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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 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202
  •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2000]71号
  • 【发布日期】2000-07-28
  • 【生效日期】2000-07-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 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
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0〕71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意见
(省民政厅 二000年五月二十三日)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省同全国一样,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大量涌现。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我国一种从事社会服务、中介、公益事业等非营利性的民间实体组织,在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省尚未建立起统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致使这一社会单位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在其发展和管理中产生了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确保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独特作用,根据国家《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1号令,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意见》(省办发〔1999〕64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暨前期开展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复查登记工作的对象和范围
复查登记的对象是已经有关部门批准或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即:
(一)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或成立的;
(二)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
(三)未经任何部门审批,但经机构编制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
复查登记的范围:主要包括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劳动、司法、民政以及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新兴交叉学科、边缘性社会事务等行(事)业方面的各类民办非企业机构。未经审批或登记,擅自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属复查登记范围,应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二、复查登记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复查登记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归口登记的原则。按《暂行条例》的规定,所有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统一归口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其他任何部门无权登记。
(二)登记管理机关和各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原则。按照不同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归口业务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是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在整个复查登记工作中,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和登记管理机关密切配合,共同实行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要依据《暂行条例》和中央、省有关文件的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三)从严把关的原则。登记管理机关和各业务主管单位对申请复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对其成立以来的政治方向、业务活动、财务管理、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查,严格按要求办理,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对涉及民族、青少年、妇女儿童、老年人等问题的各类研究、调查机构,以及从事其他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交叉性学科工作等方面的机构,要从严审查把关;对不符合《暂行条例》规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一律不得登记。
(四)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复查登记。原由县以下有关部门审批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报所在县(市、区)的归口行业和业务管理部门(或经授权的组织)审批后,再报所在县(市、区)的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核准复查登记。

三、复查登记工作的时间安排和步骤
按民政部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要先行试点,待摸索、总结经验后,再全面展开。整个工作分试点阶段和全面复查登记阶段两步进行。
(一)试点工作阶段(2000年7月至2000年12月)。试点工作的对象仅限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批准成立或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1.试点的选择。各地、州、市可自行选择1--2个符合下列条件的县(市、区)或行业作为试点单位:(1)地方政府(或主管单位领导)关心和重视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2)民政部门内已设立或即将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或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的;(3)初步掌握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政府(或部门)保证试点工作经费的。
2.试点的基本要求。(1)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先易后难,大胆实践,在难点、重点问题上有所突破;(2)严格依照《暂行条例》等法规、政策的规定进行试点,依法行政,按章办事,切忌盲目扩大登记范围;(3)注重推广。要边试点、边总结、边推广;以多种形式宣传试点地区和试点部门行业的可行作法和成功经验,全面推进登记管理工作。为此,要根据中央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通过试点工作,进一步摸清情况,明确登记管理机关和各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任务,探索建立双重管理、分级负责管理体制工作中的难点、重点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办法;沟通登记管理机关与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的关系,为今后的协作管理建立基础;研究制定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的相关措施和规章制度。
3.试点工作目标。(1)初步建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完善登记管理程序,按照执法严明,制度健全,服务规范的原则,切实推进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2)理顺关系,建立双重管理体制,确认各业务主管单位,明确登记管理机关与各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及在登记管理各个环节中的衔接程序,建立联席会议或联络员制度,明确联系方式和内容,切实履行双重管理职责;(3)进一步明确登记对象的范围、基本特征、规范的名称和组织形式。
(二)复查登记工作阶段(2001年1月至2001年12月)。
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分四个步骤进行。
1.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查阶段(2001年1月至3月)。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按照《暂行条例》各有关规定,认真检查自成立以来,在政治方向、业务活动、财务管理、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表格(由业务主管单位到登记管理机关统一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到业务主管单位申领),经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章程草案、合法财产和从业人员情况、办公场所使用权等证明、原批准成立的批文和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组织生活的情况报告以及业务主管单位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一并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已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须提交登记注册机关准予注册的证明文件。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阶段(2001年4月至6月)。各业务主管单位按照《暂行条例》的要求,对自查后提出登记申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认真进行审查,对经审查同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出据正式审查函件连同其他材料一并送交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暂行条例》规定属依法简化登记手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只需送交自查总结、登记表、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和单位党组织建立情况或党员组织生活情况的报告)。
3.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阶段(2001年7月至9月)。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暂行条例》规定,结合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意见,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进行审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予以核准登记,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及时发布公告(对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但不符合《暂行条例》规定的登记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将其材料退回业务主管单位,并说明理由);对没有通过复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要监督和指导其到当地银行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销其帐户和组织机构代码;对擅自开展活动又不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劝其立即停止活动,对不听劝阻的,要予以取缔。
4.登记管理机关会同各业务主管单位对复查登记工作检查验收阶段(2001年10月至12月)。检查验收工作采取逐级抽查和普查相结合的方法。各地、州、市民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对所辖县(市、区)及相关行政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复查登记工作开展得好的单位和地方要给予表彰。检查验收结束后,全省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对复查登记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登记管理机关。
各地复查登记工作各步骤的时间安排,可在以上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确定。

四、复查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
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较大。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省人民政府决定建立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编委办、教委、科委、体委、民政厅、公安厅、文化厅、卫生厅、劳动厅、工商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部门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各地应尽快配备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同时核拨必要的经费,配置必要设备,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对在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逐级向上反映。
各地、州、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及其试点工作方案经政府(行署)批准后报省民政厅备案。各地试点和复查登记工作结束后,要总结验收,并书面报告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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