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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 做好早籼稻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后价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402
  • 【发布文号】赣府厅发[2000]35号
  • 【发布日期】2000-06-21
  • 【生效日期】2000-06-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 做好早籼稻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后价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
做好早籼稻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后价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0〕35号2000年6月21日)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物价局《关于做好早籼稻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后价格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做好早籼稻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后价格工作的意见
(省物价局 二000年四月十九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办发〔2000〕7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早籼稻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0〕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早籼稻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后的价格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自今年7月1日起,省物价局不再下达早籼稻的定购价格和收购保护价格。早籼稻的收购价格主要通过市场形成,由购销双方根据市场情况协商确定。今年新粮上市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仍按现行保护价收购早籼稻。

二、早籼稻退出定购价和保护价收购范围后,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的监测与分析,定期发布早籼稻的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信息,对早籼稻市场价格进行指导。一是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价格的监测预警。要继续做好农产品购销价格月报工作,并建立早籼稻收购旺季粮食购销价格报告制度。在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凡承担省农产品购销价格月报任务的县(市、区)物价局,每逢星期一要向省物价局报告当地粮食购销价格。各地(市)物价局也要掌握粮食购销价格,逐步形成粮食及重要农产品监测预警系统。二是进一步加强早籼稻成本调查及其信息反馈工作,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可靠,及时汇总上报,建立早稻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信息发布制度。从今年开始,春播以前向社会公布上年早籼稻生产成本收益信息;从今年新粮上市起,按月发布早籼稻购销价格变动信息。

三、各级物价部门要积极鼓励经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粮食加工、饲料、饲养、酿造、医药等用粮企业以及国有农业企业、农垦企业、司法系统企业、粮食经营企业直接收购和经营早籼稻,支持并保护公开、公平市场竞争,防止出现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规范企业价格行为,帮助企业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贯彻执行优质优价政策,坚持和完善明码标价、挂牌收购的制度,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的调整,进一步搞活早籼稻流通,巩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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