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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0]76号
  • 【发布日期】2000-07-25
  • 【生效日期】2000-07-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0]7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设置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简称首都绿化办)与北京市林业局(简称市林业局)合署办公,既是首都绿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也是负责本市林业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转变的职能。

1.取消核准植物检疫要求书和木片经营加工的职能。

2.取消对森林病虫害调查的备案。

(二)下放的职能。

1.将审批国家二级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捕、兼职森林植物检疫员任职资格、防火期内进入国有林场及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在一级、二级防火区组织其他大型活动,在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探和施工活动,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避让保护措施的职能,下放给区、县政府。

2.将核准林木种苗《产地检疫合格证》的职能,下放给区、县政府。

3.将对因紧急抢险就地采伐树木的备案,下放给区、县政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首都绿化办(市林业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首都绿化办的主要职责:

1.贯彻国家绿化国土、美化环境、改善生态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首都绿化美化的组织协调工作;开展首都绿化美化宣传活动,推动全民绿化美化运动。

2.组织编制首都城乡绿化美化建设规划和制订年度计划;研究提出本市花卉行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确定市级绿化美化重点工程及实施、检查验收。

3.组织协调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等驻京单位和社会团体参加首都的义务植树活动;组织协调全市市民开展义务植树活动;协调有关部门的绿化美化工作。

4.拟订市政府与区、县政府绿化美化任期目标责任书,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负责组织首都绿化美化督促检查、评比。表彰工作和对外交流工作。

5,负责首都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林业局的主要职责:

1.贯彻国家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本市有关林业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依法监督检查;负责本市林业工作的社会宣传和林业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

2.负责编制本市林业基本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管国有林业资产;负责本市森林资产评估;指导林业经营工作;管理监督市级以上林业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及直属单位资金的使用;负责统计、分析、报告林业工作数据。

3.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在本市的林业建设项目,负责本市林业重点项目的管理;指导区、县林业工作。

4.研究提出林业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制订发展规划;负责林果、花卉、蜂蚕、森林旅游、林业苗木种子等行业管理。

5.组织、指导本市森林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本市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负责林地、林权管理;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监督凭证采伐、移植及运输;对应由市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初审;负责协调处理森林权属纠纷。

6.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物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木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负责本市森林、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和湿地保护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国家及本市保护的陆生野生动植物和濒危物种及其产品进出口的审核;组织指导本市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和检疫工作。

7.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森林防火工作;负责本市森林公安工作;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管理森林公安队伍。

8.组织指导本市林业科技、教育、对外交流和信息化管理。

9.指导全市林业队伍的建设和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负责本机关国家公务员及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管理工作。

10.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首都绿化办(市林业局)设14个职能处室和森林公安处、机关党委、老干部处。

(一)办公室

负责本机关的政务工作;负责公文处理、档案、信息、信访、外事、保密、议案、建议、提案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拟订并监督执行本机关的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负责本机关及直属单位计划生育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本机关的林业调查研究工作;研究提出林业综合性政策;组织起草本市有关林业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林业执法监督工作;承办本机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工作;组织开展林业法制宣传教育。

(三)联络处(北京市义务植树办公室)

负责义务植树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首都义务植树工作的政策研究;组织协调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等驻京单位和社会其他组织及国际友人

等社会各界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负责首都绿化办会务、提案、议案、信息、信访及督查等日常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绿化工作及对外交流和有关联络工作;协调开展绿化美化宣传活动。

(四)绿化处

协调编制本市城乡绿化美化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确定市级绿化美化重点工程,并组织检查验收;起草制订市政府与区、县政府绿化目标责任书;组织监督检查城乡绿化和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五)造林处

组织起草植树造林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以及政策、规划、规程等,并贯彻实施;承担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负责本市林业种苗行业及直属苗圃的管理;组织指导、检查监督本市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防沙、治沙等方面的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在本市的营林建设项目;负责本市营林重点工程项目的管理;指导基层植树造林工作。

(六)林政资源处

负责林政和森林资源管理;研究制订森林资源调查的规划、规程和制度,并组织调查、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有偿使用情况;负责林地调查、定级、登记、征用和占用林地的初审工作;组织林权登记、发证等管理工作,协调处理森林权属纠纷;负责郊区古树名木资源普查和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审核监督检查林木的凭证采伐、移植及运输;指导基层林政资源工作。

(七)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起草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与管理、开发利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政策;研究提出本市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植物名录;指导本市森林陆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和湿地保护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国家及本市保护的陆生野生动植物、濒危物种及其产品进出口的审核;指导森林病虫鼠害防治、检疫和预报管理工作。

(八)果树产业处

研究提出郊区果品产业发展政策、规划;指导果农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拟订果树技术规程、果品质量和安全标准,并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指导优良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推广,提供信息服务;组织果树技术培训和交流。

(九)花卉产业处

研究提出本市花卉、蜂蚕产业政策;负责花卉的行业管理,组织制订花卉、蜂蚕方面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指导花卉、蜂蚕科技研究,以及新技术、优良品种的推广、交流和人才培训工作,提供信息服务;联系花卉社团组织。

(十)林场处

研究提出本市林场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和考核意见,并指导实施;指导本市国有林场造林、营林管理、资源保护和基建项目的实施;负责本市森林旅游的行业管理,研究提出本市森林旅游发展规划;组织指导本市的森林公园、森林景区建设。

(十一)科教处

组织拟订本市林业科技教育发展规划;负责本市林业科研、新技术开发及成果推广工作;指导协调本市林业优新品种的引进、驯化和示范工作;负责本市林业技术监督、林业科技信息、林业专利和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工作;协调本市林业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本市林业教育、培训、对外交流工作;负责技术工人等级考评和农民林业专业职务评定工作;指导基层林业科技工作。

(十二)计财(审计)处

研究提出本市林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评估本市森林资产;监管本市国有林业资产及本机关、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市级以上林业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编制

本市林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组织指导本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并负责审计监督;负责林业统计工作。

(十三)人事处

负责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及部署的落实工作;负责本机关的人事管理等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等工作;负责本机关及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承办本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境)的有关工作。

(十四)工会

维护林业职工的合法利益和民主权利;组织指导职工参加民主管理;指导直属单位工会工作。

森林公安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本市的森林防火工作;预防、控制和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案件;组织指导森林公安队伍的管理。

机关党委。负责本机关的党务工作。

老干部处。负责本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派驻。

四、人员编制

首都绿化办(市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为52名,另核定

老干部管理机构行政编制1名、森林公安处行政编制30名。其中:主任(局长)1名,副主任(副局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28名,另核定森林公安处处级领导职数4名。

机关后勤事业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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