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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0〕11号文件 切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602
  • 【发布文号】豫政[2000]45号
  • 【发布日期】2000-07-17
  • 【生效日期】2000-07-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0〕11号文件 切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0〕11号文件
切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豫政〔2000〕45号二000年七月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已于2000年3月15日经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最近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国发〔2000〕1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贯彻实施立法法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了认真贯彻实施立法法,全面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学习立法法,进一步提高对贯彻实施立法法重要性的认识。 立法法是规范立法活动的基本法律。立法法对立法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权限范围、制定程序、授权立法、法律解释和适用规则、备案审查等都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确立了国家立法制度。立法法的制定和贯彻实施,对于规范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政府立法工作是国家立法活动的重要组织部分,地方政府规章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法法的实施,对于从制度上保证政府立法工作质量,维护法制的统一,必须发挥积极的作用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有规章制定权的人民政府,都要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中和全面推进依法治省、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立法法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立法法的学习和宣传贯彻工作。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都要以积极的态度认真学习立法法,熟悉立法法所确立的各项法律制度,深刻领会立法法的精神实质,把立法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切实做好贯彻实施立法法的各项工作。
各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省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认真实习贯彻这部重要的法律,制定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立法法的具体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各部门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地方、本部门的宣传贯彻工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在适当时候举办学习立法法的培训班,对全省政论法制机构的负责同志进行立法法的培训,切实抓好全省政府系统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立法法的工作。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把立法法的宣传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为立法法在我省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全面贯彻实施立法法,切实做好政府立法工作。 立法法在总结过去立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立法应当遵循的原则,规范了立法权限制度、立法程序制度和立法监督制度。为了切实做好政府立法工作,发挥立法在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中的引导、规范和保障作用就必须准确把握立法法的各项规定,全面贯彻实施立法法,并以立法法贯彻实施为契机,努力使我省政府立法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贯彻立法法必须严格遵循立法原则,立法法对立法应当遵循的原则作了明确的规定,即立法必须遵循 宪法的基本原则;立法应当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原则;立法应当体现人民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原则;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规范社会关系的原则。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这些原则,并以此指导我省政府立法工作,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在政府立法工作中,要把遵循 宪法的基本原则放在首位,使我省政府立法工作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总体工作部署相统一,把保障改革开放,推动经济发展所急需解决的问题作为立法重点,使政府立法进程同我省改革、发展进程相适应。起草法规、规章草案,要从全省大局出发,坚决克服不适当强化部门利益的现象,做到不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在立法工作中,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把人民的最大利益和根本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了使立法草案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在起草过程中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特别要注意听取基层单位和群众的意见。提高立法质量,还必须从实际出发,既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又要符合当前的实际。要通过立法,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体现政府机构改革精神,按照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做到政企政事分开,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改进行政审批方式,提高办事效率和政务公开的透明度,以方便基层、方便群众。
贯彻立法法必须遵循立法权限制度。立法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限作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省政府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规章规定的事项主要有:(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各级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都要从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出发,认真贯彻立法权限制度,明确法律赋予的职责,从实际出发,做好政府立法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依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事项和只能由中央统一规定的其他事项外,我省可以在国家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前,对需要立法的事项先作规定,也可按照权限制定规章。对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限的事项以及应由中央统一规定的事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规定。对超越权限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要依法予以改变或撤销,以确保政令统一。根据立法法赋予地方政府规章的权限,要按照依法治国和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抓紧制定完善培育和规范市场经济、实施可持续发展和科教兴豫战略、加强社会保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立法推动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同时要根据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和形势的发展需要,抓紧做好规章的修改和废止工作,以确保法制的统一和政令的畅通。
贯彻立法法必须严格遵循立法程序。依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精神,规章由有规章制定权的人民政府组织起草,政府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向省政府或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报请立项。省政府或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在确定年度立法计划和工作安排时,可以确定1个单位或几个单位具体承担起草工作,也可以由政府法制机构起草或组织起草。确定由部门起草的,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起草工作的指导、协调。起草工作,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注意广泛听取意见。对那些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涉及重大改革措施的立法草案,应登报征求意见。对涉及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立法草案,要组织法律工作者、实际工作者与专家进行认真论证,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也要遵循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做到既不越权,又要与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相一致。确定由部门承担起草任务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起草单位报送的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统一审查和修改,由政府法制机构直接向政府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案。规章草案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由省长或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省政府规章应及时在《河南日报》等全省性报纸上刊登,较大市的规章应及时在当地报纸上刊登。从今年7月1日起,《河南政报》作为刊登省政府规章标准文本的法定载体。较大市也要尽快确定刊登规章的法定载体,便于规章的发布实施。

三、加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力度,确保法制的统一。 提高立法质量,确保法制的统一,还必须加强对政府立法工作的监督。立法法规定了不同位阶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以及改变或撤消不同法律文件的机关及权限。依照立法法的规定精神,省政府和较大市的政府规章要严格依照法规规章备案的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备案,接受国务院和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省政府还要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精神,建立健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加强对较大市政府规章以及市地政府行署、省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具体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承担。通过备案审查,强化监督措施,要坚决发迹或撤销那些违法或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市地政府、行署也要建立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加强对下级政府和市地政府行署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查工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有违法或不适当情形的,可以向省政府及有管辖权的政府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政府法制机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各级政府都要积极受理,不能无故推托。
维护法制的统一,还要认真做好规章的解释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43号)的规定精神,严格遵守规章的解释权限和程序。凡属立法性解释,应由规章制定机关作出,有关行政主管机关不得随意作出解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规章的认识不一致的,要求规章制定机关作出解释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承办,作出解释;对涉及重大问题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规章制定机关同意后作出解释。

四、通过贯彻实施立法法,把政府法制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立法法的制定和实施对政府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认真贯彻实施立法法,切实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工作。要通过立法法的贯彻实施,推动政府法制工作更加全面准确地体现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使政府立法工作、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贯彻实施立法法,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和依法行政的进程,必须有一支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都比较高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各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都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政府法制建设、依法行政中的参谋和助手作用。政府立法工作属于宏观决策,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系密切,关系到国家法律、法规在我省的贯彻实施,也是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基础和前提。因此,要高度重视政府立法工作人员的选拔和培养,并为他们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政府法制机构在贯彻实施立法法的过程中,要注重自身队伍素质的提高,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工作,当好本级政府和本部门领导在法制建设方面的参谋和助手,为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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