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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利厅关于 加快推进全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402
  • 【发布文号】赣府发[2000]19号
  • 【发布日期】2000-06-21
  • 【生效日期】2000-06-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利厅关于 加快推进全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利厅关于
加快推进全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赣府发〔2000〕19号2000年6月21日)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进一步解决思想,积极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把防洪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有效地统一起来。在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中,要将防洪安全责任切实落实到人,确保防汛安全。

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省水利厅 二000年四月三十日)

为切实加快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步伐,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机制,给我省水利事业注入新的活力,现就全省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建国以来,我省修建各类水利工程40多万座,小水电装机102万千瓦。其中:水库9600余座(含大中型水库231座),山塘24.7万座,引水工程9.7万余座,提水工程2.99万座,水轮泵站1146座。这些工程的固定资产总值达到近百亿元,形成了较完善的蓄水、引水、提水、排水、防洪、灌溉和发电的水利工程体系,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是,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水利工程产权单一,经营机制僵化,尤其是资金投入严重不足,致使一大批水利工程老化失修,效益衰减。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尽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机制,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各地在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从全省来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面还不广,力度还不大,行为有待规范。因此,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实践,将全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推向前进。
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及十五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从我省水利发展的实际出发,把解决当前的突出问题与促进水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结合起来,把防洪效益、经济效益统一起来,为水利事业的跨世纪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要着眼于优化水利工程产权结构,改变水利资产非公有制成份比重过小的格局;优化水利工程资产结构,在确保水利公益性资产充分发挥社会效益的同时,逐步提高经营性资产的比例;优化水利资源配置,推进水利资源的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水利管理良性运行机制,水库要开发利用好,要放开搞活,山塘经营方式要多样化,小水电丰富的地方可选择效益好的用电项目,发挥电力的综合效益,增强水利工程管理活力,促进水利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要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行为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政策性强,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周密组织,正确引导。总的原则是,明晰所有权,放开建设权,拍卖使用权,搞活经营权。可以采取所有权与建设权、使用权、经营权分离的办法,放开建设权、使用权、经营权,对权属明确的山塘、电站等水利工程,在确保安全和效益的前提下,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可以拍卖所有权。在办理国有电站等水利工程所有权的拍卖手续时,必须征求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意见。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要结合各地实际和已取得的经验,选择适当的形式。对现有的水利工程,可以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转让使用权或经营权的方式进行综合开发,也可以实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对新建的水利工程,允许放开工程建设权,可以采取自行筹资、自行建设、自行收费、自行还贷、自行管理的方式进行建设,也可以采取独资、合资、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的方式进行建设。要坚持“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大力推行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开展水保治理。
各地在推行改革的过程中,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制定改革方案,包括改革的形式、承包费、租赁费和拍卖标的确定,均要充分尊重群众的意见,要在省国资局、省水利厅关于《江西省实施〈 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赣国资行字〔1997〕17号)指导下,严格按程序办事,县、乡负责管理的中小型水利工程改革事项的议定,必须由乡以上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乡和村组干部以及群众代表参加,共同协商,民主决策,并经公证部门公证,报请上一级政府批准后实施。要以多种灵活有效的方式,广泛吸纳社会各方面的资金发展水利事业;要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吸引省外、境外、国内外投资、开发、建设和经营水利工程。要积极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体经营者投资建设水利工程,鼓励企事业单位职工承包、租赁、开发水利工程。要动员和引导水利企事业单位和职工积极投身这项改革。

三、要妥善处理好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中的几个关系
(一)要正确处理防洪安全与工程效益的关系,把确保防汛安全放在首位。工程经营者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严格服从政府对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严格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严格服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严格服从和维护公共利益。要保证水利工程原有效益的发挥,不得擅自改变工程设施的功能,降低工程的防洪标准。要明确经营者对工程日常管理维护监测责任,工程防汛抢险仍由政府统一调度。要将防汛安全责任制落实到人,一旦出现安全事故,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正确处理工程灌溉与水面开发的关系,要兼顾各方利益。应划定汛限水位和养殖最低水位,经营者应按照合同规定保证抗旱灌溉用水。因抗旱需要而造成养殖损失的,可以通过减免租金或从转让工程收益中划出一定资金予以适当补偿。
(三)正确处理管理体制改革与职工安置的关系,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公平竞争。参与者不受身份、职业和地区的限制,但在同等或相近条件下,应优先满足本工程单位的职工和当地群众。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更应优先考虑内部职工,通过深化内部改革,广开就业门路,妥善安置富余人员。
(四)正确处理水利工程所有权与使用权、建设权的关系,防止水利国有资产流失。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目的是明晰产权,放开建设权,搞活经营权。在实施改革过程中,必须认真按规定进行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规范产权转让行为。承包、租赁、拍卖的期限应从实际出发,既要防止急功近利,短期行为,又要考虑可变因素,兼顾工程所有者和经营者双方的利益。在规定的年限内允许继承和转让,凡群众筹资自建自行经营的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及经营受益权归建设者。要加强回收资金的监管,承包、租赁、拍卖水利工程和农村四荒等所得的资金要上交财政专户管理,保证用于水利工程的维修、改造和建设,严禁挪作他用。

四、要切实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领导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涉及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事关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务必切实加强领导,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要把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作为新时期加快水利发展的重要措施来抓,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要加强行业管理,切实搞好规划、协调、监督、服务和指导,并对改革工作进行督查和监管,决不能“一改了之”。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主动参与,加强指导。各级计划、财政、国有资产管理、体改、物价、土地管理等部门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积极支持和推进这项改革。有关中介机构要积极为改革提供优质、优惠服务。省电力工业局所属水电企业的改革,可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要同步实施和完善相关的改革措施。特别是要加快水价改革,按照国家关于水价的有关规定,农业灌溉用水逐步按成本计价;城乡生活及工业生产用水根据国家水价政策和成本补偿、合理收益的原则确定水价,新建供水工程实行新水新价。
实行促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政策。水利工程土地使用权的有偿使用,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转让水利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应向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关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凡对水利工程权属内的荒山荒地进行治理开发的,属新开荒山荒地的,自有收入起,免征农业特产税一至三年;属新开发滩涂水面的,自有收入起,免征农业特产税一年。简化县、乡兴建小型水利工程的审批手续,严格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要依法保护水利工程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对群众的法制教育,妥善处理各种利益矛盾,及时调解和消除水事纠纷,严厉打击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和偷盗、哄抢、投毒等侵犯水利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不法分子。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使改革顺利健康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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