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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 《宁夏回族自治区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802
  • 【发布文号】宁政发[2000]54号
  • 【发布日期】2000-07-03
  • 【生效日期】2000-07-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 《宁夏回族自治区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
《宁夏回族自治区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0〕54号2000年7月3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已经6月1日自治区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财政厅要根据中央《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每年的调整变动情况.结合我区客观因素的变化,逐步修订和完善《宁夏回族自治区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使之充分体现公正、公平、公开、效率的原则,促进地区经济均衡发展和社会稳定。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


根据国家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中央对地方实施转移支付,省、区也需建立对下的转移支付制度。中央对地方《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已试行5年,每年都根据客观因素的变化作一定的修订与完善。我厅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参照财政部和其他省区的作法,初步拟定了我区的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

一、过渡期转移支付的指导思想
要在我区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目前条件尚不成熟。自治区财政可用于转移支付的财力十分有限;调整各地的既得利益也很困难;财权与事权的划分还不对等;另外,在方案的设计方面,还面临着统计数据不完整等一些特殊性问题。因此,自治区只能根据自身财力状况,采用相对规范的办法。我区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的指导思想是:
(一)暂不调整市县既得利益。自治区从财力增量中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逐步调整市县之间的利益分配格局。在自治区财力十分困难的情况下,转移支付将有所侧重,重点用于市县工资发放和机关正常运转,积极支持农业、科技、教育等重点支出,体现公共财政的职能。
(二)兼顾公平与效率,力求公开、公平、合理、规范。自治区将采用同财政相关度较高的一些客观因素,通过公式化形式,测定各地标准财政收支差额作为计算转移支付的依据,支大于收的差额越大,补助将越多,以体现公平;同时,配套一定的控制与奖罚措施,促进财政增收节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突出重点,体现对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的照顾。过渡期转移支付重点帮助财政困难地区缓解财政运行中的突出矛盾,逐步实现各地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同时,对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给予适度倾斜,以体现党和政府的政策。
(四)采取渐进式改革办法。转移支付是规范财政资金分配的一种有效方式,是与国际惯例接轨。但我国尚处于试行阶段,我区才开始尝试,因此,只能采取渐进式改革办法。但在设计思想上,一开始就要体现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的基本要求,以实现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为基本目标,来构建转移支付的基本框架。在执行过程中,一方面,对新增财力的分配,要按照转移支付方式逐步进行规范;另一方面,对既得利益中的不合理部分和专项拨款支出,也要逐步纳入转移支付范围,进行规范化分配,并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

二、过渡期转移支付补助额的确定
按照“简单明了、易于操作、稳步过渡、逐步推进”的设计要求,将转移支付补助额的测算分三步进行:一是建立标准收入模型,考核各地收入努力程度,完善组织财政收入的激励机制;二是建立以1998年为基期年,标准支出模型,进一步完善和强化支出约束机制;三是按照标准支出减去标准财力的差额和财政转移支付系数,确定转移支付补助额。
(一)标准财力的计算
市县标准财力是由标准财政收入、税收返还收入、定额补助收入、“三专一定”工资补助与减去体制上解收入构成,公式为:
市县标准财力=标准财政收入+税收返还收入+定额补助+“三专一定”工资补助-体制上解。
