政收入实现翻番地区奖励。凡以后在一个五年计划中累计一般预算收入比上一个五年计划收入实现翻番的地区,以实现翻番的当年财政收入为计算基数,经省财政厅核实,并报请政府批准后,按收入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各州、地、市、县要保证财政总决算及有关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奖金的,省财政将如数扣回奖励资金并予以通报批评。

四、给予各地的奖励资金只能用于平衡当年预算和消化历年赤字,不得用于其他建设性支出。

五、本办法从二000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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