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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 关于在全省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2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0-07-14
  • 【生效日期】2000-07-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 关于在全省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
关于在全省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民政厅、省交通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省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七月十四日
关于在全省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实施意见
(省民政厅 省交通厅 省工商局 省质监局
二000年六月二十三日)

民政部、交通部、国家工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国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民发〔2000〕67号),要求全国各地从2000年到2004年,用5年时间完成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街、路、巷、楼、门牌)的任务,为确保我省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此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地名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科学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内政外交、公安户籍、交通运输、新闻出版、信息交流、测绘制图、邮电通讯等,与人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在人们的社会活动和经济交往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请省人民政府成立省设置城市标准地名标志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及各县级市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工作完成后,各级领导小组自行撤销)。各级民政、交通、工商、质量技监等部门要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并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积极向当地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汇报城市设置标准地名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当好参谋助手。

二、实施步骤
(一)按照民政部、交通部、国家工商局、国家质量技监局的要求,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工作从2000年开始到2004年结束。根据我省13个市的实际情况,此项工作分两批进行。第一批共8个市,即:贵阳、遵义、六盘水、都匀、福泉、赤水、仁怀、兴义,其中遵义市、都匀市作为试点单位时间从2000年7月--2001年6月完成,其余6个市在2002年全部完成。第二批共5个市,即:安顺、凯里、毕节、铜仁、清镇,在2003年全部完成任务。
(二)制订实施方案。试点单位遵义市、都匀市首先要对目前城区地名标志设置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制订出具体实施方案及街、路、巷、楼标志设置示意图。方案必须全部按国家标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设置,真正做到每条街、路、巷都有标牌,同时按国家规定标准完成楼、门牌的标志设置工作。实施方案确定后,报省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在当地公布实施。第一、二批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城市,参照试点单位的作法并结合实际先拿出具体的实施方案,报省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在当地组织实施,并确保高标准、高质量按时完成任务。
(三)有关经费问题。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所需经费由各地、州、市自行解决(不足部分可采用广告招标形式解决)。各地要确保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经费落实到位。
(四)标牌安装。各地标牌安装工作,一定要按调查摸底后绘制出的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示意图进行,在选定位置,高度、朝向等方面力求统一。
此项工作完成后,各地要及时写出总结报告,送省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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