按照经常性收入首先须保证经常性支出的基本要求,将标准财政收入的计算界定在经常性收入范围内。具体来讲,对具有建设性功能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专项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暂不列入计算范围;对尚不稳定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收入、海域场地矿区使用费收入等,也暂不列入计算范围。这样,标准财政收入=(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屠宰税+农业各税+契税)的标准收入+调整值-激励资金。
1.增值税(25%部分)。在税基难以测定的情况下,标准增值税按适于征增值税的国内生产总值(简写为GDP)×平均有效税率计算。
某行业平均有效税率=1995-1998年Σ(某行业增值税征收额÷该行业GDP)×25%÷4
某地标准增值税-(某地第二产业中的工业增加值×该行业平均有效税率+某地第三产业中适于征增值税的行业增加值×该行业平均有效税率)。
2.营业税。在税基难以测定的情况下,标准营业税按适于征营业税的国内生产总值×平均有效税率计算。考虑到行业之间营业税税率的差异,将营业税的测算划为两类:(1)交通运输、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2)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娱乐业。
某行业平均有效税率=1995-1998年∑(某行业营业税征收额÷该行业GDP)÷4
某地标准营业税=某地邮电运输等行业GDP×该行业平均有效税率+某地服务娱乐等行业GDP×该行业平均有效税率。
3.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屠宰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从实际执行来看,这些税种的税基难以掌握,而且,企业所得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波动较大,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屠宰税、牧业税、印花税则相对比较稳定,这种特点,适于采用平均水平法来进行衡量。计算公式为:
某地某税种标准收入=∑(1995年-1998年该税收入)÷4
4.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个人所得税、契税。近年来,这些税种的增长比较快,而且1996年自治区政府调整了除个人所得税、契税外其它税种同市县的共享比例,其标准收入适于采用“基数加增长”的办法测算。计算公式为:
某地某税种标准收入=1998年某地某税种收入×(1+全区1998年某税收入比1996年的年均增长率)。
5.农业税。因川区相当一部分市县在1996、1997年,对农业税进行了较大幅度调整;山区各县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扶贫政策的要求,农业税负相对保持稳定。因此,考虑到山川之间的差异,将山区与川区农业税标准收入分别予以测算。为了较为准确的测算农业税标准收入,采取1996年、1997年、1998年山区与川区农业税实际收入占农业总产值、播种面积与粮食产量的平均比率予以调整,农业总产值、播种面积与粮食产量的权重分别按30:30:40进行测定。计算公式如下:
农业总产值因素的平均比率=1996-1998年∑(某年农业税实际收入÷某年农业总产值)÷ 3×30%
播种面积因素的平均比率=1996-1998年∑(某年农业税实际收入÷某年播种面积)÷3×30%
粮食产量因素的平均比率=1996-1998年∑(某年农业税实际收入÷某年粮食产量)÷3×40%
某地农业税标准收入=1998年某地农业总产值×农业总产值平均比率+1998年某地播种面积×播种面积平均比率+1998年某地粮食产量×粮食产量平均比率
6.收入激励机制。为了鼓励市县组织收入的积极性,设立调整值与激励机制系数。
(1)调整值=(各项实际收入-各项标准收入)×50%。对各项标准收入之和高于实际收入的地区,按各项标准收入计算财力补助;对各项实际收入高于标准收入的地区,在财力测算时,按其差额计50%。这一办法,体现了对收入努力程度不足、未达到标准收入的地区形成的财力缺口,应由自己去努力,自治区财政不予弥补;对收入努力程度较高的地区,按各项实际收入与各项标准收入差额的50%计入标准收入,另50%体现奖励政策。
(2)激励机制系数。根据各市县财政总收入增长率与全区平均增长率差额的25%确定激励机制系数。
财政总收入=增值税75%+消费税+地方一般预算性收入
激励机制系数=(某年某地财政总收入增长率%-全区平均增长率%)×0.
25
激励资金=激励机制系数×某地财政总收入比上年增加额
考虑到非正常影响,对激励资金超过总收入增加额10%的地区,按总收入增加额的10%予以奖励。
(二)标准支出的计算
按照保证基本公共需要的要求,标准支出的测算以确保工资与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为基本目标,并积极支持农业、科技、教育等重点支出,体现公共财政的职能。为此,将标准支出公式确定为:
标准支出=标准工资+标准取暖费+标准医疗费+标准公用经费+标准“两费”支出+标准支农支出+标准科技支出
1.标准人均工资的计算
按照自治区的要求,财政不负担风沙、误餐与物价补贴。标准人均工资以人劳厅提供的1998年的某区域平均水平测算。考虑到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行署与各市县的工资水平差异较大,将我区工资测算分成3种类型,银川市与石嘴山市,吴忠市与固原行署,其它市县。计算公式如下:
