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重庆市人民政府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发布单位】83101
  • 【发布文号】重庆市人代会常委会第139号
  • 【发布日期】2000-07-29
  • 【生效日期】2000-07-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重庆市人民政府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9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条例〉的决定》已于2000年7月29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7月29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重庆市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条例》的决定
(2000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促进乡镇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对《重庆市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条修改为:“申请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须由发起设立人提出书面申请,附送发起人签订的协议、组建方案、资产评估报告或清产核资报告及资信证明、企业章程等文件材料,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条例》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