某地标准人均工资水平;1997年某区域平均工资水平×(1+该市县的地区差工资系数)+水电补贴
标准工资;标准在职人均工资×行政与事业单位标准供养人口+标准离退休人均工资×离退休标准供养人数
2.标准财政供养人口
按照“以编定员、超编不补”的原则,各市县标准财政供养人口均以自治区1998年下达的“三定方案”编制数为准,但需把事业编制中的差额人员与集体人员折合成标准人数计算。对各地的离退休人数,用1994-1998年全区平均比率予以调整。
事业单位的差额标准比率=(全区1994至1997年实际差额人数/全区1994至1997年实际财政供养人口)×30%(差额人员按0.7折合成标准人)
集体人员标准比率=(全区1994至1997年实际集体人数/全区1994至1997年实际财政供养人口)×70%(集体人员按0.3折合成标准人)
离退休标准人数=(全区1994至1998年实际离退休人数/全区1994至1998年实际财政供养人口)×某地1998年实际财政供养人口
标准财政供养人口=行政编制数+事业编制人数×(1-差额比率-集体比率)+离退休标准人数
3.标准人均取暖费
按照自治区宁财(行)字〔1996〕346号文件规定,银北,银川、银南地区人均取暖费标准用煤量为750公斤,固原地区为825公斤,依据就近原则,测算各地的人均取暖费标准。公式如下:
人均取暖费标准=某地标准用煤量×现行平均零售价格+吨公里运费×公路里程数
标准取暖费=标准人均取暖费×标准财政供养人口
4.标准人均医疗费
经调查,各地的公费医疗费开支水平差异较大,为了使各市县具有基本均衡的公费医疗保障能力,暂按医改的标准,在职人员标准公费医疗费按标准人均年工资的6%,离退休人员按标准人均年工资的8%进行测算,公式为:
行政事业单位在职标准人均公费医疗费=在职标准人均年工资×6%
离退休人员标准人均公费医疗费=离退休标准人均年工资×8%
标准公费医疗费=在职标准人均年工资×6%×行政与事业单位标准供养人口+离退休标准人均年工资×8%×离退休标准供养人口
5.标准人均公用经费
在测算标准公用经费时,主要包括人民助学金(保证学生的支出需要)、公务费与业务费3项内容。但须在公务费与业务费中剔除自治区专项,为此,我们采用了调整值办法,调整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调整值=1996-1998年∑(自治区用于市县事业费开支的专项/市县事业费开支)×(市县公务费与业务费之和/市县事业费开支)×市县事业费开支÷3
全区人均公用经费开支水平=1996年-1998年(人民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调整值)/1996年-1998年市县实际财政供养人口之和
考虑到各地受经济活动量与土地面积大小、公路里程远近等客观因素影响而形成的费用开支差异,自治区在测定标准公用经费时,采用校正值办法,将体现经济活动量的国内生产总值的权重确定为15%,公路里程为20%,土地面积为10%,以此对人均公用经费予以校正。其公式如下:
标准人均公用经费=全区人均公用经费开支水平+校正值
校正值=国内生产总值权重的影响值+公路里程权重的影响值+土地面积权重的影响值
某项影响值=(1998年某地某因素数额÷全区市县中该因素的最大值)×权重×全区人均公用经费开支水平
标准公用经费=标准人均公用经费×(行政与事业单位编制数+离退休标准供养人口)
6.标准“两费”支出
为认真贯彻科教兴宁战略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政策的要求,自治区把教育、科学、卫生、文化广播、公检法等部门支出中的设备购置与维修费纳入经常性支出测算范围。在剔除自治区专款后,以市县1995-1998年设备购置费与维修费占市县人口数的平均值来测定各市县的标准购置费与维修费。其公式如下:
某年调整比率=某年(自治区用于5部门的专款÷5部门的开支水平)×(两费支出数÷5部门的开支水平)
全区平均值=1995-1998年∑两费开支×(1-某年调整比率)÷全区人口数〕×100%÷4
某地标准两费支出=区平均值×某地1998年人口数
7.标准支农与科技支出
农业和科技是财政支持的两个重点,必须保持一定的增长和需要。依据全区平均的支农与科技支出水平来测定各市县标准的支农与科技支出。支农支出用农业总产值因素予以调整,科技支出用国内生产总值予以调整。公式如下:
全区支农或科技平均比率=1995-1998年∑〔(支农或科技实际支出-自治区专款)÷某年全区农业总产值或国内生产总值×100%〕÷4
标准支农或科技支出=全区支农或科技平均比率×某地1998年农业总产值或国内生产总值
(三)转移支付额的计算
某市县转移支付额=(该市县标准支出-该市县标准财力)×转移支付系数
对“标准支出-标准财力”为负数的市县暂不列入转移支付范围。转移支付系数根据自治区当年可用于转移支付资金总量和各市县“标准支出-标准财力”的差额确定。

三、其他配套措施
为了较好的控制支出,确保工资的正常发放,特制定以下配套措施。
(一)设立工资最低警戒线
凡享受转移支付的市县,必须设立工资基金专户,并按照每月基本工资性支出水平,将自治区的转移支付、税收返还、定额补助及适当比例的市县级收入,转入工资专户,以确保工资的正常发放。市县的基本工资性支出水平视为工资的最低警戒线,若市县每月转入的财力低于工资的最低警戒线,则自治区按低于工资最低警戒线的10%从下月的定额补助或转移支付补助中予以扣减,什么时候补足,自治区将同时退回扣减部分。
(二)最低超收动用警戒线
对于拖欠工资或有赤字的市县,原则上超收必须用于消化赤字、弥补拖欠工资。为了便于控制,各地当年的超收至少要有60%用于消化赤字或弥补拖欠工资,低于此标准的,按低于比例乘超收额再乘以5%扣减定额补助。公式为扣减额=(60%-动用比率)×超收额×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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